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煤氣泄漏事故後,大悟一男子在微信羣發佈“大悟煤氣站爆炸五死一傷”的謠言。楚天都市報記者昨從大悟警方獲悉,該男子已被行拘,該微信羣羣主被訓誡。(9月23日《楚天都市報》)
一起煤氣管道泄漏事故,既沒有發生爆炸,也無人員傷亡。但是付某竟然在微信羣散佈消息稱“大悟縣高店鄉煤氣站發生爆炸,造成五死一傷”。羣員對此消息提出質疑,但付某堅持在羣內散佈爆炸的消息。並稱“高店煤氣站於今日又發生爆炸”。在羣內進行轉發,引起不明真相網民圍觀,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付某微信羣造謠,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5日,實屬咎由自取兒。可是微信羣羣主被訓誡,並被責令羣主立即解散該羣。在人們看來這個羣主實在有點冤枉。其實,筆者以為一點不冤。
羣主者,一羣之主也。在虛擬的互聯網上,羣主雖然不是組織被任命的“幹部”但是也是一種“領導”——領導羣全員。既然建了這個羣,羣主就是這個所在羣的直接“領導者”,肩負着“管理”的神聖職責,應對羣全員的言論負責。羣員在羣裏發佈的各種言論,羣主有“管”和“理”的責任。
首先羣主應有管理意識,就要為羣把關,有管理好這個羣的責任擔當,按照“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進行管理,就要對所建羣負總責。本着合法、合規的原則,本着對羣高度負責的態度,認真履行好羣管理責任。其次,建羣要有羣的規矩。有維護羣體內部秩序、引導成員遵紀守法等義務。要有管理的條款,進羣人員必須守法,依法進行羣活動,對羣員的言論負責,恪守底線,堅守紅線,針對發佈在羣裏的公開傳播信息,要做好甄別,堅決抵制那些淫穢色情、暴力恐怖、謠言詐騙、虛假廣告、傳銷賭博等違法違規信息通過羣組傳播擴散。再者,羣主不能只是建羣了之,放任自流,不管不問。不能認為,羣只是個小圈子,影響不大,而聽之任之。有人在羣裏散步一些不好的言論甚至製造謠言應該及時制止和屏蔽,及時提出警告,對違規者必要時應踢出羣。
《互聯網羣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要求,互聯網羣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羣組管理責任,即“誰建羣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規範羣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佈,羣組成員在參與羣組信息交流時,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羣主不能只有權威,而沒有責任擔當。羣主的“第一領導責任”就是管理之責。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羣等羣活動都必須在合法合情合理的基礎之上,羣裏如果發生羣員發佈顛倒黑白,造謠是非等不當言論或者是有危害社會的言論,羣主就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羣主被訓誡,這是一面鏡子,也是一次警鐘,更是一次警示,倒逼羣主“別把自己不當幹部”,而是依法管理好羣,在其位,謀其羣,盡其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