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懲戒權是由制度所預成,以教育、管理學生的必要權力。作為一種制度化實踐,教育懲戒權對於維持在學秩序、學生健全人格的生成具有重要的教育性意義。然而,這一權力在實踐中往往因制度標準模糊、可操作性不強等缺陷,要麼被消極慎用導致懲戒缺失,要麼被濫用導致懲戒過度,嚴重損害學生髮展的實際權益。作為邏輯層面的延伸,教師懲戒權所產生的極端化運行等問題,也應當從制度中尋找答案。這一制度是指,與教師懲戒權相關的由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制定、自主採納的教育管理制度等。教師懲戒權理性迴歸的關鍵問題就在於,能否精準把握一種“善”的制度倫理。
制度倫理是從特定的倫理道德等方面,表達對現代制度的人文關懷。其核心任務是通過在制度安排過程中貫穿制度倫理的規範、協調和創新功能,追求一種“善”的制度。因此,為了能夠有效推進教師懲戒權的理性迴歸,必然需要將制度倫理視為制度之“善”的“內核”,真正發揮實體制度對教師懲戒權應有的依託和規範作用。
省思制度發展觀念
制度的確認和推行須以觀念的萌生為前提。觀念,就是在特定的時間和空間聯繫中對某一事物進行觀察、分析的思維方式。
從時間維度來看,制度倫理是制度內生秩序的“設計原理”。倫理作為“應然”意識的“活的”體現,必定會隨着時代的發展而不斷更新。因此,需要對制度倫理的發展具有因時制宜的前瞻性。在現代民主社會中,傳統倫理價值形態的各種要素都發生了深刻變化。例如,在傳統教育中,教師懲戒權往往源於父母的直接授意——孩子不聽話,您隨意管教,哪怕是打、罵都行。但是,隨着現代自由、權利等意識在教育領域的滲透,尤其是對“無批評教育”“賞識教育”論調的推崇,客觀上也在極力否定現代教師對學生“打、罵”等懲戒手段的合理性。因此,只有在深刻把握時代精神內涵的前提下,明晰制度“應當如此”的價值判斷,才能進一步考察制度的構建、調整與完善是否真正契合“善”的制度的具體內涵及其發展理路。
從空間維度來看,囿於教師懲戒權具有較為複雜的情境性特徵,也就不應當在制度安排過程中,對教師採取絕對管制型的模式,而應當在防止懲戒權力濫用和慎用的前提下,明確並樹立教師的責任意識。也就是説,在具體的制度內容上帶有約束性的規範不宜過多、過嚴,以此給予教師懲戒更多自主選擇的空間,使教師能夠因地制宜地根據特定情境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等因素,將懲戒的積極作用施予學生,解決學生髮展過程中真實且較為具體的行為失範問題。
合理重構制度秩序
制度安排的首要原則理應體現廣泛的公眾參與。因此,對於教師懲戒權的相關制度來説,就應當建立多種渠道和形式,使教師和學生等利益相關者能夠積極參與懲戒制度的構建與調整。更為重要的是,需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充分增強相關利益主體的實質性話語權,以切實維護他們的實際權益。
此外,精心統籌謀劃制度確認和推行的總體策略,可降低制度倫理鏈條之間的摩擦風險,有效提升其有機齒合度,避免各個單項制度在教師懲戒權的基本問題上產生矛盾和衝突。同時,迫於原則性立法技術等限制,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需要在上位或是基本法律制度的權威解釋基礎上,有針對性地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不同類型、層次的具體規範及實施細則,為教師懲戒權的有效實施提供完善且穩定的制度環境保障,使其在實踐過程中有法可依、有規可循。
在制度擬定和完善過程中,則應當把握效率標準,保障其不被扭曲或擱置的“在位”狀態。一方面,為充分發揮制度的依託作用,應當以必要的形式明確教師懲戒權的適用條件、方式、程度和範圍。雖然制度不可能涵括所有學生不合範行為及對應教師懲戒手段的所有場景,但是可以通過“概括+列舉”的方式對其加以界定。另一方面,為充分發揮制度的規範作用,可以通過劃定關鍵要素,抑或量化等方式,對教師懲戒與“體罰、變相體罰”進行區分。在此基礎上,才能夠進一步建構相應的禁止性規定。
責任約束制度實踐
從內部來看,要重塑責任意識。制度的確認和推行,關鍵在於內化其中的價值能否為其客體所廣泛認同。公正,在形式上直接體現為對等性,抑或不偏袒的分配,是作為制度存在的基本價值規範;教育性,作為教師懲戒權的本質所在,則是作為相關制度所追尋的根本價值目標,實質是使教師主體所實施的懲戒與學生不合範行為在性質、危害和過錯程度等方面相匹配。因此,在制度安排過程中,就應當按照公正原則,合理確定教師權、責分配關係的對等性。同時,進一步建立健全教師主體責任落實機制,合理設計責任承擔方式,以凸顯教師維護學生髮展權益的責任擔當和使命。實際上,也只有抓住責任這一關鍵點,才可能賦予教師懲戒以一定的裁量權,靈活採用適宜學生身心發展的懲戒方式。
從外部來看,在確立教師主體責任的同時,還需要從世俗且客觀存在的行為選擇出發,建立清晰合理且嚴格的責任監督、評價乃至懲罰機制。其一,需要從教師懲戒的主觀意圖、所採取的懲戒手段以及對被懲戒人身心影響程度等幾個方面進行綜合考量、評價,並將考評結果與對教師的評聘晉級緊密結合。但在相關環節上,無論是對教師還是學生來説,都必須貫徹“以事明理”的原則。其二,對於確由教師主體違反法律法規、職業紀律而造成懲戒權行使不當的情況,應當依照專門程序給予嚴厲的責任追究。
(作者單位系南京師範大學教育科學學院,本文系2019年安徽省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重點項目“教師文化視域下的教師職業安全感研究”[SK2019A0805]成果)
《中國教育報》2021年03月25日第8版
作者:陳振
來源:中國教育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