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少年致13歲少女懷孕 真相實在太驚人
少女懷孕被發現,林俊郎落法網
2015年9月,17歲的少年林俊郎網聊時認識了13歲的受害人春思思(化名)。雙方因為聊得來,在認識一段時間後,就在網上確定了朋友關係,彼此聊天時也以男、女朋友相稱。
17歲少年致13歲少女懷孕 真相實在太驚人
小情侶的感情升温迅速,如膠似漆。雙方乘着女方家長外出的空檔,多次在女方家中發生性關係。在交往兩個月後,女方偶然發現男方在與自己交往的同時,還跟另一位少女打得火熱,於是果斷做出了與男方分手的決定,分手後雙方再無來往。
雙方分手數月後,女方的身體卻漸漸發生了變化。母親察覺到了女兒的這一切異樣,隨即帶着女兒前往醫院就診,診斷結果顯示少女已懷孕29周,在母親的追問下,女兒婉婉道出了事情始末。2016年4月14日,母親帶着女兒前往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立即立案偵查。隨後,公安機關傳喚林俊郎到刑偵大隊接受訊問。在民警的訊問下,林俊郎對自己的犯罪事實和行為供認不諱。
案子很快來到了法院。10月27日,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對案件進行了不公開審理。庭審上,林俊郎對自己的犯罪事實和行為供認不諱,並向承辦案件的廖法官,遞交了取保候審期間自己親筆寫下的悔過書。林俊郎在陳述中説道,“我因為法律意識淡薄,行為衝動魯莽,令自己付出了沉重的代價。事情發生後,母親帶着我四處奔走,多方尋求幫教矯正的機會,並積極主動聯繫受害方賠禮道歉,支付了受害方一定的經濟賠償,爭取到了受害方家庭的原諒。取保候審的這段時間,我想了很多,想想自己曾經作出的這些行為,我感到很懊悔,希望法院能從輕判決,給予自己一次改正和重新做人的機會。”
廖法官聽完林俊郎的陳述後,感覺到了林俊郎認罪服法的誠懇態度,以及改過自新的決心。在庭審教育結束後,廖法官決定在確保案件公正的情況下,全面考量林俊郎的情況,再擇日宣判。之後,廖法官走訪林俊郎原就讀學校,調查瞭解其日常表現,並積極與校方溝通,幫助林俊郎尋求重回校園和爭取校方對其幫教的機會;同時積極聯繫司法局,通過司法局對林俊郎進行社會調查,調查瞭解其行為對社區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進行社區矯正的條件。
經過調查,廖法官對林俊郎的學習生活有了大致瞭解。廖法官認為,林俊郎作為學生,平時在學校的表現老實本分,無不良行為。林俊郎犯罪行為的產生,主要是因為青少年在心智發育過程中,家庭教育不力,家長疏導不當,家長與孩子雙方缺乏深入溝通、交流所致。基於林俊郎犯罪時系未成年人,有深刻的悔罪改過之意,且與受害人系男女朋友關係,青春懵懂的少男少女自願發生性關係,受害人事後也對林俊郎的行為表示諒解,為使林俊郎能繼續接受教育,最大程序減小刑罰對未成年人生活造成的影響。案件經合議庭合議後報柳北法院審判委員會進行了討論。11月18日,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審理中心對案件進行宣判,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宣判完畢,柳北法院青少年自願團隊團員還幫助林俊郎進行了法制教育,並進行後續跟蹤幫教,助其能痛改前非,重回社會。
目前,林俊郎在學校的安排下,已開始在柳州市某企業內就業實習,日常生活也基本恢復正常。
你情我願的談戀愛
為何卻會構成強姦罪?
縱觀少年問題,法官有話要説
本案中林俊郎與受害人原繫戀愛關係,雙方在發生性關係時也是自願的,但是為何卻構成強姦罪了呢?
“這是我國現行法律為保護幼女這一相對弱勢羣體而特別制定的”廖法官在接受採訪時解釋説道,“幼女”是指不滿十四周歲的少女。其中,《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姦淫幼女作了明確規定,即行為人明知對方為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無論幼女是否自願,對構成強姦罪均無影響,而且只要雙方性器官接觸就構成犯罪既遂。這是我國法律對幼女羣體的保護力度大,以及大力打擊針對幼女實施性犯罪的堅決態度和決心。
“解決少年問題需要在教育、預防和引導這三方面下功夫,並根據不同青少年的具體情況,因材施教,輔導青少年朝健康、正確的方向發展。”廖法官在談到如何較好的處理少年問題時表示,少年問題的發生大多是在教育環節上出了問題,因為對於大多數青少年而言,學校就是他們的“小社會”,家庭就是他們的生活圈,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對於青少年的心智發育影響極深,特別值得思考的是,家長在孩子面前塑造了怎樣的榜樣形象,以及學校如何培養學生正確的道德品行和興趣愛好等,這些在很大程度上都決定了青少年未來心智發育的方向。
當前,全社會對少年問題越來越重視,以及隨着司法改革的深化發展,公、檢、法三個部門,政府相關部門和社會團體,主動加入到青少年法制教育宣傳工作中來,發展並壯大了青少年預防犯罪教育的隊伍,讓很多正處於萌芽階段的少年問題得到了正確引導和妥善處置。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中心作為柳北法院青少年法制教育主基地,在普法宣傳上也有着自己的亮點和特色,深受全市各中、小院校同學們的喜愛,普法宣傳活動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應。據統計,截止12月2日,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審理中心共開展普法活動36次,宣傳教育64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