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右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猥褻兒童案,被告人黃某犯猥褻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教師猥褻10名女學生及兩男生案件庭審曝光
出生於1957年的被告人黃某,自2014年9月至同年12月擔任百色市右江區一小學一年級一班數學老師期間,為尋求刺激,滿足自己私慾,利用授課,佈置、批改作業及學生不遵守課堂紀律之機,在教室內用手隔着衣褲或伸手進入衣褲的方式多次摸弄黃某、陸某、楊某等10名女學生及梁某、李某兩名男學生(均為六至七週歲)的胸部、背部、臀部和陰部等部位。
2014年12月16日,被害女學生黃某父母得知其在學校被被告人黃某摸弄,在向其他被害學生和到學校瞭解情況得到證實後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於同日傳喚被告人黃某到案並對其實施刑事拘留。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應依法懲處。
關於被告人黃某提出其在上課時對寫錯作業或不遵守課堂紀律的學生進行糾正時無意碰到學生身體,該行為屬於老師對學生的喜愛之情,目的是為學生學習着想,其行為不構成猥褻兒童罪的辯解,經查,被告人黃某利用授課,佈置、批改作業或學生不遵守課堂紀律之機,摸弄六至七週歲小學生的胸部、臀部、陰部等部位,其主觀上有猥褻兒童的犯罪故意,客觀上實施了猥褻行為,該行為已超越一般成年人對孩童的喜愛之情,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故其辯解不成立,法院不予採納。
關於辯護人提出教室不屬於公共場所,被告人行為對學生造成的危害不大,建議法庭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黃某實施猥褻行為的場所是在教室內,時間大多為上課時,有諸多學生親眼目睹了被告人的猥褻行為,故應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猥褻行為。
被告人黃某身為人民教師,理應恪守教師職業道德,切實履行起保護學生的職責,但其卻以教師身份,利用學生年幼無知、自我保護能力弱等特點,公然在教室內多次猥褻多名小學生,給被害學生幼小心靈及其家長帶來心理創傷,嚴重損害了人民老師教書育人的良好形象,其行為性質惡劣,社會影響極壞,危害後果嚴重,應予嚴懲,故辯護人所提之辯護意見與事實和法律相悖,法院不予採納。
庭審中,被告人黃某拒不認罪,缺乏基本的悔罪之意。綜合被告人黃某上述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其認罪態度,法院依法對其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