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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促進法》:不僅要求家長“依法帶娃”,還肩負這個重任

由 濮陽南煙 發佈於 經典

10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家庭教育促進法》,這是我國首次就家庭教育進行專門立法。圖/IC photo

10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了《家庭教育促進法》。法律明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負責實施家庭教育。國家和社會為家庭教育提供指導、支持和服務。

為呼應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雙減”要求,法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監督管理,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暢通學校家庭溝通渠道,推進學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為此,法律特別明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學習、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學習負擔,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家庭教育促進法》出台,不僅要求家長必須“依法帶娃”,也有助於形成學校教育、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的合力,促進學生身心健康成長。

保護未成年人

進一步明晰家長監護責任

我國早在1995年就施行了《教育法》,之後,還進一步頒佈了《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並修訂了《義務教育法》等教育法律。國家就家庭教育進行立法,也是為了進一步針對相關專門教育領域的問題,完善法律。

家庭教育在整體教育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雖然《未成年人保護法》也明確了對未成年人的“家庭保護”,明確監護人的監護責任,但較為籠統、模糊,因此需要進行進一步明晰。

比如,對於監護人沒有履行監護責任,存在涉嫌違法犯罪行為,如體罰、變相體罰孩子造成傷害後果,這應該由司法部門介入,依法追究監護人的法律責任。但以前,這方面的處理很少,導致有的未成年孩子長期處在家暴的陰影之下,甚至發生父母毆打孩子致死這樣的悲劇事件。

保護未成年人,應該強化家長的監護責任,對家長作為主體的監護不力、監護不當,要追究家長的法律責任。《家庭教育促進法》對此進行了明確。

但是,對於未成年孩子有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的,怎麼追究家長的責任,則有分歧。有人贊成要追究家長監護不力的責任,有人也反對。

原因在於,未成年人有嚴重不良行為並不等於家長就監護不力,有的家長嚴格要求孩子,但孩子揹着家長在外犯事。而且,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還與學校、社會因素有關,如未成年學生在寄宿制學校打架鬥毆,家長怎麼承擔監護責任?

因此,對這類行為,合適的處理是對家長進行家庭教育指導,而不是罰款、拘留,《家庭教育促進法》在立法時,對這一問題進行反覆的討論,明確要對這類家長進行家庭教育指導。

為此,《家庭教育促進法》二審稿刪除了一審稿有關罰款、拘留等針對家長的處罰措施規定,突出了國家對家庭教育的支持和服務,避免公權力對家庭的過度干預。

家長“依法帶娃”

對待孩子成長需更理性

更進一步,如何針對家長做到家庭教育指導的有效性,是一個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現實中,很多家庭教育指導,就是講大道理,走過場與形式。因此,需要有專門的機構來推進這項工作。

從現實看,家庭教育服務機構,有兩種性質。

一是作為面向普通家庭的家庭教育指導,即《家庭教育促進法》提到的非營利家庭教育服務機構。主要是指面向普通家長,普及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讓其成為合格的家長的機構,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明確家庭教育指導機構為非營利性,指的是舉辦者不佔股份、不分紅,這主要是為了防止資本運作。

當然,由於限制了家庭教育指導的營利性,進入家庭教育指導領域的社會力量的積極性將不高。因此,需要學校、社區、街道等積極推進,並給予開展家庭教育服務的機構市場的財税政策支持。

二是對問題學生家長以及問題家長進行帶有“強制”性家庭教育指導的機構。這應該由司法機關指定相應機構承擔教育指導,規定教育的內容和接受教育的時間。

這就有必要把面向市場服務、針對普通家長和針對問題家長的家庭教育指導加以進一步釐清,否則會讓人產生混淆。

此外,這次出台在落實“雙減”之際的《家庭教育促進法》,也肩負着推進“雙減”的重任。

“雙減”是一個系統工程,既要從嚴監管校外培訓機構,又要發揮學校教育主陣地的作用,更需要家長轉變育兒理念。轉變家長的育兒理念,就需要改革教育評價體系,嚴格依法治教,以及加強對家長的家庭教育指導多管齊下。

隨着“雙減”的推進,出現了學科類培訓轉為“地下”,家長給孩子聘“私教”等隱形、變異違規培訓。

這就涉及依法治教以及引導家長走出育兒焦慮的問題。這也需要明確告訴家長,這類行為是違法違規的,很可能產生不利於孩子成長的侵權糾紛。

當然,在《家庭教育促進法》實施後,家長必須“依法帶娃”的同時,也要對孩子的成長有更理性的期待,為孩子規劃適合的成才道路,將其身心健康、人格健全放在家庭教育的首位。

新京報特約撰稿人丨熊丙奇(教育學者)

編輯丨何睿

校對丨吳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