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頒佈《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對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立規定則,旨在加強校外培訓監管,使校外培訓成為學校教育的有益補充。該辦法將於10月15日起施行。
要點梳理如下:
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如何處罰?
未經審批開展校外培訓,構成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並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違規開展校外培訓活動,如何處罰?
變相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予以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校外培訓機構擅自組織或者參與組織面向3週歲以上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的社會性競賽活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為違法違規培訓活動提供線下場所或線上渠道,如何處罰?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違法校外培訓活動的情況存在,仍為其開展校外培訓提供場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網絡平台運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用户通過即時通信、網絡會議、直播平台等方式違法開展線上校外培訓,仍為其提供服務的,適用前款規定處理。
對校外培訓機構培訓內容存在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為,如何處罰?
校外培訓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培訓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
違背國家教育方針,偏離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阻礙國家教育制度實施的;
培訓內容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超前超標開展學科類培訓的;
培訓時間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培訓活動的。
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混亂,如何處罰?
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混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
與中小學聯合招生等違反規定招收學員的;
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的聘任與管理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校外培訓機構收費價格、收費行為、預收費管理等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相關部門有關規定的;
線上校外培訓包含與培訓無關的網絡遊戲內容及鏈接的;
線上校外培訓未按照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留存培訓內容、培訓數據、直播培訓影像的;
校外培訓機構違法違規發佈廣告的;
其他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的。
發現校外培訓違法線索如何舉報?
如發現違法培訓問題線索,可通過國務院“互聯網+督查”、教育部官網、“中國教育督導”微信公眾號及各地開通的監督舉報渠道進行投訴舉報。
如涉及違法違規收退費等經濟糾紛問題,還可通過全國12315平台進行投訴舉報,也可向當地消協組織投訴舉報。
監製丨李浙
主編丨馬文佳
總枱央視記者丨代欽夫
編輯丨裴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