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逃婚女被抓後可被嫁賣 最大限度地為自己爭得利益!根據《大清律例》規定:“若用財買休賣休和娶人妻者,本夫本婦及買休人各杖一百,婦人離異歸宗,財禮入官”;“若妻背夫在逃者,杖一百,從夫嫁賣。其妻因逃而改嫁者絞”。據此,縣官對於該類案件中女性的處理應當很簡單:所有逃婚的女性都應杖責一百之後聽由其夫嫁賣,而逃婚後再改嫁的婦女皆應處以絞刑;買休賣休案件則將婦女杖責一百之後一律歸宗(迴歸孃家)。
清朝逃婚女被抓後可被嫁賣 最大限度地為自己爭得利益
本文通過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縣官對女性當事人的裁決和婦女對縣官的回應及互動兩個角度,探討了清代嘉道時期下層婦女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意識。揭示出盡管縣官在裁決中往往對婦女予以“優待”,其實質是婦女本身不被視作完全的法律行為責任人,法律權利和地位及其有限,仍體現為男性的附屬物。縣官在審理女性案件時,其重心往往不在於司法公正,而在於整飭人倫風化。但另一方面,多數下層婦女對於自身的法律地位十分明瞭,並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識。她們利用供詞和訴狀等形式積極地與縣官溝通,並巧妙利用自己的弱勢地位博得同情、逃脱懲處,最大限度地為自己爭得利益。
由於史料和研究視角所限,國內外清代婦女史研究多集中於上層女性,特別是經濟文化發達的江南一帶,歷史上廣大的下層婦女仍在很大程度上處於“失語”狀態。近年來,隨着越來越多的檔案史料,特別是一些地方檔案的發掘與公佈,為我們研究中國傳統社會下層婦女提供了一定可能性。如美國學者蘇成捷根據“刑科題本”及縣級地方檔案對清代“一妻多夫”和“賣妻”現象進行的研究,以及台灣學者賴惠敏根據內務府檔案對清代內務府旗婦之法律地位的研究等,從不同角度揭示了清代下層婦女的生活空間及生存狀態。兩位學者都在不同程度上提出了清代官員對女性案件的裁決取向及下層婦女的法律地位問題。但是,二者要麼只關注到官吏對“無知婦女”的寬容,而未挖掘其背後深刻的歷史背景;要麼只關注到官吏一方的裁決,而忽略了女性自我的法律意識及其對官員裁決的回應。本文擬通過對南部縣檔案中96件嘉道時期的女性案件進行分析,從縣官對女性案件的審理和判決、婦女在審理過程中對縣官進行的回應兩個角度,探討了在民事案件審理中下層婦女與縣官之間的互動,揭示清代縣官對婦女社會和法律地位的界定以及下層婦女自身的法律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