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敏 於素雅:英國樹籬遺產保護的法律與政策研究

張 敏 南京農業大學人文學院副教授;

於素雅 南京農業大學人文學院碩士研究生。

內容摘要

樹籬是英國鄉村中重要的自然和文化遺產。20世紀60年代以後,為了應對現代農業造成的樹籬顯著減少的問題,英國通過鄉村法、樹籬獎勵計劃、樹籬條例等一系列法律與政策,從視覺美感、歷史價值、生態價值等多角度,不斷完善對樹籬的保護。英國在樹籬保護法律與政策方面的經驗與教訓,為我國農業遺產中林木保護問題提供了借鑑。

一、英國樹籬的自然與文化遺產價值

樹籬是英國鄉村中最具代表性的景觀。從空中俯瞰,英國田園詩般的鄉村風光被樹籬分割開來,其間穿插着形狀各異的樹林和灌木。如果給英國進行定義並描繪出細節,那麼樹籬無疑是其中最為重要的元素。與此同時,樹籬又是英國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記錄了英國文明的發展歷程。樹木的壽命很長,是我們周圍最年長的鄰居。樹籬中存儲着它周圍發生了什麼的信息以及它的種類、形狀、分支等情況,向人們訴説着幾個世紀的歷史變遷。

從自然史角度來看,英國的林木歷史大約開始於一萬多年前,最初主要由樺樹、楊樹、松樹、榛樹等樹種構成。樹籬的出現與人類活動有關,但樹籬也有自己的自然史。樹籬種植之初,通常是由單一樹種構成。但隨着時間的推移,樹籬之中可以獲得更多的其他物種,並逐漸發展出由灌木、蕨類植物、苔蘚、真菌,以及鳥類、昆蟲等組成的複雜動植物羣落,樹籬越老,到達這裏的物種就越多。因此,樹籬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當地生態系統及動植物的發展歷史,是英國自然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

20世紀60——70年代,為了深入探索樹籬的自然遺產價值,英國曆史學家霍珀(Hooper)等人就樹籬物種與樹籬年齡之間關係問題,開展了一系列深入而細緻的研究。經過長期觀察與探索,他最終發現樹籬的年齡與樹籬中所含物種數量之間存在特定的線性關係,並可以用以下公式表示出來:

樹籬年齡=(110×物種數量)+30年。

其中的物種數量,指的是木本植物的數量,而非樹籬中所有物種的數量。霍珀的這個公式可以大體上提供測量樹籬年齡的簡單方法。霍珀的樹籬公式提出後,得到了部分學者支持,但同時也受到了較多批評。顯然,年齡只是影響樹籬中物種數量的原因之一,土壤、氣候、地形等其他因素,也都會對樹籬中物種數量產生一定影響。此外,也不能排除有些樹籬在種植之初便擁有多個樹籬物種。因此,僅通過物種數量來判斷樹籬的年齡,顯然會有些片面。

儘管霍珀的樹籬公式並不完美,但它卻開創了英國學者對樹籬進行科學研究的先河,激發了更多英國科學家開展有關樹籬與物種關係的研究。比如,1990年,英國科學家斯蒂芬·霍華德·瓊斯(Stephen Howard Jones)研究了約克郡和牛津郡的180個樹籬,共記錄了172種植物.2009年,英國科學家羅布·沃爾頓(RobWolton)發表了一篇題目為《與樹籬相關的優先物種》的報告,列出了130種與樹籬相關的重要物種,並指出樹籬的消失將會危及這些物種的生存等。

經過長期不懈努力,英國學者最終在霍珀樹籬公式基礎上,綜合考慮樹籬物種是否僅在當地出現、某個物種的豐富性情況等因素,發展出一套更為完備的樹籬生態特徵評價技術體系——“樹籬生態描述分級與評估體系”(Hedgerow Ecological Description Gradingand Evaluation System)。如今,這套體系已經成為英國進行樹籬自然遺產價值評估的重要方法。

從文化角度來看,英國鄉村中的樹籬是由自然與人類共同塑造而成。樹籬是特定地區木本植物物種及其固有的生態特徵,與當地社會規範、技術和文化的獨特結合。它見證了英國幾個世紀的農業生產系統、土地使用方式及土地所有權制度的歷史變遷,反映了英國鄉村社會、經濟、農業技術進步的發展進程。因此,樹籬又是英國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

史前英國,古老森林被生活在這裏的人們開墾為農田與牧場,樹籬描繪出了當時英國的林地輪廓與田野邊界。考古證據顯示,最遲至羅馬人時期,樹籬便已經出現在英國鄉村。那時,樹籬可能主要被用來標誌領土範圍,或將牲畜分開,當然也可能是作為一種防禦手段。中世紀時期,英國鄉村中的公地敞田系統創建了開闊的田野,使得樹籬、圍牆等邊界不再那麼重要,但樹籬作為牲畜圍欄的功能被保留下來。盎格魯——薩克遜時期,樹籬已成為英國鄉村中一種較為常見的景觀。公元688年到726年間,英王威塞克斯頒佈的76條法律中,就有兩條提到了樹籬。這説明樹籬在當時英國鄉村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13世紀以後,英國自給自足的莊園制逐步瓦解。人們開始用樹籬、石牆等圈佔公地,將其變為自己的私人牧場,英國鄉村的敞田景觀逐漸被以樹籬為代表的圈地景觀取代。樹籬的出現意味着一個新的農業生產方式正在形成。英國開始從集體的、自給自足的農耕方式向商品化的畜牧業轉變。在這過程中大量農民被拋向了社會,生活陷入困境,從而造成了極為嚴重的社會不公現象。圈地運動也因此被《烏托邦》的作者托馬斯·莫爾,形容為“羊吃人”的運動。1489年和1516年,都鐸政府曾兩度頒佈反圈地法令,但圈地現象仍不可遏制。

到了18世紀,隨着圈地運動的不斷髮展,越來越多的英國人使用樹籬圈佔公地,使其變成私人牧場,英國鄉村傳統風貌因此發生了顯著變化。有研究表明,僅1750年至1850年期間,英國便種植了大約321800公里的植物籬。這一時期也正好是英國從封建主義向資本主義過渡的關鍵階段,對英國社會產生了深遠影響。到了19世紀末,英國鄉村的公地已經消失殆盡,樹籬也隨之成為英國鄉村中的一種最具代表性景觀。

由此可見,不論是從自然還是文化的角度來看,樹籬都是英國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展現了生活在其周圍的人們與鄉村自然之間的內在聯繫。樹籬的喪失不僅會改變英國鄉村景觀的基本風貌,還將影響到英國人的歷史記憶以及國家認同感。然而,長期以來,英國鄉村樹籬保護問題並沒有引起人們的關注。直到20世紀60年代,英國現代集約化農業生產模式導致樹籬遭受大量清除之後,樹籬保護問題才開始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

張敏 於素雅:英國樹籬遺產保護的法律與政策研究

二、英國樹籬遺產保護法律與政策的發展歷史

1947年農業法之後,英國農業步入了以效率為核心的“生產主義”時代。隨着現代農業機械的廣泛運用、工廠化養殖的迅速發展,以及單一化種植模式的大範圍推廣,一種全新的耕作方式在英國鄉村迅速形成,樹籬在鄉村中的作用也隨之發生了顯著變化。散養牲畜的減少和鐵絲網的普及,使得農場中不再需要樹籬作為牲畜圍欄。以往作為田地邊界的樹籬,現在卻因為將土地分割成大小不等的區域,嚴重阻礙了現代化農業機械的使用。

於是,人們開始將樹籬視為是多餘之物,並對之進行大規模清除。1956年,為了鼓勵農民清除樹籬,促進生產效率的提高,英國甚至通過鄉村法授權政府對清除樹籬的行為給予財政補貼。到了20世紀60年代末,英國鄉村中經過幾百年發展形成的樹籬景觀,已經遭到了前所未有的破壞。有研究顯示,在1946年至1970年期間,英格蘭和威爾士每年大約7,245公里的樹籬被毀。人們開始驚訝於鄉村中常見景觀的消失,樹籬開始成為英國人討論的焦點。

1968年,為了回應國內有關樹籬保護的呼聲,英國通過鄉村法授權設立“鄉村委員會”與鄉村公園,將景觀的保護範圍從國家公園,擴展到更廣闊的鄉村,用以保護和提升鄉村自然美景,滿足普通民眾在鄉村中休閒娛樂的需求。由於樹籬是英國鄉村中最具典型性的景觀特徵,並被視為是英國鄉村景觀的靈魂,因而成為英國鄉村委員會與鄉村公園管理的主要對象。不過,1968年鄉村法保護的是樹籬的視覺美感價值,並不涉及樹籬的自然與文化遺產價值。

在當時的英國,樹籬的遺產價值主要是通過“特殊科學價值地點”和“自然保護區”制度進行保護。作為林地遺蹟的樹籬,與擁有特殊物種或種羣的樹籬,可以通過這兩個制度獲得保護。非經城鄉規劃法規定的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清除那些被列入保護範圍的樹籬。不過,由於“特殊科學價值地點”和“自然保護區”,往往位於人跡罕至的偏遠地區,因此普通鄉村中的樹籬一般很難受到這兩個制度的保護。

20世紀70年代以後,隨着現代化農業生產模式的不斷推進,英國鄉村傳統景觀變得更加支離破碎,農業環境問題也日趨嚴重。1940年到1973年間,英國鄉村古老林地的一半、荒地與池塘的近四分之三,以及幾乎所有花草繁茂的草地,都消失殆盡。英國鄉村中的野生動植物棲息地大幅減少,樹籬幾乎成了鄉村野生動植物僅存的棲息地。保護樹籬開始成為維護鄉村生態系統的關鍵,並與農業的可持續發展聯繫在一起。

1986年農業法的通過,標誌着英國農業從以效率為核心的“生產主義”範式,向環境、歷史、景觀等多元價值的“後生產主義”範式轉變。1986年農業法第18條授權設立“環境敏感區”制度,目的是確保英國在發展農業生產的同時,實現對具有全國重要性的鄉村自然美景、野生動植物物種、歷史建築和古蹟的保護。樹籬的歷史特徵價值、樹籬中的物種類型與數量,以及樹籬的維護等問題,都直接影響着“環境敏感區”劃定與管理。因此,樹籬成為“環境敏感區”制度中的重要問題。

儘管如此,“環境敏感區”制度並沒有從根本上阻止英國鄉村樹籬消失的步伐。2001年,“英國自然”(English Nature)發佈的研究報告顯示,1984年至1990年間,由於疏於管理和直接清除等因素的綜合作用,英國樹籬的淨損失超過了20%。導致這一結果的主要原因在於,“環境敏感區”制度不僅總體保護面積相對較小,而且由於將保護範圍限制在某些指定區域,容易造成棲息地碎片化現象,因而影響了保護效果。

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後,新興的景觀生態學知識被廣泛運用到農業環境保護問題上,成為解決現代農業環境危機的新方法。英國科學家開始考慮通過設計景觀廊道等方式,將原先分散的棲息地連接成更大面積的棲息地,以便克服局部保護模式的不足。1991年,為了應對歐共體農業環境政策改革的要求,英國開始試點新的農業環境政策,景觀生態學方法被正式運用於其中。

從景觀生態學角度來看,樹籬具有重要作用。它不僅是鳥類等多種野生動植物的棲息地,而且可以為它們的遷徙提供廊道。正是由於這些優點,樹籬成為英國新農業環境政策管理的重要內容。1994年,英國專門通過“樹籬獎勵計劃”,與農民簽訂為期十年的協定,鼓勵他們保護、改善、恢復和重建英格蘭鄉村的樹籬,從而實現對野生動植物棲息地的保護與相互連接。不過“樹籬獎勵計劃”只適用於對“舊樹籬”的恢復與管理,並不鼓勵與保護“新種植”的樹籬,這樣就大大限制了其環境保護範圍。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樹籬的保護,1995年英國通過環境法授權英國政府制定有關樹籬保護的規則,樹籬保護問題被正式提升到法律層面。1997年,在環境法的授權之下,英國政府通過了專門的樹籬條例,對“重要樹籬”的保護問題進行了詳細規定。按照1997年樹籬條例規定,判斷一個樹籬是否重要的標準主要有以下兩點:

一是考古與歷史價值,比如:至少標誌着一個1850年前的歷史教區或鄉鎮邊界,或邊界的一部分;融合了某些考古學特徵,可以記錄一個遺址與紀念碑的相關日期;為1600年以前的土地邊界標誌,可以確定有關遺址和紀念碑的文件中記錄的莊園日期等。二是野生動植物與景觀價值,比如:其中包含野生生命與鄉村法中列明的受保護鳥類、植物及其他動物;包含有瀕危、滅絕、珍稀物種;至少包含7個林地物種等。

在此基礎上,1997年樹籬條例又對重要樹籬的管理進行了規範。按照該條例規定,如果想移走重要樹籬,那麼必須向當地城鄉規劃部門提交“樹籬移走通知”,並列出移走樹籬的詳細計劃。如果城鄉規劃部門不同意這一計劃,那麼應當在42天內發出“樹籬保留通知書”。如果申請人在42天內沒有收到“樹籬保留通知書”,那麼可以在2年內按照“樹籬移走通知”中的計劃移走樹籬。

1997年的樹籬條例第一次從法律層面對樹籬的遺產價值予以承認並加以保護。在這其中,樹籬已經不僅是一種起到美化與休閒作用的資源,而是被視為一個滿足特定考古、歷史、景觀和野生動物保護標準的複合體。英國人對樹籬遺產價值的認識日趨豐富。然而,遺憾的是,1997年樹籬條例僅保護少量重要樹籬,佔英國鄉村樹籬總量絕大多數的非重要樹籬,被排除在法律保護之外。

21世紀以來,為了彌補上述不足,英國通過一系列農業環境政策改革,進一步擴展了樹籬的保護範圍,並將鄉村中更多符合一定標準的非重要樹籬納入保護範圍。如今,可以獲得英國農業環境政策保護的樹籬包括以下幾種:

1.長度超過20米;

2.如果樹籬長度不到20米長,但兩端都有另一個樹籬的樹籬。

3.位於農業或林業用地之中或旁邊的樹籬,以及位於或鄰近用於飼養馬、矮種馬或驢的土地上等地區的樹籬,也可以獲得保護。

與此同時,英國新農業環境政策又對樹籬管理進行了詳細規定。凡是參加相關環境保護計劃的農民,都應考慮到樹籬管理對傳粉昆蟲的蜜源、文化古蹟特徵、鳥類等野生動植物棲息地與庇護所等問題,可能造成的影響;此外,還不得修剪協議土地中,或與協議土地相聯的土地中50%以上的樹籬;

不得在樹籬中心2米以內的土地上施用化肥或農藥;除了特殊情況外,不得在3月1日至8月31日期間修剪樹籬等。

經過長期努力,英國樹籬遺產保護的法律與政策逐漸走向完善,保護效果也有了明顯提升。據2009年“自然英格蘭”的報告顯示,英國約有163,712公里的樹籬得到了積極管理,受到保護的樹籬佔英國樹籬總量的41%。由此可見,英國樹籬保護範圍已經大為擴展,越來越多的樹籬得到了有效保護。

三、英國樹籬遺產保護法律與政策發展歷史的評價

遺產與景觀是兩個既有區別又相互聯繫的概念。今天,這兩個概念已經被廣泛運用於農業可持續發展和鄉村振興領域。深入理解這兩個概念之間的關係,對我們制定合理的農業環境和鄉村振興的法律與政策意義重大。樹籬是英國最為重要的鄉村景觀特徵,同時又是英國的重要遺產。英國樹籬遺產保護法律與政策的發展歷史,為我們深入理解景觀與遺產兩個概念之間的密切關係提供了一個有利機會。

英國林木景觀保護開始於19世紀下半葉的公地與綠色空間運動,目的是保護公地及其中自然美景以供民眾的休閒娛樂之用。林木景觀保護成為這項運動的重要內容,比如對白金漢郡山毛櫸,以及英國標誌性景觀愛平森林的保護等,都是當時該運動中最具代表性的活動。在當時人們的觀念中,景觀屬於審美的範疇,因此以人類為尺度的審美標準,成為判斷林木景觀是否需要保護的關鍵所在。這一觀念後來對英國樹籬保護產生了較大影響。

19世紀末以後,在海外殖民、工業化、科技變革及城市擴張等因素影響下,英國傳統風貌發生了顯著變化,極大促使了英國對紀念碑、遺址、自然及景觀的保護。1895年,英國成立了遺產保護的國家信託,景觀開始被接受為一種共同遺產。遺產與景觀之間因此有了交集。然而,由於英國國家信託早期的工作重點是保護歷史建築,對其他遺產尤其是自然遺產並不熱衷。因此,從一開始,樹籬便被排除在英國主流遺產保護制度之外,並被歸類到以視覺美感為核心的景觀保護領域。

20世紀70—80年代,現代農業的發展給英國帶來了嚴重的環境問題,人們開始逐漸認識到傳統農業景觀對現代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意義。傳統農業景觀中包含着過去人們使用土地的變革、靈活應對方式,以及過去犯的錯誤與教訓。這些景觀所呈現出來的生產結構與框架,將繼續支持後來農民的行動和工作。如何繼承與利用傳統農業創造的景觀結構,成為英國現代農業發展必須面對的重要問題。

20世紀80年代以後,隨着景觀史學的發展,以及景觀生態學的興起,英國的景觀觀念被重構。人們開始從“人與地”關係的視角對景觀進行重新解讀。景觀不再被簡單地視為是一種審美現象,而是被重新定義為關係實體、人類和非人類元素之間的相互融合與共建。與此同時,遺產觀念也開始發生變化,不再僅僅是一種具有歷史記憶功能的客體,而是包括了“做”的過程,是未來對過去的繼承。

景觀與遺產觀念的重構為二者的融合奠定了基礎,人們開始將遺產觀念引入景觀之中,並將景觀理解為一種“活的遺產”。這樣,景觀與遺產兩個原本相互分離的概念便被結合起來,共同服務於傳統農業景觀的保護利用,以及遺產在當代的活化與傳承。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後,這一新思路被運用到英國樹籬保護的政策與法律之中,以解決現代農業引發的環境問題。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不論是“環境敏感區”制度,還是1997年樹籬條例,樹籬的景觀價值與遺產價值都被作為一個整體進行保護,共同促進法律與政策目標的實現。

21世紀以來,英國進一步強化了整體的景觀尺度保護的重要作用,並從更廣闊的人類生態系統角度,將整個鄉村的傳統景觀視為是一種值得保護的遺產。英國遺產與景觀的保護範圍進一步擴展。受此影響,英國樹籬遺產也開始擴展到更多符合標準的普通樹籬,而不再限於“重要樹籬”,英國樹籬遺產保護制度得到了進一步完善。儘管如此,英國樹籬保護的法律與政策依然不夠完美,其中難免存在一些有不足之處。

首先,需要妥善處理好景觀的短暫性與遺產的永久性之間關係。景觀被廣泛認為是一種不斷髮生和變化的現象,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日常性或短暫性。然而,遺產卻更多注重普遍性與永久性。景觀的短暫性需要農民將自己的農業活動與景觀的週期變化相融合,並且使自身的活動嵌入鄉村自然的節奏之中。這就使得將“景觀保護”轉換為“遺產保護”變得複雜起來。

在農業遺產保護領域,這一問題尤為明顯。農業生產具有顯著的週期性特點,尤其需要人們根據季節、氣候等自然因素的四季輪轉做出決策。然而,英國有關農業遺產保護的官方討論,主要關注於永久性和有形的遺產,側重於保護具有歷史文化意義,或生物多樣性價值的標誌性樹木,而不是保護田野中不斷變化的色彩與紋理,以及鄉村物候變化或四季輪轉。如何在鄉村景觀短暫變化的情景下,實現對樹籬遺產的保護,成為未來英國需要關注的重要問題。

其次,需要在理性方法基礎上加強對情感關係的保護。在鄉村樹籬保護問題上,英國政府過多注重科學家的理性意見,忽視了農民與樹籬之間的情感聯繫。1997年樹籬條例便因為設置了一套強烈依賴數學建模方法的“硬性”科學標準而遭到批評。對於農民來説,樹籬的重要性不一定是因為它記錄了某些歷史事件,或其中包含的物種數量,而是樹籬與他們之間的情感聯繫,比如兒時的記憶對樹木的關懷等。因此,如何將人與樹籬之間情感聯繫運用到樹籬保護的法律與政策之中,成為未來英國制定樹籬保護法律與政策過程中,需要關注的另一個重要問題。

我國自古以農業立國,數千年的農耕歷史為我們留下了豐富的農業遺產。這些寶貴的農業遺產,對今天我國農業的可持續發展與鄉村振興意義重大。林木在我國農業遺產中佔有着重要地位,自古我國便有“耕桑樹畜四者備而農道全”的説法。目前,我國“森林、村寨、梯田、水系,四素同構”的哈尼梯田系統,“香榧樹—梯田—林下作物”的浙江紹興會稽山古香榧羣,遊牧、農耕、狩獵和樵採循環複合使用的扎尕那農林牧複合系統等,都向我們展示了林木在農業生產系統中的重要作用。如何通過法律途徑保護我國農業遺產中的林木,使其能夠繼續發揮在農業生產系統中的獨特作用,成為我國農業遺產保護中的一個重要問題。

雖然,目前我國已經制定了《中國重要農業遺產管理辦法》《國家森林鄉村評價認定辦法》等保護性法律與政策,對符合特定標準的農業遺產以及鄉村中的林木給予保護,但不論是從規範的效力等級、保護範圍,還是從保護標準等角度來看,這些規則都存在明顯的不足。為此,我們可以借鑑英國樹籬遺產保護法律與政策方面的經驗與教訓,制定並完善我國農業遺產系統中有關林木保護的法律與政策,使其能夠更好為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和鄉村振興目標的實現做出應有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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