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明確!這三類人,工資、編制要大變

日前

教育部、中組部、中編辦、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等六部門印發

《關於加強新時代

鄉村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

(以下簡稱《意見》)

教育部明確!這三類人,工資、編制要大變

教職工編制向鄉村小規模學校適當傾斜

充分考慮新型城鎮化、全面二孩政策、新課程改革、教育扶貧等情況,落實城鄉統一的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科學合理核定教職工編制,向鄉村小規模學校適當傾斜按照班師比與生師比相結合的方式核定。對民族地區、寄宿制、承擔較多教學點管理任務等的鄉村學校,按一定比例核增編制。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制定公辦幼兒園教職工編制標準,在配備時向鄉村傾斜。

挖潛調整鄉村學校編制

挖潛調劑出來的各類事業編制資源優先用於補充中小學教職工編制,保障鄉村教育事業發展需要。原則上以省為單位,每2-3年調整一次,市縣根據生源變化情況可隨時調整。鼓勵地方探索教師跨學科、跨學段轉崗機制,併為轉崗教師提供專業化的轉崗培訓。鼓勵地方通過跨校兼課、教師走教等方式實現區域內教師資源共享。

健全縣域交流輪崗機制

深入推進縣(區)域內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縣管校聘”管理改革。完善交流輪崗激勵機制,將到農村學校或薄弱學校任教1年以上作為申報高級職稱的必要條件,3年以上作為選任中小學校長的優先條件。城鎮教師校長在鄉村交流輪崗期間,按規定享受當地相關補助政策。村小、教學點新招聘的教師,5年內須安排到縣城學校或鄉鎮中心校任教至少1年。

特崗教師工資待遇按時發放

創新教師公開招聘辦法,鼓勵人才到鄉村任教。繼續實施並完善“特崗計劃”,各地應保障特崗教師工資待遇,並按時發放工資。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實施地方特崗教師計劃。

提高鄉村教師生活待遇

完善鄉村教師待遇保障機制,確保平均工資收入水平不低於或高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收入水平。全面落實集中連片特困地區鄉村教師生活補助政策,依據學校艱苦邊遠程度實行差別化的補助標準。將符合條件的鄉村學校教師納入當地政府住房保障體系,鼓勵各地採取多種形式對符合條件的鄉村教師在城鎮購買住房給予一定優惠。同時,通過改建、配建和新建等渠道建設好鄉村教師週轉宿舍。各地按照有關規定使符合條件的鄉村教師享受醫療救助等政策。保障基本醫療衞生服務,定期對鄉村教師進行身體健康檢查,以學區為單位建立心理輔導中心。

【來源:瀋陽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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