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上擄走單身女孩,現場實在觸目驚心。日前,定邊法院以強姦罪判處被告人肖栓有期徒刑4年,以強迫賣淫罪(未遂)判處被告人肖栓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2000元,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2000元。
街上擄走單身女孩 現場實在觸目驚心
被告人肖栓,陝西省靖邊縣人。幾年前,肖栓在陳剛(在逃)的安排下,與高瑞平(已判刑)預謀,找一“小姐”送到陳剛二哥在神木縣大柳塔開的洗頭房為他們幾個賺錢。
2013年9月20日晚8時許,肖栓夥同高瑞平、陳剛、侯飛(在逃)、劉宏(在逃)等人駕車在定邊鎮長城街尋找目標,在一賓館門口發現一單身女孩陳小紅(化名),在陳剛的指使下,肖、高二人強行將陳小紅拉到車中,陳小紅害怕,主動將隨身攜帶的手機和70元現金交給陳剛。幾人連夜將陳小紅拉至王宏在定邊農村的一親戚家中,肖栓趁照看陳小紅上廁所的機會,採取脅迫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之後陳剛與侯飛採取同樣的手段,先後對陳小紅進行了強姦。
次日早晨,4人駕車前往神木大柳塔。當行至靖邊縣東坑鎮陳剛一親戚家中休息時,陳小紅藉機將自己被控制的情況透露給陳剛的親戚,陳剛的親戚通過村領導向公安機關報案,高瑞平被當場抓獲,其他犯罪分子全部逃跑,陳小紅被成功解救。被告人肖栓在逃跑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肖栓夥同他人違背婦女意志,以威脅手段,強行將被害人拉至車上,欲強迫被害人賣淫為其賺錢,其行為嚴重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權利和社會道德風尚,已構成強迫賣淫罪。同時,被告人肖栓違背婦女意志,使用脅迫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又構成強姦罪,應予數罪併罰。但鑑於被告人肖栓在強迫他人賣淫時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能得逞,屬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從輕或減輕處罰,且在共同犯罪中屬從犯,法院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點評:強迫賣淫罪屬於行為犯,即只要行為人實施強迫賣淫行為並達到一定程度即視為犯罪行為的完成,該行為一經完成即成立既遂。加上強姦罪,本案適用於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