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事關校園霸凌界定等,未成年人保護法大幅修訂,有這些變化

由 宿秀榮 發佈於 經典

17日,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案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該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未成年人保護法是未成年人保護領域的綜合性法律,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增加、完善多項規定,着力解決社會關注的涉未成年人侵害問題,包括監護人監護不力、學生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等問題。
我國現行未成年人保護法制定於1991年,2006年進行了較大幅度修訂。此次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在現行法律的基礎上,增加了多項內容,條文從72條增至132條。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有這些變化:
  • 增設未成年人權益受侵害時強制報告制度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增設了發現未成年人權益受侵害時強制報告制度,以及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從業人員的准入資格制度。此外,國家還將建立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人員信息查詢系統,向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 首次對學生欺凌進行定義
學生欺凌,是指發生在學生之間,一方蓄意或者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壓、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行為。並明確規定了學校在學生欺凌及校園性侵的防控與處置機制。
  • 學校應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制度
學校應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防治學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訓;應及時制止和處理學生欺凌行為;應對相關未成年學生及時給予心理輔導、教育和引導,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給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 
  • 加強家庭保護 細化家庭監護職責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列舉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該履行的監護職責和不得實施的行為。
  • 完善留守兒童委託照護制度
針對農村留守兒童等羣體的監護缺失問題,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完善了委託照護制度。沒有正當理由,不能隨便把孩子委託別人照顧。
  • 明確國家監護制度 為未成年人保護兜底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了國家監護制度,規定在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時,由國家承擔監護職責。

【來源:瀘州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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