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圈炸鍋!中信證券董事長竟被限制高消費,到底發生了什麼?深夜緊急回應來了

  日前,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向中信證券及其董事長張佑君發出限制消費令。裁判文書顯示,“禍起”一樁證券投資基金權利確認糾紛。原告方是一位中國台灣居民餘國菁,請求法院判令追回其在中信證券辦理的證券賬户資金。

  事實上,這位年近七旬的中國台灣人士還曾因身份證問題對多家銀行提起訴訟,要求辦理的銀行卡及卡內資金應歸自己所有。另外,裁判文書網還顯示,一位名為餘國菁的台灣人士曾經犯過詐騙罪,被判了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

  究竟發生了什麼?中信證券董事長收限消令

  5月15日,一則有關券商董事長被限制消費的消息在業內炸開鍋。

  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顯示,5月13日,中信證券董事長張佑君已被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發佈限制消費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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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內容顯示,該限制消費令由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向中信證券下發。5月7日,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立案執行申請人餘國菁申請執行中信證券的證券投資糾紛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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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中信證券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條的規定,對中信證券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具體來看,法院限制了中信證券及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張佑君不得實施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這些行為包括: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高消費需要向法院申請

  根據限制消費令,法院還列出了中信證券及張佑君進行高消費的條件。

  法院還強調,如中信證券(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述行為的,可以向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如中信證券因經營必需而進行前述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准後方可進行。

  如果違反限制消費令,經查證屬實的,中信證券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也就是説,目前張佑君只能自己掏錢坐飛機、坐火車軟卧。要是因公務必須得有上述消費行為,張佑君必須向法院申請,報備法院。

  中信證券官網顯示,張佑君為中信證券黨委書記、執行董事、董事長、執行委員會委員、董事會秘書(代)。2019年度,其年薪為495.06萬元。

  出生於1965年的張佑君1995年公司成立時即加入,擔任中信證券交易部總經理等職位。

  2016年1月19日,張佑君獲委任為中信證券執行董事,同期獲選擔任公司董事長。張佑君亦兼任中國中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中信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金石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中信證券國際有限公司董事長,及中信里昂(即CLSA B.V。及其子公司)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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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營收431億,淨利潤122億,在亮眼的成績護航下,中信證券繼續穩坐“券商一哥”位置。截至5月15日收盤,中信證券股價報23.44元/股,總市值達3030億元。

  源於證券投資基金權利確認糾紛

  堂堂“券商一哥”董事長,因何被限制消費?

  根據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消息,該院在今年5月7日立案執行申請人餘某申請執行的中信證券的證券投資糾紛一案。

  中國裁判文書網於2019年5月8日公佈的一份一審民事裁定書顯示,這是一樁證券投資基金權利確認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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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情是這樣的。2002年左右,時屬台灣居民的餘國菁以餘崞清的名義在中信證券辦理了證券基金賬户。當時該身份證無法升級為二代身份證,而且該身份證也於2010年遺失,但餘國菁在辦理的時候,填寫了相應的申請書資料。

  申請人處的簽名為餘國菁親自簽署,他也知曉該賬户的密碼。餘國菁認為,雖然自己以他人名義辦理賬户的行為不妥,但辦理的賬户及賬户內資金應歸自己所有。就這樣,餘國菁將中信證券訴至法院。

  由於本案原告餘國菁屬於台灣居民,本案屬於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故依據上述規定,該案應由深圳市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管轄。

  2018年4月,福田區法院審查後,認為該案屬於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移送深圳市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審理。

  餘國菁因身份證問題起訴多家金融機構

  值得注意的是,這位和中信證券產生糾並將其告上法庭的餘國菁還與另外幾家銀行產生過糾紛,並且都是因為身份證的問題。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多份民事裁定書顯示,餘國菁將中國建設銀行深圳八卦嶺支行、中信銀行深圳深南支行、招商銀行深圳深紡大廈支行均發生了儲蓄存款合同糾紛,起因均是辦銀行卡時身份證無法升級為第二代身份證,而且該身份證也於2010年遺失,填寫了相應的申請書資料,申請人處的簽名為他親自簽署。餘國菁的訴求都是,辦理的銀行卡及卡內資金應歸自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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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一份民事裁定書顯示,餘國菁於1951年3月16日出生。計算現在,現年已經接近7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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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巧合的是,裁判文書網顯示,一位名為“餘國菁”的中國台灣籍人士曾犯詐騙罪。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區人民法院於2012年11月6日作出刑事判決,以被告人餘國菁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經過兩次減刑,其刑期自2010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6月23日止。

  不過在這宗詐騙案件中,“餘國菁”雖然是台灣居民,但出生於1950年。

  法律人士:收限消令不等於“老賴”

  對於中信證券及張佑君收到限消令一事,廣東世紀華人律師事務所黃漢龍律師認為,本案張佑君被執行限制消費令,是因中信證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而發生,不是因其個人不履行判決義務而發生,因此不能稱張佑君為“老賴”。

  對於中信證券及張佑君收到限消令一事,廣東世紀華人律師事務所黃漢龍律師認為,張佑君被執行限制消費令,是因中信證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而發生,不是因其個人不履行判決義務而發生,因此不能稱其為“老賴”。“老賴”是指因拒不履行判決義務而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個人或單位。這個案件裏,未履行法律文書義務的主體是中信證券,並非是張佑君個人。

  “如果中信證券履行了相關義務,可以申請解除限制消費令。但中信證券因未知原因沒有及時與執行法院溝通處理此事,導致被執行限制消費令,這會對公司的信譽造成很惡劣的影響。”

  中信證券回應董事長被限制高消費:不存在不履行生效判決情況

  據中國證券報報道,15日晚間,中信證券方面表示,目前張佑君先生的工作及出行一切正常。經核查,事實情況如下:關於糾紛發生原因,中信證券有關負責人表示,繫個人客户與公司營業部就公司落實反洗錢相關工作中產生糾紛,涉及金額13.98萬元。中信證券依法辦事,嚴格落實各項監管規定,不存在任何不履行生效判決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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