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是勞動者的法定休假待遇,國家規定帶薪年休假制度的目的,是為了讓勞動者有必要的時間更好地休息,該時間是勞動者自由支配休息的時間。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該規定允許單位統籌安排年休假是考慮到用人單位的實際生產需要和工作安排,避免因勞動者臨時申請休帶薪年休假影響企業的生產進度和工作效益所作出的規定,因為安排的主動權在於用人單位,即使勞動者主動要求年休休息也是需要經過用人單位的同意的。但用人單位的“統籌安排”指的僅僅是對勞動者休帶薪年休假具體時間的安排,而並非對享受帶薪年休假的具體形式的安排。
用人單位組織員工按團隊外出統一度假,系單位統一安排的集體活動,畢竟不是勞動者可自由支配休息的時間,並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的休假模式,不應按勞動者已享受年休假處理。
在司法實踐中,就年休假安排問題,用人單位安排集體外出旅遊替代休假的,應當證明此方式屬於雙方約定的休假方式或符合單位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中的規定,或雙方就此形成專門的合意。
如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安排旅遊不屬於勞動者享受年休假的情況,而應屬於用人單位在年休假之外另行提供的獎勵或福利,因此不能與年休假相抵扣。
文字:周斌
編輯: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