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牢”這個詞語對於我們一般人來説是一個非常不吉利的詞語,這個詞背後的意義是限制了人的自由,讓人飽嘗牢獄之苦。
我們去查詢唐代、宋代有關法律的文獻資料,會很驚訝的發現,這兩個朝代中刑罰最長期限一般不會超過三年,也就是説,犯人只會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甚至大多數犯人都只會被判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唐、宋兩朝的法把三年作為刑期的上限,從一年到三年分成了五個刑法等級。
那麼,這樣做的原因是什麼呢?
首先,由於當時醫療水平的低下和普通民眾生活質量的粗糙,人們的平均壽命都不長,要是能活到四十、五十,就非常令旁人感到驚奇了,可以説是長壽之人了。如果不幸犯了法,再一下子判上十幾年的刑,大部分犯人都會老死在監獄裏了,這和當時的社會現實相當不符。
其次,唐宋時期再怎麼發達,也是古代。既然是古代,那麼人口就不會像現在一樣多,人力資源什麼的也不會像現在一樣不值錢。那時候,每一個人都是非常珍貴的勞動力,用來發展生產和耕織作業。一旦廣泛的,長久的將犯人扣押拘留起來,是會對整個社會的生產作業產生極大的影響的。
再次,古代的刑罰旨在讓犯法之人知道錯誤,而不是一味的為了懲罰而懲罰。這一點在刑期上體現的很好,法律規定的刑期比較短,是為了給犯人們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如果他們知道了犯法之後的嚴重的後果的話,很大一部分就不會犯第二次錯了。
最後一點,古代的有期徒刑才不可能是隻把犯人們關在牢裏的,這些犯人除了被拘禁起來還要完成強制的高強度的勞役。這種做法大致上和我們現在實行的有期徒刑加上勞動改造嗎,由於勞役的強度過大,一旦刑期過長,許多身體素質不是很好的犯人就很可能累死在監獄裏,再也不可能重見天日了。這也是古代刑期比較短的一個客觀原因。
綜合上面列舉的四點原因來看,古代的徒刑的最長期限是三年,那又為何説判處的很少有超過兩年的呢?
這種現象便和中國古代獨特的司法習慣有關聯了。這種情況出現的原因是古代法律體系中常有的赦免制度。或者換成我們相對熟悉的,就是古時候皇帝一高興發出的“大赦天下”這一指令。
這種最高統治者的直接命令能夠赦免大部分的犯人,除了那些極為特殊的罪犯。換句話説,如果皇帝開了這個金口,那麼全天下大部分的犯人都會得到赦免,都能重獲自由。
這種現象在唐宋時期出現是相當頻繁的,差不多每十八個月就會發布一次赦令來大赦天下犯人。因此,司法人員即使定了比三年還要長的刑期也沒太大作用,畢竟隔段時間就被皇帝赦免了。
但是,這個大赦令也不是沒有講究胡亂赦免,其中還是有很多説法的。例如,有一種赦令叫做郊赦。指的是皇帝到皇城南北郊外祭祀天地後發佈的大赦令。在漢史中有過記載,漢文帝十五年的夏天四月(漢代時歷與現在不同),漢文帝就到了雍地,祭祀完了五帝,就發佈了大赦天下的詔令。
這是相對較早的史料。自從晉之後,皇帝就變成了一般在南郊及死後發佈大赦,雖然郊外祭祀年年都會有,但是大赦並不是每年都發布的。到了宋代,郊外祭祀變成了習慣,皇帝每隔三年就會親自在南郊祭祀,與此同時也會頒佈大赦的法令。
除此之外,還有一種大赦被稱為“恩常赦”。這是兩種赦法,一種是恩赦,另外一種是常赦。恩赦説的是犯人有幸遇到了大慶典而被赦免。這種情況下,除了謀逆之罪、故意謀殺、十惡等犯死罪和因軍務犯罪等等特殊的罪行之外,其他犯人都會得到赦免。而常赦指的是平常的或者是慣例的赦免。這種赦免限制性都比較大,但凡是刑律中常赦不包括的罪名除了有詔令説可以赦免外都不會得到赦免。
另外,還有一種赦免,叫做特赦,古代又稱為曲赦,就是個別地區的赦免,後來又稱“赦”。
由此看來,在古代,皇帝的確是規則的制定者,但同時也是規則的毀滅者。他總是在破壞自己制定的法律條令,讓所謂的法律變成一個笑話。説穿了,古代的中國還是一個人治的社會,法律只是一種擺設,並沒有法律真正的權威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