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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儀式是人生大事,遇到停電影響可想而知。近日,西安市蓮湖區法院審結了兩起在同一酒店舉行婚宴遭遇停電引發的糾紛,最終判決酒店承擔30%服務瑕疵責任,新人支付服務費用的70%。
新人因婚禮停電拒付餘款
酒店起訴索要
去年9月3日,西安男子何光(化名)在蓮湖區一酒店三樓舉行婚禮,並提前預交了1.7萬元的婚宴費用。沒想到婚禮中兩次停電,婚宴“草草收場”後,圍繞剩餘款項,新人一方與酒店發生糾紛。
今年7月,該酒店將婚禮方起訴至蓮湖法院,稱當日婚宴共消費28556元,除提前支付的1.7萬元,還應支付1.1萬餘元餘款,但何光拒絕支付,酒店多次催要未果,因此請求判令被告何光償還餐飲服務費1.1萬餘元及利息損失。
何光辯稱,酒店方起訴事實不真實。他認為,他與酒店形成餐飲服務關係,由於酒店當日突然停電,導致婚禮所需的燈光、音響無法正常使用,導致婚禮嚴重不完整,酒店存在違約。他要求酒店支付一定賠償。“事後,酒店沒有相關領導聯繫我,也從未表示過歉意”,何光要求酒店以餐飲費用的40%賠償給他,他願意支付60%即17133.6元,除過已支付的1.7萬元,他願意再支付133.6元。此外,他要求酒店方賠償他們精神損失5萬元。
蓮湖法院審理中,確認酒店提供的婚宴場地兩次停電,一次發生在上午11時19分,停電原因為供電局停電。之後,酒店採取備用電力提供電源。對於這次停電時間,酒店稱5分鐘左右即提供備用電源,新人一方稱有十多分鐘。之後,婚禮繼續舉行了十幾分鍾後,第二次停電,酒店解釋為中午12時37分,為了將備用電源切換至供電局電源,設備自動切換中發生短暫的停電時間,何光稱第二次停電也有十幾分鍾。因酒店停電,酒店稱稍後協商處理,因此何光沒有支付剩餘款項。
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構成餐飲服務合同關係,原被告對於婚禮已經舉行完成,原告提供了餐飲的事實沒有爭議,可以認定酒店的服務行為已經完成。但婚宴是特殊形式的餐飲服務,酒店在被告舉行婚禮期間的停電行為,降低了婚禮慶典的預期效果,屬於服務瑕疵,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由於酒店服務瑕疵責任無法評估出具體金額,鑑於酒店在停電時採取措施進行了補救,綜合案件事實,認定酒店應承擔30%的服務瑕疵責任,故被告何光只需按照服務費用的70%向酒店承擔支付責任。何光所稱因停電給其造成的精神損失,屬於另一個法律關係,本案不予審理。
另一婚禮也受影響
兩案判決後均未上訴
《合同法》第405條規定:受託人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於受託人的事由,委託合同解除或者委託事務不能完成的,委託人應當向受託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此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8條第一項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蓮湖法院近日一審判決被告何光支付酒店服務費用2989.2元(28556元×70%-17000元)。
據華商報記者瞭解,當日在該酒店二樓也有一場婚禮因停電受到影響,經審理,蓮湖法院同日判決新人一方也按服務費用的70%支付給酒店。兩起案件判決後,各方均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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