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和韓非雖均為法家代表,但商鞅更注重“法”而韓非則要加強君權

商君韓和非作為先秦時期著名法家代表人物,法家思想雖有其共同之處,但商韓所處的時代不同、面臨的社會問題不同、及自身的家學不同,必然導致商韓這兩位法家代表思想存在差異性,尤其是在法治走向公平過程中的價值認識和處理方式不同,這直接導致了秦王朝的興也忽、其亡也速。

先秦法家與其他諸子百家相似的一個特點在於其政治立足點也是尊君。然而不同的是:法家尊君,不是尊其人而是尊其所處權位。圍繞着如何生君權、造君勢,使權力一統於君主手中,法家展開了積極的權謀法術設計,並最終在百家爭鳴這一中國政治思想發展史上舉足輕重的學術大比拼中勝出,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統一的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國家。

商鞅作為秦朝法治的開創者,鮮明地提出了“權者,君之所獨制”,“權制獨斷於君”的見解。韓非子作為法家的集大成者,不僅繼承了這一觀點,而且其“能獨斷者故可以為天下王”之類的見解則更加精深與獨到。 不過,同樣尊崇權力的獨斷,商、韓二人一個奉行的是“中法”式獨斷,一個選擇了“不共”式獨斷,路徑的不同導致法與權關係和諧的相異,最終使商鞅造就盛世,韓非導入暴政。

商鞅

商鞅是法治主義者,他主張君主必須享有獨斷權,但同時,他也提出了一個更為響亮的口號:“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聽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為也。”君王行政須“慎法制”,行使權力“不可以須臾忘於法”。他強調“任法而治”,痛恨“法之不行,自上犯之”以及“釋法而以知”的專斷,並進而提出了“刑無等級”的“壹刑”主張:“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犯國禁,亂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於前,有敗於後,不為損刑。有善於前,有過於後,不為虧法。忠臣孝子有過,必以其數斷。”也就是説,不管犯法之人身份多高,職位多重,有多好的名聲,只要犯了罪,都要處罰,而且都要不打折扣地處罰。史稱商君治秦“法令必行,內不私貴寵,外不偏疏遠。是以令行而禁止,法出而奸息”。

這在當時經常因親、故、賢、能、功、貴等各種私情而弛減刑罰的人治社會下已經是非常難得,頗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意。這樣處理法權關係無疑極為有利於緩解階級矛盾,調和階級關係,提高權力的合法性。既使君主大權在握,又使君主統治在一定程度上獲得民眾的認同,使秦國能在戰火紛飛中獲得強國富民所需的和諧的政治關係與穩定的政治秩序。

在法與權關係上,韓非也極力主張法與權的和諧並治,他説:“抱法處勢則治,背法去勢則亂。”堅持法度,有了權勢,就可以把國家治理好;背棄法度,丟掉權勢,就會使國家陷於混亂,這兩者無論丟掉哪一方面,對君主統治都是不利的。不過,一旦二者發生矛盾,孰重孰輕呢?他的態度實際上是君權獨尊,君主獨斷第一,從法第二,不是法生權,而是權生法,君主的權力不受法律的約束,法律是服務於君主權力統治的工具而已。所以相比於商鞅,韓非是一個絕對君主主義者,在“萬物莫如主勢之隆”的邏輯下,韓非的獨斷是以君臣不“共”為基礎的,“賞罰下共則威分”,君與臣“共事”還有被“殺”的危險,所以君主對一切權力都應固握之。在這種思想指導下,韓非對獨斷論證得越充分,也就離法治越遠,秦始皇父子越是如此行獨斷權,就越是破壞權力的合法性,引發民眾的憤恨,就越是加快滅亡的歷史悲劇的到來。

在君主專制政治中,君主都面臨着治民與治官兩項任務。商鞅雖未像韓非那樣專門提出治官之術,但他沒有忽視過治官的問題,作為一個完全的法治主義者,商鞅主張用法治民,也用法治官。為此,他在君臣關係處理上,非常講究一個“信”字,甚至將“信擺到與“法”、“術”同等重要的地位來加以認識:所謂“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與“中法”式獨斷相順承,商鞅希望君主在“變法”、“作法”上獨斷,而不希望君主在一切具體決策中都大權獨攬,相反,他提倡君臣合作,共同治理國家。商鞅認為,國家“地廣民眾萬物多”,一君無法事事處處親自過問,所以要讓國強,就必須“分五官以守之”,讓羣官眾吏按君所定之法治理一方或辦理一種政務。既然要讓臣依法“斷”事,君主就要充分信任臣,把“斷”的權力交給臣,而不能完全攥在君主自己手中。正是因為商鞅在推行法治的過程中十分注重用誠信使君臣關係相對和諧發展,因而和諧的君臣關係也使他的變法大業得到自上而下的順利推行。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商鞅在秦國進行了兩次改革,這兩次改革涉及到當時秦國社會的方方面面,但主要是在統治方式上使秦國轉到“法治”上來,社會生產力得到迅速發展,國力急劇上升,使“僻在雍州,不與中國諸侯之會盟,夷翟遇之” 的秦國,成為戰國時期國力最為強大的諸侯國之一,造就了“天子致伯”、 “諸侯畢賀” 的業績,為秦統一東方六國奠定了堅實的物質基礎。

秦國統一形勢圖

韓非也提出了諸如“小信成則大信立”,“賞罰不信,則禁令不行”,“賞罰不信,故士民不死也”等信用主張,認為“明主積於信”。可惜這只是對以法治民而言,臣子由於身處權力中心,時刻有可能攥取權力,危及君權,所以極端重“勢”又認為人性本惡且無變善可能的韓非認為,君臣關係只是赤裸裸的利害關係、權力關係,“人臣之於其君,非有骨肉之親,縛於勢而不得不事也,故為人臣者窺覘其君心也,無須臾之休,而人主怠傲處其上,此世所以有劫君弒主也”。君臣之間利益是對立的,“臣利立而主利滅”,君王失權就意味着臣下得勢,而且“上失扶寸,下得尋常”,“上失其一,臣以為百”,嚴重時還會造成“主失勢而臣得國”的結局,所以臣子不可信,“愛臣太親,必危其身;人臣太貴,必易主位”。

在此邏輯導引下,韓非在君權與臣權的設定上,提出“威不二錯,制不共門。威、制共,則眾邪彰矣……”的政策主張。他認為,威勢不能由君臣兩方面來施行,權力不能出自君臣兩個門户,君主必須獨攬大權。君主不僅不能把賞罰的權力交給大臣,而且連賞罰的意圖也不能有絲毫透露。其弊端不僅在於不能有效激發官吏的政治參與熱情,不能有效發揮統治集團的統治合力,更嚴重的是破壞了國家政治機器中的自我調整、自我糾錯的公平和諧發展機制,導致權力沒有足夠的監督力量加以對治,一旦決策失誤便難以糾正。在這種君臣關係認識思維下,諫諍在秦幾成非法,長子扶蘇因“數進諫”被髮往北疆監郡,其他大臣“畏忌諱諛”,更“不敢端言其過”,整個秦始皇時期形成了“上不聞過而日驕,下懾伏謾欺以取容”的局面。

商韓法治思想最本質的區別在於對於術、勢的認同度不同,商鞅重法相對忽視術、勢,韓非則集商、申、慎的法、術、勢三者為一體成法家思想集大成者。商鞅重法,相對忽視術、勢,《商君書》對術與勢的論述比較少只有簡單幾句,如認為“國之所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權。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權者,君臣所獨裁也。”“權者獨斷與君之威”這權就是權勢,“主操權力,故主貴多變”這權指權變,這實際屬於術的內容,權變之力,掌握於君,這是因勢而術,這也正是韓非所説的勢,商君所述君主必須獨攬權勢,只有獨攬權勢才能保證自己的威勢,顯而易見商君所述思想中也有術説、勢説的思想,只不過術、勢思想被商君法思想的光芒掩蓋了。

韓非

韓非思想在繼承商鞅法學思想的同時,也指出商君思想的不足,韓非認為商君思想“徒法而無術,無術以知奸”。《韓非子》其書有三分之二都論述“術”,韓非論述“術”思想既有對申不害思想的繼承又有更多的發揮,韓非認為“術者,因人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生殺之柄,克羣臣只能也,此人主所執也”,又説:“術者,藏於胸中,以歐眾端而潛於羣臣者······術不欲見。”這些“術”的思想實際上是君主統治駕馭臣子的方法。除此之外韓非又借鑑發展了慎到“勢”的思想。韓非説“勢者,勝眾之資也”即把“勢”看成是君主所有有的優勢或特權,並認為君主之所以得天下,並不是君主的才能品德高於眾人,而是因“勢”而“尊”,失去“勢”,這種尊重權勢也就失去,這與儒家“以得治天下”恰恰相左。韓非特別強調君主的“勢”如果失“勢”,禍亂將至。所以韓非強調“法勢合一”“指柄以處勢”君主必須同時具有製法與施法的權威,才能到達“抱法處勢則治”。同時,擁有“勢”的君主,還有保證這種權勢不被顛覆,必須要和“法”、“術”相結合。韓非認為:“法”、“術”都是統治的手段,只不過“法”公佈於眾是公開的統治方式,“術”內藏於心是隱蔽的馭臣之策,兩者一陰一陽成為成就君主權勢的工具。

商鞅和韓非同為法家傑出人物,同樣尊君重勢,以強國為重,但前者尋求到了政治和諧這個依託,使法治能在合法性、君臣和諧、治力統一的基礎上推行,因而在極其有限的封建專制空間下造就了最大的公平,而韓非思想的精深、言語的深刻、論術的精到無人可比,但正是因為他的君權中心主義,打破了政治關係的平衡,使其法治思想由治國之略淪為窩裏鬥之術,喪失解決公平正義之責,最終使秦顛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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