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生抑或自滅? 三問共享經濟

  三問共享經濟

  共享單車、共享籃球、共享充電寶、共享雨傘、共享睡眠艙、共享馬紮、共享遛娃車……

  2017年,註定是“共享經濟”風起雲湧的一年。有的倏忽而興,有的猝然而去;有的稱霸行業,有的邯鄲學步;有的順風順水,有的麻煩纏身……

自生抑或自滅? 三問共享經濟

  共享汽車陳超 攝/中新社

  “共享經濟”的路到底怎麼走?那些一頭扎進“共享”這潭深水的投資者們,還能好好玩耍嗎?我們真的步入“萬物共享”的時代了嗎?

  自生抑或自滅?

  “出師未捷身先死”,這句話用在一些共享產品上,再恰當不過。

  今年7月,在北京中關村地區出現的“共享睡眠艙”遭到警方查處。警方認定,這些“共享睡眠艙”無須登記身份信息即可使用,易被違法犯罪人員用來藏身落腳;睡眠艙為封閉式,內部空間狹小,發生火災後無法及時撲滅逃生,存在治安和消防隱患。

  自從“共享”一詞火了之後,投資者們削尖腦袋都在往“共享”上靠――不管產品是否現實可行,也不管它能走多遠。“共享睡眠艙”出生就面臨死亡,是這類共享產品的代表。

  在互聯網時代的殘酷競爭下,任何跟風者都有可能成為“炮灰”。就拿共享單車來説,火爆也就不過一年左右時間,但悟空單車等已經倒閉。

  對於這種共享產品剛興起即夭折的情況,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呂泓臣老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一個新的市場經濟模式出現後,總是有不少人願意去嘗試,這是資本的逐利性所決定的。共享經濟本質上和其他經濟模式並無區別,它是技術發展和大眾共識的必然。新領域的開始總是伴隨着規則不健全、經驗不豐富等種種缺陷。所以,前期探路的都是先驅者,能生存下來的只是少數。”

  在共享經濟發展的初期,創業者們只能摸着石頭過河嗎?創業不順,也只能“打落牙齒和血吞”嗎?

  “還是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中國政法大學李俊慧教授表示,“有些打着共享經濟之名的服務,並不具有可持續性,短時的資本助推只能維持一時的繁榮。任何一個業態如果不能靠經營賺錢,僅靠資本輸血是難以持續的。那麼,對於這種曇花一現或不可持續發展的業態,在確保用户權益的前提下,應發揮市場優勝劣汰的機制讓其自行消失。而對於具有長期服務可能性的行業或業態,則需要根據其發展,適時釋法、修法。”

  亡羊之後補牢?

  今年7月,國家發改委在《關於促進分享經濟發展的指導性意見》中提到:加強釋法、修法工作,按程序及時調整不適應分享經濟發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規與政策規定,不斷優化法律服務。

  面對法律糾紛甚至起訴,是共享經濟在發展過程中要面臨的現實課題。

  今年3月,上海一名11歲男孩在騎共享單車過程中被撞身亡。家長為此向肇事方和共享單車提供方ofo索賠合計878萬元。

  由於索賠金額數目巨大,案件迅速引發公眾關注,輿論也成兩極分化之勢。

  事實上,類似的事件並非個例。2017年1月1日至今,深圳市就已發生涉及共享單車的一般程序性交通事故15起,造成8人死亡、9人受傷。

  事故的不斷髮生也引起相關部門重視。8月2日,交通運輸部、中央網信辦等10部門聯合出台《關於鼓勵和規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要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實行實名制註冊、使用;禁止向未滿12歲的兒童提供服務;不得使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載人;不得擅自加裝兒童座椅……

  但到了現實中,對騎行者的監管卻顯得力有不逮。記者在採訪中發現:騎車闖紅燈者有之,在車筐中裝小孩者有之,未成年人騎單車的更是大有人在……

  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呂泓臣老師認為:一方面,新的經濟模式就像嬰兒一樣,需要保護、扶持才能長大;但另一方面,還是要加快共享經濟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制定,本着行業發展、保護用户權益的原則進行。

  中國政法大學李俊慧教授也認為,以用户權益保護和公共利益保護為前提,在此基礎之上,可以允許相關市場主體探索或創新。

  瞻前還是顧後?

  共享經濟風起雲湧,共享產品層出不窮。在這樣的情形下,給相關部門的監管工作帶來了巨大挑戰。

  隨時出現新產品,也就意味着隨時可能出現新問題。是提前對問題進行預判加以禁止?還是出了問題後再進行追責?這考驗着相關部門的執法智慧。

  在交通運輸部等10部門發佈的《關於鼓勵和規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中就提到:不鼓勵發展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鼓勵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採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賃服務……

  “鼓勵”和“不鼓勵”,這樣的提法提供了一個比較大的彈性空間,對共享企業來説,也就有了更大的自主權。

  事實上,更多企業還是立足自身的經濟利益行事。以共享單車押金為例,目前少有企業願意退出這塊到嘴的“肥肉”。

  企業有較大的自主權,就意味着有更多的投資者願意進入共享領域。中國政法大學李俊慧教授分析認為:“如果把共享理解為租賃,法無禁止即可為。但是,對於目前打着‘共享’旗號的服務,還是需要分析其服務本質再做定論。”

  李教授以共享睡眠艙為例,認為其就是打着“共享”旗號的產品,本質上名不正言不順。“共享睡眠艙屬於旅館業服務,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取得相應的准入許可。”

  李教授進一步分析認為:“從監管的角度看,法律規定需要事前取得准入許可的,需取得許可方可准入;法律未規定需取得准入許可的,則要更加重視事中和事後的監管;當然,有事前准入許可的領域也需要加強事中和事後的監管。總體來看還是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收放有度,是不少業內人士對共享經濟共同持有的觀點。

  同濟大學交通學院潘海嘯教授認為,共享經濟離不開政府和企業的推動,未來共享經濟比較好的運營模式是:政府與企業合作。這樣既可以充分利用企業在成本控制、技術管理方式上的優勢,又可以利用政府在引導和整合社會資源方面的優勢,從而實現更好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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