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年間舊案:兒媳指責公公不軌,房中的一張照片,讓真相大白

清朝時,在木瀆鎮。有一個叫陸的家庭。喪偶的兒媳懷孕後,她指責公公行為不端。為此,一家人罵陸不尊重老人,這些罵最終害死了陸翁。陸翁死後,人們在他媳婦的房間裏發現了一張照片,事情的真相大白了。

清朝年間舊案:兒媳指責公公不軌,房中的一張照片,讓真相大白

説到照片,現在大家都可以拍了。但在清代,照片相對較少。目前認為實用攝影起源的時間是1839年。今年,法國政府購買了了路易雅,克曼和德達蓋爾的攝影發明專利。今年是道光十九年,也就是鴉片戰爭開始的前一年。

達蓋爾照相機

中國的第一張照片是什麼時候拍的?目前,一種流行的説法是,1844年10月,法國,叫于勒埃迪爾,的一名官員為來自澳門的中國,談判代表耆英,拍攝了第一張中國的照片,照片中的他帶着來自達蓋爾的時尚攝影器材

清朝年間舊案:兒媳指責公公不軌,房中的一張照片,讓真相大白

我是一個很好奇的人,總想探索歷史長河中的各種細節。在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用照片解決的案件是什麼?為了找到答案,我查閲了一些文獻。今天帶給你的這個故事可能是中國第一次用照片作為證據。

媳婦指責公公行為不端

木瀆鎮的陸家庭是一個富裕的當地家庭。陸老人,年輕時,賣過醬油、醬油、鹹菜等。經營醬園,併發家致富。陸翁有一個20多歲的獨子,嫁給了當地的汪氏

當陸翁看到他的兒子已經建立了一個家族企業,他把醬園交給了他的兒子。過着舒適的退休生活。苦了一輩子的陸翁,終於閒下來了。每天總要花很多時間喝酒做夢,在風塵女子腳邊纏綿。家人知道他的行為後,雖然不是很開心,但為了建立這個家族企業,對他視而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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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富人的服飾

沒想到,當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時,陸翁的兒子年紀輕輕就去世了。因為他的兒媳婦汪氏文墨流暢,在他的兒子死後,陸翁把醬園送給了她的兒媳婦。媳婦也不負眾望,照顧醬園

這樣生活後,婆婆發現了一個很嚴重的問題。一個男人的聲音經常在晚上出現在媳婦的房間裏。她本來是想帶人當場拿下她媳婦家的人。但是考慮到保持家庭的骯髒很重要,婆婆不希望外人知道自己家的骯髒。她在話裏話以外警告她的兒媳,並希望她的兒媳斷絕關係。

清代女性形象

但是我媳婦的回答讓我婆婆很吃驚。媳婦説晚上做錯事的是公公陸翁。婆婆聽了很生氣。翁在天天喝,在外勾搭四人。現在他把爪子伸向了自己的家。

婆婆發現了陸翁,大罵了他一頓。陸翁辯解説:“雖然我好色,但我不會違背倫理。我絕不會做這種事。”陸翁每天的表演已經傷透了婆婆的心。她拒絕相信陸翁的話。連和他生活了一輩子的妻子都懷疑自己。陸翁很難爭辯。俗話説:捉賊污,捉姦捉雙。現在,陸翁證明自己清白的最直接的方法是抓住晚上來媳婦房間的人。因此,陸翁沒日沒夜地呆在媳婦房間外面。但是汪氏意識到事情已經被她的公公婆婆發現了,她已經採取了預防措施。陸翁保存了一段時間,什麼也沒找到。

半年過去了,事情越來越糟。汪氏的肚子一天天變大,她生了一個孩子。寶寶出生後,就再也遮不住了。婆婆一天天質問,這個孩子的父親是誰?汪氏在婆婆的追問下只回答了幾句:公公疼我。雖然陸翁強烈反駁,但他媳婦堅持説是他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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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故事沒完沒了,傳遍了全鎮。陸翁每天出門,總有人指着他的後背戳他的脊樑骨。受不了人類語言的陸翁,寫了一封遺書並上吊自殺了。

陸翁死後,他的家人讀了他的遺書。俗話説,人終有一死,言出必行。陸翁的遺書讓家人覺得陸翁沒有媳婦説的那麼髒,大家可能都被媳婦汪氏騙了,事已至此,後悔莫及。調查事情的真相很重要。為此,她的婆婆搜查了汪氏的房間,發現了一張來自汪氏房間的鄰居男子的照片。

一張清朝男人的照片

那時候照片很少,也不是可以隨便送人的東西,尤其是已婚的異性。這張照片讓家人覺得鄰居男子可能是罪魁禍首。所有人都想逮捕鄰居男子,並把他送交官方,但他已經逃脱了。

最後,這家人把汪氏送到了政府。以照片為證據,汪氏承認了他與鄰居的婚外情,並承認了他誹謗岳父的事實。最後,汪氏因為殺害了他的岳父而被依法處理。

案件發生時間探析

清朝年間舊案:兒媳指責公公不軌,房中的一張照片,讓真相大白

這是《清稗類鈔》記錄的一個案例,也是我利用照片作為證據發現的最早的一個案例。可能還有更早的利用照片破案的案例,需要我們以後慢慢探索。《清稗類鈔》沒有明確記錄案件發生的時間。我做了一些猜測。

如前所述,也許在1844年,中國的第一張照片被留下。當時攝影技術掌握在外國人手裏,活動有限。1844年,清政府簽訂了《中美望廈條約》和《中法黃埔條約》,規定外國人的活動只能在通商口岸進行,不能去其他地方。蘇州的木瀆鎮不是貿易港口之一。直到1858年《天津條約》的簽訂,才允許外國人才在中國周邊流動,至此,外國人有機會自帶相機,傳播攝影技術。所以這個案子可能發生在1858年以後。此外,《清稗類鈔》的作者徐珂,在1911年寫了這本書。當他把這個案子列入《清稗類鈔》的時候,這個案子肯定發生過。也就是説,案件發生的時間不晚於1911年。因此,這一案件極有可能發生在1858年至1911年之間。

這可能是清代為數不多的使用照片作為證據的案件。雖然這個證據中有很多推斷的成分,但很可能是照片作為案件證據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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