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電 據日本共同社報道,對於日本首相安倍晉三將在28日召集的臨時國會伊始解散眾院,在野黨和專家紛紛指出此舉“實際上違反憲法”。
據報道,《憲法》第53條規定,“眾參兩院的任何一方若有四分之一以上議員提出要求,內閣就必須決定召集臨時國會”。九州大學教授南野森(憲法學)就該條款的主旨指出,“這是賦予少數派在野黨的憲法上的顧及舉措,對於內閣則明確了負有決定召集的義務”。
日本首相安倍晉三。
在野黨方面此次於6月22日向眾參兩院提交了要求召集的文件,理由是探明學校法人“森友”、“加計”兩學園問題的疑雲。雖然憲法未對召集的期間做出規定,但前內閣法制局長官阪田雅裕表示,“憲法的主旨是‘在合理的期間內’,這也是歷來的政府立場。如果需要花費較多時間,也有責任説明理由”。
3個月可否説是“合理的期間內”呢?自民黨在2012年的憲法修改草案中規定“20天以內”召集。該草案的問答集也介紹説,“認為切實召集(國會)是理所當然的意見很多”。
報道指出,過去有小泉純一郎內閣2003年和2005年未同意在野黨召集要求的前例,不過當時都是11月提出要求,翌年1月就召開了例行國會。南野鑑此指出,3個月置之不理是“違憲”。
據悉,安倍內閣2015年也未同意召集要求。此次雖然召集臨時國會,但甚至連首相施政演説和各黨代表質詢都不會實施,就徑直解散眾院。南野表示:“這是不加解釋就強調解散眾院並無問題。讓人覺得從一開始就不打算尊重憲法,呈現出藐視的姿態。不尊重憲法的政權是否有資格主張修憲呢?”
阪田也指出:“如果是為了不進行審議而解散(眾院),那就違背了憲法的主旨。包括解散權的行使是否合理在內,國民最終將通過投下一票來做出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