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峯/漫畫
女職工在上班期間目睹了車間裏發生的一起慘烈意外事故,因受到過度驚嚇誘發精神疾病――
誰該為“驚嚇損失”買單
上班期間,一女職工目睹了身旁不遠處發生的慘烈意外事故,受到過度驚嚇,誘發精神疾病,雖經長時間治療,仍不能正常上班,單位在合同到期後終止了與該女職工的勞動合同。隨後,該女職工便以其在上班期間因受到驚嚇而失去正常工作能力、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等為由,向單位提出賠償請求。而單位則以女職工受到驚嚇是因為其本身膽小、單位沒有過錯等為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最終,女職工將單位訴至法院,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那麼,女職工的訴求能否獲得法院支持?近日,江蘇省南通市法院對該案作出了終審判決。
慘烈事故嚇壞“鼠膽姐姐”
現年42歲的顧秋娣,是江蘇省如皋市人,她生性十分膽小,見到毛毛蟲也會嚇得大喊大叫,更是見不得半點血腥,遇到宰雞殺鴨,都躲得遠遠的,常常被同事好友戲謔稱為“鼠膽姐姐”。
2011年6月22日,時年36歲的顧秋娣應聘到江蘇省如皋市某船舶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船舶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全日制勞動合同書,約定勞動合同期限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工資報酬實行月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內部工資分配方法;顧秋娣從事行車操作工作。後來,顧秋娣受船舶公司委派至江蘇某重工有限公司工作。
2012年6月14日上午10點多,顧秋娣正聚精會神、小心翼翼操作着行車。突然,一聲淒厲的慘叫聲劃破整個車間。顧秋娣循聲望去,只見一輛牽引車將一名工人碾壓在車輪下。隨後,慘叫聲、驚叫聲、呼救聲不絕於耳。因事發突然,牽引車駕駛員一時亂了方寸,驚慌失措中,他又將牽引車往回倒開,再次從倒在地上的工人身上碾壓過去,場面慘不忍睹。就這樣,受害工人經過牽引車來回兩次碾壓,當場死亡。
這時,地面一片血泊,受害工人血肉模糊,已經不復人形,看着身旁不遠處如此血腥甚至有些恐怖的場面,顧秋娣嚇得心膽俱裂,渾身發抖,繼而小便失禁,幾欲昏厥過去。同事們處理完受害工人的身體後,才發現魂不附體的顧秋娣癱坐在地上,精神恍惚。同事們隨即將她送到醫院治療。經診斷,顧秋娣為精神障礙性疾病,需長期服藥休息治療。
經過一段時間的治療和休養,顧秋娣的精神狀態有了很大改觀,便重新走上工作崗位。可是,到了單位,事故情景就浮現在眼前,歷歷在目,特別是想到之前和受害工友還有説有笑,隨之他就慘遭橫禍,瞬間命喪輪下,顧秋娣就會呈現焦慮、妄想症狀,繼而自言自語、哭笑無常,根本無法正常工作,只得再去醫院治療。如此多次反覆,顧秋娣一直未能正常連續上班,而且每經過一次反覆,病情會更加嚴重。
為了治病,顧秋娣先後花費醫療費1.6萬餘元。因家庭經濟困難,船舶公司給顧秋娣發放了部分工資。由於顧秋娣失去了正常上班能力,如何處理顧秋娣的事,讓船舶公司感到十分為難,事情就這樣一直拖着。
工傷認定申請未被受理
一晃兩年過去了,顧秋娣的勞動合同也將於2014年6月30日到期,船舶公司遂於2014年6月12日向顧秋娣發出勞動合同順延通知書。隨後,船舶公司領導就要不要與顧秋娣繼續簽訂勞動合同一事進行商議,領導們也認為總這樣拖着不解決也不是事,決定在勞動合同到期後與顧秋娣徹底解決此事。
2014年7月1日,船舶公司向顧秋娣發出醫療期到期通知書;同年8月19日,船舶公司又向顧秋娣發出離職手續催辦通知書。顧秋娣認為,船舶公司沒有理由強迫自己離職,也就沒有與船舶公司辦理離職手續;就相關爭議,顧秋娣也未提起仲裁。
就在顧秋娣與船舶公司僵持期間,有人提醒顧秋娣説:“你所患疾病,是你在上班時間因目睹單位發生意外事故受到重度驚嚇造成的,應該算工傷,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2014年9月23日,顧秋娣向如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遺憾的是,顧秋娣因不懂法,超過了工傷認定申請的規定時效,如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超過規定時效為由,向顧秋娣發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通知書》。
向單位索賠29萬元
船舶公司強迫自己離職,工傷申請也超過了時效,在與船舶公司商談賠償事宜時又產生了分歧,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顧秋娣於2015年6月來到如皋市法院,希望法院給自己一個説法。
顧秋娣訴稱,2011年6月22日,她與船舶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3年,她負責從事行車工作。2012年6月14日,她在上班過程中,車間裏發生意外事故,車間裏的牽引車把一個工人壓在車輪下,而且碾壓兩次,事故現場慘不忍睹。“我看見了事故全過程,渾身發抖、小便失禁、精神恍惚。我請假去醫院治療,被診斷為精神障礙性疾病,長期服藥休息治療,已治療2年多時間。因勞動合同已屆滿,船舶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但我的精神疾病一直在治療,船舶公司沒有支付我的醫療費用。2014年9月23日,我申請工傷認定,因超過規定時效,如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通知書。現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船舶公司賠償各項費用暫計1萬元(待鑑定後重新計算),並承擔案件的訴訟費用。
船舶公司辯稱,對顧秋娣主張的各項費用不予認可。事故發生時,本公司與顧秋娣系勞動關係存續期間,但是導致顧秋娣身體健康受損的是事故,本公司不是事故的實施人和責任人,對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對造成顧秋娣身體健康發生變化也沒有過錯,所以對顧秋娣的各項損失賠償請求不予認可。
審理中,根據顧秋娣的申請,法院委託蘇州市一家司法鑑定所對顧秋娣的精神狀態及因果關係進行了鑑定。2015年10月30日,該所作出鑑定意見:創傷後應激障礙;與2012年6月14日的事故發生,存在直接因果關聯;目前為神經症。後根據顧秋娣的申請,法院又依法委託南通市一家司法鑑定所對顧秋娣的休息、護理、營養期等進行鑑定。2016年4月21日,該所作出鑑定意見:被鑑定人顧秋娣目睹事故後反應符合創傷後應激障礙,休息期為2012年6月14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護理期為60日,護理人數為一人,營養期為60日。
鑑定結果出來後,顧秋娣變更訴訟請求,要求船舶公司賠償其各項費用合計29萬餘元。
法院:雙方均無過錯,分擔損失
如皋市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本案中,顧秋娣被委派至江蘇某重工有限公司工作,在工作過程中因目睹意外事故發生,精神受到刺激,身體受到傷害,顧秋娣本人對自身受到的損害沒有任何過錯。同樣,船舶公司對造成該損害亦沒有過錯。考慮到發生意外事故時,顧秋娣作為船舶公司的員工,其是在為船舶公司工作、謀取利益的過程中受到損害,再結合顧秋娣受到損害的程度、顧秋娣與船舶公司的經濟狀況、當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酌定由船舶公司承擔55%的賠償責任,其餘損失顧秋娣自行承擔。顧秋娣主張的後續治療費13萬元,未提供任何證據佐證,不予認可,顧秋娣可待實際發生後再行主張。對於顧秋娣主張的休息期工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補償費,不是本案的處理範圍。顧秋娣主張的其他各項損失,經法院核算,合計3.7萬餘元。根據責任分擔比例,法院最終判令船舶公司賠償顧秋娣2萬餘元,餘款由顧秋娣自負。
一審判決後,顧秋娣不服,向南通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顧秋娣上訴稱,她在本案中沒有責任,一審法院讓其承擔45%的賠償責任不當,且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南通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顧秋娣與船舶公司存在勞動合同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第1款的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該條並未否定勞動者在未能進行工傷認定時,可以依照其他法律規定請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權利。本案中,因超過規定時效,顧秋娣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未被受理,工傷認定並未進入實體審查階段。在此情形下,顧秋娣有權向用人單位船舶公司主張民事侵權責任。
該院認為,顧秋娣所受精神損害為間接傷害,其因在工作期間目睹車間意外事故引發創傷後應激障礙。顧秋娣並非該事故的直接受害人,與事故本身並無直接關係,系間接受害人。儘管鑑定機構認定顧秋娣的疾病與車間意外事故存在直接因果關聯,但該鑑定只是對疾病原因的確定。本案中,車間意外事故並未對顧秋娣人身造成直接威脅,顧秋娣作為間接受害人,其因受到驚嚇而引發神經症,該損害與意外事故並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即相當因果關係,不成立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此外,對於目睹重大事故現場之人,可能會因受驚嚇導致噁心、做噩夢等不適反應,但就一般人的日常經驗而言,因目睹事故現場造成神經症等疾病並非常態。無論是用工單位還是派遣單位,對於顧秋娣因受驚嚇而罹患疾病不具有可預見性。船舶公司並無過錯。
該院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24條的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雖然顧秋娣以及船舶公司均不存在過錯,但船舶公司作為顧秋娣的用人單位,從其勞動中獲得了相應的利益,其承擔風險、分散風險的能力較勞動者個人更強,且顧秋娣確因在履行工作職責中目睹意外事故直接導致疾病,其損害與自身工作具有間接關聯。一審法院綜合本案的實際情形,根據公平原則酌定船舶公司承擔55%的責任,並無不當。對顧秋娣認為比例過低的上訴理由,不予支持。
據此,南通市中級法院近日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