生孩子不僅是家事,更是國事。生孩子對世界上每一個國家都很重要。日本國土面積不大,人口卻又1億多,他們在生孩子方面的政策,很值得我們研究。
當年,日本有一個《國民優生保護法》,為什麼要制定這個法,它的第一條就寫的清清楚楚:為防止優生學上不良之後代出生,同時保護母性之生命健康,特制定本法。
日本人是個很有雄心的民族,他們對自己民族的人口很是看重,在明治維新接受到西方文明後,日本就是以富國強兵為由,禁止墮胎。
所帶來的利好是導致人口上升,從經濟上來説人口多了,市場就打了,人口紅利就來了。更重要的是,為日本後來半個多世紀的對外侵略,提供了源源不斷的兵力。
到了30年代,日本又認識到了優生優育比一味生孩子重要多了。為了防止“劣等人口繁衍”而產生劣幣驅逐良幣的情況,於是日本衞生學會公開倡議:應對有遺傳疾患者強制絕育!
在1940年這種倡議終於得到落實,通過了《國民優生法》。日本戰後1948年又在《國民優生法》的基礎上形成了《國民優生保護法》。這個法律不僅對遺傳疾病患者實施結紮,對非遺傳所導致的麻瘋病、精神疾病、智能障礙等患者,也進行絕育。
不過這個法律卻帶來了一個問題。就是有些非遺傳疾病其實是可以生孩子的,他們的孩子是可以健康的。那麼,這樣能剝奪他們的結婚生子權嗎?
曾經有個60多歲的日本婦人就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她有輕度智能障礙,是因幼年時手術麻醉的後遺症所引致,在《國民優生保護法》下,她被迫接受了絕育手術。她一生無法結婚,更無法擁有自己的孩子,她認為這個法律剝奪了她的結婚生子權,所以國家應該對她苦難的一生進行賠償。
好在《國民優生保護法》在1996年即廢止了,要不然向這名日本婦人的悲劇只會更多。不過在這近50年中,仍然施行了約84000件的絕育手術,很難説這其中沒有冤假錯案。
在《國民優生保護法》實施的近50年中,許多日本人甚至認為這個法律“是為你好”。有遺傳疾病的人就不應該生孩子增加自己的負擔,而且如果生出了有病的孩子,也害了孩子一生。所以“我是為你好”,這句話看起來無比正確。
然而《國民優生保護法》所造成的一些不人道現象也越來越突出。
1995年,在社會運動串連以及議員們的施壓下,日本政府終於在1996年通過了新的《母性保護法》,刪除了絕育手術的相關條文。日本人的強制絕育,終於成為了歷史。
但是那些被剝奪生育權力的人們,其身體和精神上所受到的創傷,並不會隨之而消散,就像那個60多歲的日本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