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傷人,法律怎樣解決?
每年到了夏季打架鬥毆的案件就會增多,天乾物燥,加上年輕人容易衝動,不計後果,喝個酒擼個串兒,一言不合就幹架,衣服穿的又少,容易造成的人身傷害。一旦發生打架鬥毆行為,至人傷害的情況,法律規定是怎麼處理的呢?
打架有可能造成三種後果:
第一種是大家相互比劃一下,只是切磋,沒構成任何傷害,一如閆芳大師的沾衣十八跌,法律通常也不介入。但這種情況少之又少,因為拳頭稍重一點就會造成輕微傷,輕微傷的標準是非常低的。
第二種情況就是構成了輕微傷。《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43條是這麼規定的: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如果情節較重,造成了輕微傷,會處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輕微傷是指損傷程度明顯輕微,不足以造成人身健康明顯傷害,也不會遺留器官功能障礙的損傷。標準很低,如: 面部表淺擦傷面積在2平方釐米以上;劃傷長度在4釐米以上,或者外傷致使牙齒脱落或者牙齒缺損的情況。
第三種情況就是打架鬥毆出手重,使用棍棒等,構成了輕傷害及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輕傷的標準是什麼呢?我這裏給大家舉兩個例子,其實標準也不高: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打過架的人都知道,出手稍微重一點,只要打到面部比較容易造成鼻樑骨骨折。
又如造成肋骨骨折的或造成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 cm ,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cm,也構成輕傷害。
只要造成輕傷害,派出所通常不作調解,按刑事處罰定罪處刑。而且造成了輕傷害,不但要受刑事處罰,還要進行民事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致人身體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誤工、護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間伙食補助、必要的營養等費用;損傷達到傷殘等級的,還需要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
因此在這裏奉勸年輕人千萬不要衝動,痛快一時,貽害終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