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評論 | 支持企事業單位舉辦托育機構,要有資源配套支撐

封面評論 | 支持企事業單位舉辦托育機構,要有資源配套支撐

蔣璟璟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國家衞生健康委公佈《“十四五”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工程和托育建設實施方案》。方案提出,擴大普惠性托育服務供給,支持企事業單位等社會力量舉辦托育服務機構,支持公辦機構發展普惠托育服務,探索發展家庭育兒共享平台、家庭托育點等托育服務新模式新業態。(中新社)

“支持企事業單位等舉辦托育服務機構”,這並不是什麼創造性舉措,更多還是基於對“歷史經驗”的再發掘、再運用。事實上,在很多人的記憶裏,他們小時候就是在父母單位的“託兒所”長大的。後來,在體制改革、市場化浪潮下,類似舉措一度被停止。而今,重提有關做法,並不是簡單的“復古”,而是基於新語境、新情況的新應對。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托育機構在上個世紀八九十年代一度流行,隨後之所以慢慢退出歷史舞台,主要還是基於經濟成本和社會公平角度的綜合考量。此類舉措,被指是“體制內福利”,並且被認為是“效率極低”“投入高,不合算”。然而,時至今日,談論這一話題的情境已經變化。一方面,人口紅利減弱,通過擴大“普惠托育”來拉抬社會生育意願,成為優先價值;另一方面,民營經濟有了巨大發展,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則得到了系統性規範。

最新的實施方案提出,“支持企事業單位等社會力量舉辦托育服務機構”。這裏所謂的“支持”,不應該解讀為“重新允許”國企、事業單位辦託兒所,而是應該理解為,一視同仁地“鼓勵”“幫助”所有合適的企業、單位舉辦托育服務機構。需要説明的是,這裏所説的“支持”,也不僅僅是“授權”“放開”,而更多指向着具體的資源、政策配套支撐。

企事業單位舉辦托育服務機構,因其分散性、靈活性以及熟人圈子屬性,因而具備天然優勢。用好這一模式,要拿出實實在在的資源去“支持”,也要定規範、定標準,自一開始就納入有效監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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