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中國銀保監會徐州監管分局公佈了對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的行政處罰信息。
處罰信息顯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因虛列增值服務費向合作代理保險機構支付正常手續費以外的費用,導致業務數據不真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因虛列車輛租賃費套取費用給予保險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蘇力對公司上述違法行為負主要責任。
中國銀保監會徐州監管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對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罰款23萬元,給予蘇力警告處分並罰款2萬元。
資料顯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2006年12月,註冊資本為146.4億人民幣。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六)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誇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
(八)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九)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
(十一)以捏造、散佈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二)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以下為處罰信息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徐州監管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徐銀保監罰決字〔2020〕1號
被處罰人姓名:蘇力
住 址:徐州市泉山區王陵路奎河東岸
身份證號:32030319711013****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我分局對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中華聯合徐州中心支公司)虛列增值服務費向合作代理保險機構支付正常手續費以外的費用,導致業務數據不真實;虛列車輛租賃費套取費用給予保險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當事人對中華聯合徐州中心支公司下列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一)虛列增值服務費向合作代理保險機構支付正常手續費以外的費用,導致業務數據不真實。
中華聯合徐州中心支公司與代理保險合作的7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費用往來情況顯示,2019年1月至7月共收取7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代理車輛保險費金額合計214.16萬元,支付上述合作機構代理保險手續費合計金額40.98萬元。後以為被保險人年檢上門接送車、尾氣檢測代辦、違章代辦、保險年檢行駛證年審到期、車輛保養等名義列支增值服務費,支付上述合作機構合計金額44.84萬元。
(二)虛列車輛租賃費套取費用給予保險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2019年4月下旬,中華聯合徐州中心支公司向XXX會務公司支付66000元作為租賃車輛費用。隨後XXX會務公司將上述資金中64000元作為追加費用支付給中華聯合徐州中心支公司下屬的5家縣支公司負責人,用於支付1月、2月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合同以外利益。
當事人作為中華聯合徐州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在以上違規業務審批上均有簽字,參與了機構上述違法行為的決策,並在過程中起到決定性作用,負有領導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費用報銷單、增值税發票、保險中介機構手續費結算申請表、支付保險中介機構手續費清單、記賬憑證、客户回單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違規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分局決定給予蘇力警告,並處2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徐州監管分局
2020年4月22日
中國銀保監會徐州監管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徐銀保監罰決字〔2020〕2號
被處罰單位: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地 址:徐州市泰山路東坡花園7#-102、202、302-306
主要負責人:蘇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我分局對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中華聯合徐州中心支公司)虛列增值服務費向合作代理保險機構支付正常手續費以外的費用,導致業務數據不真實;虛列車輛租賃費套取費用給予保險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中華聯合徐州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虛列增值服務費向合作代理保險機構支付正常手續費以外的費用,導致業務數據不真實。
中華聯合徐州中心支公司與代理保險合作的7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費用往來情況顯示,中華聯合徐州中心支公司2019年1月至7月收取7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代理車輛保險費金額合計214.16萬元,支付上述合作機構代理保險手續費合計金額40.98萬元。後以為被保險人年檢上門接送車、尾氣檢測代辦、違章代辦、保險年檢行駛證年審到期、車輛保養等名義列支增值服務費,支付上述合作機構合計金額44.84萬元。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費用報銷單、增值税發票、保險中介機構手續費結算申請表、支付保險中介機構手續費清單等證據證明。
(二)虛列車輛租賃費套取費用給予保險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2019年4月下旬,中華聯合徐州中心支公司向XXX會務公司支付66000元作為租賃車輛費用。隨後XXX會務公司將上述資金中64000元作為追加費用支付給中華聯合徐州中心支公司下屬的5家縣支公司負責人,用於支付1月、2月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合同以外利益。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費用報銷單、增值税發票、記賬憑證、客户回單、XXX會務公司轉賬記錄憑證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虛列增值服務費向合作代理保險機構支付正常手續費以外的費用,導致業務數據不真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分局對中華聯合徐州中心支公司處15萬元罰款。
上述虛列車輛租賃費套取費用給予保險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我分局對中華聯合徐州中心支公司處8萬元罰款。
以上兩項合併處罰人民幣23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徐州監管分局
202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