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罵交警被拘給予行政拘留兩天!雖然網絡言論自由,但還是需要掌握一定的度。一女車主因不滿交警對其違法停車的處理,在朋友圈發信息辱罵交警,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兩日。
朋友圈罵交警被拘
以下為通告全文:
2016年5月4日8時許,違法行為人陸某(女,45歲,靈溪人)因對蒼南交警大隊靈溪中隊的執法行為不滿,通過其手機交友軟件發佈信息“交警同志以後貼罰單擦亮你的狗眼睛,旁邊的車位都被故意佔用,你為什麼不管管,還有沒有一點功德心”和罰單照片的內容侮辱交警,該信息的瀏覽量已達七十餘次。
交警部門獲悉此事後,立即向靈溪中心派出所報案。中心派出所經調查後,依法對陸某進行了傳喚取證。陸某的行為已構成公然侮辱他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蒼南縣公安局依法給予陸某行政拘留二日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