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認為鑑定結論存在瑕疵
謝通祥律師稱,其通過查閲卷宗,根據林森浩的有罪供述,其是在飲水機水槽下的毒。但相關證據中,沒有對飲水機裏的飲用水進行鑑定,只有對所謂的水桶裏的水樣進行鑑定。謝通祥透露,根據2014年5月29日上海公安機關對黃洋飲用水進行鑑定出具的一份情況説明顯示,物證送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鑑定中心進行鑑定時,將其中“飲用水數量0.5毫升”的物證寫成“飲水機裏的水樣0.5毫升”。
林父申請撤銷死刑 林森浩至今尚未公開更改投毒認罪的口供
謝通祥認為,這也證明警方沒有對飲水機裏的水進行鑑定。謝通祥認為,這一錯誤沒有引起法院的重視。警方將水桶中的水錯誤地“寫成”飲水機裏的水,這種有問題的鑑定是不能作為合法證據使用的。謝通祥介紹,當時送檢的水桶裏的水,是案發10多天以後堆積在一起的19個桶中的一個,而公安機關並未對19個桶全部進行檢測,因為沒有對水桶和飲水機做被告人的指紋鑑定,所以無法確定已經鑑定的水桶是不是被害人的水桶。
律師對林是否投毒存疑
該案二審後,曾出現了更換辯護律師的風波。先是斯偉江退出死刑複核辯護工作,此後林尊耀發表聲明,希望唐志堅律師也主動退出辯護,但唐志堅稱,自己受林森浩本人直接委託,是否退出要看林本人的意願。
據記者瞭解,林父之所以希望斯、唐兩人退出,是緣於對兩人辯護策略的不滿。在這次提交的《意見書》中,林尊耀及謝通祥除去提出尚不能確定黃洋的死亡是否與二甲基亞硝胺中毒有關外,還認為林森浩的認罪口供不穩定,不能採信。
林尊耀在《意見書》中稱,6次涉及投毒及毒物的供述都不一致,第一次和第二次未承認投毒,第三次稱是福爾馬林,第四次是福爾馬林和二甲基亞硝胺的混合物,第五次、第六次即一審和二審的口供,也有細節出入。
但林森浩至今尚未公開更改自己投毒認罪的口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