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温度的視覺:留德中國學生遇害案:被害人慘叫應該整棟樓都聽見
歷經8個月的審判,中國女留學生李洋潔遇害案8月4日終於有了判決結果,此時距離她遇害已經過去15個月。
據德國媒體報道,德國當地法院4日判決本案的男被告Sebastian F.終身監禁,其前女友Xenia I.則獲刑五年半。
李洋潔在2016年5月11日深夜遭嚴重性侵、肢體暴力而死亡。根據檢方的起訴,本案的作案者曾是一對情侶,作案時兩人均為20歲,其男被告是此案的主犯,而女被告是應其要求在街上物色強姦對象。同年11月25日,法院正式開庭,在經歷三十多場庭審後,最終作出一審判決。
該案在中德兩國都引發巨大關注,除了案情殘忍、兇手行為與年齡形成巨大反差等因素外,男嫌疑人的母親和繼父系德紹當地高級警官也為本案增添了許多不尋常之處。
德國當地法院4日判決本案的男被告Sebastian F.終審監禁,其前女友Xenia I.則獲刑五年半。視覺中國 圖
夜跑時被騙,“用盡全力抵抗”
李洋潔的老家在河南省焦作博愛縣。據《大河報》此前報道,李洋潔從高中到大學,一直學習認真,踏實上進。愛笑愛生活,是她留給同學的最深印象。
但是在去年5月11日晚,在德國德紹市安哈爾特應用技術大學學習建築設計的李洋潔卻遭遇不測。當晚,李洋潔出門夜跑後失蹤,距離其畢業只有兩個月。次日,她的室友報案。
警方於5月12日開始尋找李洋潔,13日找到其屍體。17日,警方公佈的驗屍報告顯示:李洋潔生前被強姦,死因是頭部遭暴力襲擊。同年5月23日,兩名嫌疑人被捕,11月25日,法院正式開庭審理。
庭審首日,德國檢方公佈了李洋潔案的更多細節,案情的殘忍程度震驚旁聽席。
據德國媒體當時的報道,檢方披露,李洋潔案發當天是被女被告Xenia I.誘騙到一處空置住宅的,Xenia I. 與男被告Sebastian F.都對李洋潔進行了暴力擊打。
“男被告還採用了脅迫的方式,與遇害者發生了多次性行為。”女檢察官克羅普夫(Heike Kropf)説。
“遇害人李洋潔多次作出了反抗,並且因為極度痛苦而不斷髮出慘叫。兩名被告人的暴力行為大概持續了一個小時,隨後將身受重傷的遇害人留在空置住宅中、離開了作案現場。三個小時後,被告人又回到了現場,他們本來以為經過這些時間,遇害人已經死亡……兩名被告於是將遇害人拖到室外,兩天後她被發現時已經死亡……根據法醫的鑑定,遇害人全身多處骨折、多處皮下出血、有明顯性侵痕跡……”
庭審結束後,一名當地報紙的記者曾感嘆到:“我剛才聽得,整個人都僵住了!”
在首日庭審中,女檢察官還透露了一個重要信息:處於戀愛關係中的兩名被告人,由於女方並不能滿足男方的性需求,因此戀愛關係並不穩定。女被告擔心分手,於是與男被告一同商量通過其他方式滿足後者的性需求,以挽救戀愛關係。
而根據德國檢方發佈的李洋潔屍檢報告,當時她曾用盡全力予以抵抗。鄰居在李洋潔被害致死的居民樓中能聽到她的喊聲嗎?這一問題後期一度成為庭審關注的核心問題之一。
今年3月,德國媒體報道稱,調查人員委派專業評估人員對現場進行的聲音測試顯示,當時李洋潔被害時所發出的喊叫聲應該能被整棟居民樓的住户聽見。
整個案件的審理長達8個多月,德紹-羅斯勞地方法院的發言人施特勞布曾介紹,本案沒有任何直接證人,真正知道作案詳情的只有兩名嫌疑人,但他們在法庭上一直保持沉默。法庭需要DNA證據、血液噴濺證據、法醫驗屍證據、通訊證據、互聯網使用證據、心理鑑定證據、視頻監控證據、受害者親友旁證等多個角度的取證,總共邀請了幾十名證人出庭。
男嫌疑人母親一度參與案件偵破
在7月31日的最終陳述中,檢察官克洛普夫説:“我做了大約30年的檢察官,職業生涯中經歷了大大小小的各種案件,但是像此案這樣、每場庭審旁聽席都幾乎座無虛席的,還真是從未遇見過。”
案件受關注的原因不僅是因為作案手段的殘忍。據參考消息網報道,本案中,男嫌疑人的母親和繼父系德紹當地高級警官也為案件增添了許多不尋常之處,Sebastian F.的母親甚至在一開始還參與了本案的偵破工作。這也為外界提供了口實:嫌犯的母親是利益相關方,可能干擾了案件的調查。
Sebastian F.的母親先是以“精神抑鬱”為由報病假,拒絕出庭作證;後在檢察院試圖推翻其病假理由之時,她索性運用證人沉默權,直接宣佈拒絕出庭,這些行為都加重了外界對德紹警察與司法機關公正性的懷疑。
不過,在德紹檢察院看來,Sebastian F.的母親雖然在案件一開始就參與了調查,但是在她兒子的作案嫌疑浮現之後,她立刻就要求其子去警察局接受調查;Sebastian F.被捕後,她也並沒有再插手調查工作。在8月1日的最終陳述中,李洋潔父母的律師派茨納也並沒有直接指責Sebastian F.的母親干擾調查,而是説“作為母親,她當然有權那樣做,可她應該記得,她同時也是一名警察”。
本案的另一大焦點是究竟按照成年刑法還是青年刑法來判決。在德國的刑法典中,被告的犯罪時間在18週歲之後,就可適用成年刑法;但是18週歲之後、21週歲之前的犯罪行為,還可以酌情適用青年刑法。後者的目的不僅僅是懲戒,還包括教化與改造,因此其適用前提是:被告的心智尚不成熟、具有一定的改善空間。
在三十多場庭審中,控辯雙方花了大量的精力來爭論到底是否能用青年刑法。辯護律師認為,兩名被告幼年都經歷過嚴重家暴,患有嚴重的心理疾病,其不成熟程度足以適用青年刑法。而檢察官和陪訴方則認為,男嫌疑人已經被心理醫生鑑定為“心智已無改善空間、20年後其心理缺陷依然存在、因而無可教化”,因此堅決要求適用判罰更嚴厲的成年刑法。
最終,在8月4日的一審宣判中,男被告按照成年刑法被判終身監禁,法院認為,由於情節特別嚴重,因此他不能像一般的終身監禁囚犯一樣在服刑15年後申請假釋。對於女被告,法庭認可了心理鑑定師作出的“心智尚不成熟”的認定,因此按照懲罰較輕的青年刑法來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