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林心如被是非纏身,先是遭“爾康”周杰指被造謠強行舌吻一事,之後又爆出慈善捐款風波!事緣,“霍心CP”夫妻合體參加慈善夜活動,但當晚捐款名單曝光後,卻未見兩人名字,於是被批是在做SHOW!今日,林心如工作室轉發了北京星權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函,要求立刻停止對林心如“一毛不拔”“向日本捐款”等侮辱性言論,並表示散播謠言的用户和媒體已構成侵權,需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據悉,曾因《還珠格格》火遍全國的女神林心如最近卻攤上事了,只因網傳林心如夫婦出席了芭莎慈善15週年晚會,但兩人卻一分錢都沒捐,被吐槽“一毛不拔”。更有網友爆料:“聽説林心如給日本人捐款了150萬。”
以下為網友評論:
網友“放肆的人生”:周杰這次找了個有背景的人來搞臭林心如,要不然都那麼多年了,你委屈為啥不早説,現在為了復出撈錢找人來黑林心如,手段夠毒的,祝你周某人早登極樂,與陽光並齊
10月16日,阿里巴巴集團宣佈向優酷土豆董事會發出要約,全面收購優土集團。隨後有媒體爆料稱趙薇夫婦提前購買優土股票。
對此,10月17日凌晨,趙薇工作室發微博澄清稱:“本工作室嚴正聲明:趙薇和黃有龍先生夫婦從未購買優土股票。我們對無良媒體不經事實核查,僅根據臆測編造新聞一事提出強烈譴責,並保留訴訟權利。”
以下為律師聲明:
以下為網友評論:
網友“我不知道”:假新聞越來越多
網友“獵人”:誰信???!!!實際控制人,呵呵呵
網友“via天忍”:是不是,説不清。
網友“12他”:的確應該給無良媒體上上課
網友“野馬葛藤”:這買就買沒賣就沒賣,不懂有啥好生氣的呢
網友“小唐”:趙薇越長越漂亮了
網友“平半高水”:炒作,赤果果的炒作
(1970-01-01)
神州優車是神州專車的運行主體。視覺中國 資料
法制日報北京5月23日消息,“關於舉報神州專車一事的再次聲明:絕不接受威脅恐嚇!”5月23日,北京律師吳學益的第二份聲明直接用了這樣的標題。
吳學益還一改前幾日的“低調”,電話接受了《法制日報》記者的採訪,並書面回覆了採訪提綱。
神州優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州優車)申請新三板上市之際,吳學益的公開舉報不僅給其上市前景蒙上陰影,而且因為神州專車向警方對舉報人提起刑事控告引發輿論廣泛關注。
舉報人的兩次聲明
神州專車是一款產品,神州優車是一家公司。神州優車是神州專車的運行主體。
吳學益是北京市君本律師事務所律師,他所在的律師所已經聲明舉報行為與律所無關,是吳學益個人行為。
幾天前,吳學益一直想把事兒壓下去。“5月17日我在個人微信公號上發了舉報信,幾個小時後就接到了威脅電話。為了我和家人的人身安全,5月18日我主動刪除了舉報內容,並發表了一份説明,表示不接受採訪,不再公開回應。”
這份説明目前在網上很容易查到,只有幾百字。一方面説明舉報信的依據是神州優車掛牌申請文件並結合相關法律和上市規則分析得出,一方面呼籲理性討論。僅從標題《關於舉報神州專車一事的幾點説明》就可以看出,吳學益當時是很平靜的。
但5月23日,吳學益在電話那頭接受記者採訪時已經很難平靜:“微信刪除後,網上出現了幾十篇未署名的詆譭文章,對我本人進行惡毒攻擊。”
“更令我感到震驚和氣憤的是,神州專車向天津市濱海新區公安局保税分局報案,控告我涉嫌構成侵害商譽罪。這是明顯的打擊報復!”
顯然,吳學益被激怒了。
第二份聲明措辭嚴厲:“儘管本人只是一名再普通不過的小律師,在神州專車這樣的大公司面前,我的力量顯得微不足道。但是,通過專業知識對存在違規風險和披露不實信息的企業進行監督,對不合規的行為進行公開質疑,本身就是一名法律從業者的責任。作為一名專業律師,本人接受一切在法律專業領域的爭論和探討。同時也正告那些對我甚至我的家人進行人身威脅的人,我會用一切合法的方式保護我和我的家人,絕不會向惡勢力屈服。”
《法制日報》記者5月23日聯繫到了神州專車發言人杜洋。她説,5月17日神州優車已發佈聲明,《關於神州優車新三板掛牌申請文件嚴重違規的舉報信》(以下簡稱《舉報信》)嚴重失實,公案機關已受理案件,我們相信公安機關會依法處理這個事情。
那麼,吳學益的《舉報信》舉報了什麼?
《舉報信》的六項內容
2016年4月12日,神州優車提交新三板掛牌申請,公開披露了《神州優車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轉讓説明書》以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
吳學益向《法制日報》記者介紹,他經過詳細研讀前述文件,發現其中大量內容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嚴重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準指引(試行)》等業務規則,神州優車不僅直接欠缺新三板掛牌的多項條件,而且構成對投資人的嚴重欺騙。
吳學益給《法制日報》記者發來了《舉報信》原文。在其近兩萬字的《舉報信》中,指出了神州優車存在六大法律問題:
1、對商業模式的描述存在明顯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
2、對市場份額的描述、盈利預測存在嚴重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根本不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3、商業模式屬於非法營運,直接違反交通部和多地現行法律規定,不具備出租運營資質,持續經營存在嚴重法律障礙。
4、不具備任何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且涉嫌違反外商投資相關法律規定。
5、用工模式屬於濫用勞務派遣,並存在收取三萬多名司機四億多元保證金、強迫加班且不支付加班費等嚴重違反勞動法規的情形。
6、因非法營運被多地交通執法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及約談。《公開轉讓説明書》對於所有被行政處罰及約談均隻字不提,屬於存在“重大遺漏”。《法律意見書》只提及兩起税收處罰案件,未涉及神州優車因非法營運被處罰及行政約談,更對神州優車商業模式存在的巨大監管風險做出了不真實的結論。
基於此,吳學益認為,神州優車完全不具備新三板掛牌申請條件。請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依法對神州優車的《公開轉讓説明書》存在的上述問題進行調查、核實並不准許其掛牌申請。
神州優車稱舉報失實
神州優車在5月17日的聲明中稱,他們讀過《舉報信》後發現,《舉報信》中大量信息嚴重失實,存在斷章取義、曲解相關法律法規、刻意誤導公眾的情形,明顯是對神州優車新三板掛牌的惡意造謠中傷,企圖干擾神州優車新三板的正常審核。
神州優車稱,神州專車自成立以來,一貫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規,通過“專業司機、專業車輛”的B2C共享模式,為客户提供高品質的專車服務,贏得廣大客户高度認可。在新三板掛牌申請過程中,嚴格按照監管機構要求,對相關事宜進行了如實、詳盡的陳述和披露。
聲明稱,“我們歡迎任何個人和機構本着實事求是的態度,向監管機構反饋任何問題。但是對於任何捏造事實、造謠中傷的行為,我們將堅決通過法律途徑,依法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隨後,神州優車以涉嫌損害商業信譽,向公司運營所在地天津市濱海新區公安局保税分局報案,5月19日,案件已受理。
神州優車發言人杜洋説,從4月12日正式提交掛牌申請開始,已遭到許多來自網絡的攻擊,這次吳學益舉報的內容跟之前的攻擊基本類似,我們有足夠的證據判斷這是一次有預期、有策劃的行動。
緣何“盯上”神州優車
從北京大學法學院畢業的吳學益對《法制日報》記者説,他以前主要從事民商事、勞動民事仲裁案件的代理,後來有朋友建議説,現在新三板很熱,發展快,建議其從事“高、大、上”方面業務,而且互聯網最近也很熱,因此他從去年開始將自己的業務範圍轉向新三板。
“對神州優車掛牌的關注,主要是以前接受過神州專車司機的諮詢”。
在個人微信公眾號裏發佈《舉報信》,一是想引起監管機構的關注,防止舉報監督受到非法干擾,二是也希望就此與業內的同行進行理論和實踐探討,沒有想到會引起廣泛關注。受到威協恐嚇後,一度主動刪除了自己發佈的內容。
他説,他希望神州專車能夠拿出實事求是的態度,對《舉報信》中的內容進行具體的回覆,也歡迎廣大法律界的專家、同行從專業角度進行探討、指正。
受理不等於立案
神州優車稱吳學益的行為涉嫌損害商業信譽,並向公安機關報案。5月19日,天津濱海新區保税分局經偵大隊回覆該公司已“受理”。
知名刑辯律師許蘭亭向《法制日報》記者分析,公安機關的受案,就是接受了報案,意即受理,不同於立案。立案有標準,一是要有犯罪事實發生,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給他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2,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嚴重妨礙他人正常經營活動,或導致其停產、破產的;(2)造成惡劣影響的。
刑法第221條規定了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是指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他説,如果《舉報信》裏的內容有證據支持,即使有些內容不實,也不構成這一罪名。如果完全失實,那就有可能觸犯刑律。
《法制日報》記者從公開資料獲悉,此前的4月13日,神州優車針對掛牌期間互聯網上出現的攻擊誹謗文章,已起訴兩位自媒體人和兩家公司,已於4月12日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已獲得受理立案。
以下為網友評論:
網友“陽光老五”:長期被強迫加班的領域很多,請此律師多舉報。
網友“萬眾創新”:加班不付加班費?
網友“好脾氣的四哥”:我不知道你是在哪坐的,反正我在珠海,廣州,瀋陽,深圳,北京,上海都用過神州,最誇張的時候漲價近一倍,叫車永遠是漲價,本來就挺貴了,再翻倍,我真是不懂你説的便宜是怎麼回事,是我太窮了?
網友“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澎友”:坐了幾次神州專車,不僅車況較好、價格合理,關鍵是服務好、更安全,支持!
網友“Call”:支持神州專車,
網友“焚琴煮鶴”:打擊非法營運
網友“焚琴煮鶴”:打擊非法經營!
網友“安靜的女漢子-sy”:為了上市不擇手段的也挺多,有關部門查一查不就知道了
網友“The voice of spring”:已閲,相關部門查一下!
網友“北飛的蚊子”:比較有意思的是律所這麼着急着劃清界限。
網友“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澎友”:坐了幾次神州專車,不僅車況較好、價格合理,關鍵是服務好、更安全,支持!
(1970-01-01)
北京“快遞小哥被打”事件持續發酵。4月17日深夜,繼向網友徵集事件線索後,北京市公安局通過官微通報表示,當地派出所已接到報警,目前正在調查處理中。
18日,涉事一方的順豐快遞公司回應,打人者反覆毆打行為惡劣,不接受調解,建議公安機關以尋釁滋事追求其刑責。
網曝視頻顯示,一輛黑色轎車的車頭部位與一輛快遞送貨車相碰,一身着順豐快遞制服的年輕男子(被網友稱為“快遞小哥”)遭到一名中年男子的辱罵和連續掌摑,其間有兩人勸阻,被打男子捂着臉未還手。網友稱,因為快遞男子的三輪車不小心碰到了司機的轎車,遭到其毆打。
視頻內容引發網友激憤,並紛紛將視頻@平安北京。17日晚9時許,@平安北京 發佈消息徵集線索:網傳快遞小哥被打視頻,我們已經關注到。但不知道該事件發生的具體時間和地點。請熱心網友向我們提供詳細信息,以便進一步核查處理。
當天深夜近12時,@平安北京 再次發佈消息:“快遞小哥被打”一事,當地派出所已接到報警。目前,正在調查處理中。
18日上午,順豐快遞公司通過官方微博發表長文章聲明,稱已安排公司高層跟進處理事件後續,已向警方報案並安排快遞小哥做傷情鑑定,相信公安機關會依法處理。聲明提出3點主張:反覆毆打行為極其惡劣,不同意對方調解訴求,對於此尋釁滋事行為建議追究刑事責任;今後若發生類似事件順豐將依法維權,對員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到底;服務行業十分辛苦,需要彼此理解和尊重,望共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順豐集團聲明
以下為網友評論:
網友“thomason”:沒看懂,快遞小哥被打還得賠錢?
網友“??????”:快遞小哥被打,發生這樣的事太心酸了!!!
網友“mcgeorge”:即便找出了根結所在,我也只能獨善其身。我對身邊類似的事情無可奈何。曾經我有自我要求尊嚴的工作,結果被批鬥了,那個杯具啊!現在只能用女友的詞了:隱忍!
網友“fafa”:快遞小哥被打,發生這樣的事太心酸了!!!
網友“lruaa”:快遞小哥被打,發生這樣的事太心酸了!!!
網友“??????”:都是這個年紀的人最囂張跋扈。。就這小夥多有教養,要是真反揍他呢?是要判正當防衞還是防衞過當?被打被罵還在説對不起,罵完打完還賠了四百。真的是把別人的尊嚴都踩在腳底
網友“lijinlie”:文化不同。但一比較,我們真的無語。尊嚴,這個字眼何時真正能浸入每個人的血液啊?
網友“iimink”:文化不同。但一比較,我們真的無語。尊嚴,這個字眼何時真正能浸入每個人的血液啊?
網友“mc_yinka”:文化不同。但一比較,我們真的無語。尊嚴,這個字眼何時真正能浸入每個人的血液啊?
網友“doybleu”:文化不同。但一比較,我們真的無語。尊嚴,這個字眼何時真正能浸入每個人的血液啊?
(1970-01-01)
藝人古力娜扎 視覺中國 資料
新浪微博用户劉某在個人微博中發文,稱“古力娜渣不要臉”,併發布古力娜扎“遺照”頭像,被藝人古力娜扎以名譽侵權為由訴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劉某在新浪微博個人賬號連續30日發佈聲明,向原告賠禮道歉,並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及維權合理費用2520元。
原告古力娜扎訴稱,劉某通過其在新浪微博平台註冊的微博賬號於2016年5月12日至6月2日期間多次發佈誹謗、侮辱原告名譽的信息。劉某所屬侵權賬號發佈上述侵權信息時已有粉絲14.4萬人,截止目前擁有粉絲量已上升至36萬人,通過其侵權賬號發佈的上述信息被諸多網友瀏覽、擴散,嚴重降低了公眾對原告的社會評價,損害了原告的良好公眾形象,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
被告劉某未到庭應訴及提交書面答辯材料,法院依法按缺席審理。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劉某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依法做出裁判。
綜合公眾人物的容忍義務、網絡言論相對隨意和率性的特點,併為網絡言論留下相對寬鬆的自由空間等考慮,涉案微博中涉及的“演技真的是爛到爆”、“太能炒作,博同情”等內容,雖用語含有貶義,令人不快,但未達到侵犯名譽權的程度,仍屬於法律上要求當事人應保持適當容忍的言論,不構成侵權。
雖然法院出於為涉及公共話題、公共利益的網絡言論留下相對寬鬆的自由空間等考慮,並未認定某些微博內容構成侵犯名譽權,但並不贊同網絡娛樂話題討論成為進行惡意人格貶損的平台,並反對借惡意貶損他人達到炒作話題、增加網絡賬號知名度的不當目的。藉機進行人身攻擊,發表惡意貶損他人人格的言論,對當事人進行侮辱、誹謗的,構成侵害他人名譽權。本案中,劉某在微博配圖等內容中,使用“古力娜渣不要臉”等表述,並附有原告遺照樣式的頭像。上述微博內容,在缺乏證據佐證情況下,意在對原告名譽進行惡意貶損、侮辱,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鑑此,原告有權要求劉某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綜合考慮劉某的主觀過錯、侵權情節、影響範圍等因素,做出前述判決。
(原題為《微博內容涉侮辱、誹謗,古力娜紮起訴名譽侵權勝訴》)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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