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上午10點多,在河南省腫瘤醫院造血幹細胞採集室內,鄭利昌躺在牀上,儀器“滴答”地運轉,不停地運輸“生命種子”。和一些捐獻者緊張的情緒不同,鄭利昌顯得淡定自若,這和他從醫的經歷密不可分。“都是救人,沒啥不一樣。”作為醫生的他,將捐獻造血幹細胞視為他醫生事業的一種延伸
首先,這位醫生的善舉令人肅然起敬。為了挽救他人的生命,他不僅長期堅持義務獻血,而且成為捐獻骨髓志願者,可能會因此損失個人利益,這需要有足夠的愛心和勇氣去支撐。特別是,在他看來,醫生捐骨髓,和治病救人一樣,是他醫生事業的一種延伸,這種思想境界,已經超越了醫生職業本身,弘揚了善行與愛心,彰顯了生命至上。
眾所周知,骨髓移植技術是目前治療白血病、淋巴瘤和骨髓瘤等血液腫瘤的較為有效和理想的方法。我國血液腫瘤的發病率,僅白血病約為十萬分之三,即每年約有近3.6萬人得白血病。而這些病人中,大多數年齡在30歲以下,其中15歲以下的人羣佔50%以上,給社會和家庭帶來很大的負擔和不幸。雖然骨髓移植是治療白血病的理想方法,但要尋找與病人相匹配、不被排斥的骨髓卻極其不易。因此,公民捐獻骨髓的重要性顯得尤其珍貴。
不可否認,醫生報名成為志願捐獻者,目前還為數不多;能夠成功捐獻骨髓,在國內也屬罕見。可見,這位醫生的義舉,堪稱醫療行業的一個樣本,更顯彌足珍貴。然而,醫生成功捐髓,更需要制度激勵。事實上,任何制度的設計,都是為了維護公共秩序和規範個體行為,為了捍衞社會公平,為了向社會傳遞更多的正能量,骨髓捐獻制度也不例外。特別是,骨髓捐獻制度,更應該在推崇道德風尚上有所作為,釋放出褒揚道德的善意。
法律的核心功能並不在於懲罰,而在於教育、挽救和預防,司法部門可以在法定量刑幅度內對3名小夥酌情從輕處罰,但絕不能免於處罰。
據報道,3名小夥在凌晨3點時趁人不備,竊取了杭州周先生汽車裏的3000塊錢,但在凌晨4點時主動救援了不慎落水的姑娘。根據當地警方和姑娘閨蜜的説法,三名小夥在營救姑娘時非常積極,發揮了很大作用。
“新浪湖北”官微發起的投票,80.6%的網友認為“功過分明,偷東西該抓,救人該獎”,另有11.1%的網友認為“小夥們還不錯,希望酌情從輕處罰”。該結果跟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大體相符,説明社會在此事件上的看法趨於理性和一致。
嚴格意義上講,3名小夥先後實施了盜竊和救人兩個獨立的行為,且行為針對的是兩個不同的自然人主體,引發的法律後果也應當是各自獨立的。
對於盜竊行為,由於3000元錢已經達到了刑法入罪門檻,毫無疑問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對於救人行為,由於已構成了見義勇為情節,根據民政部、公安部等聯合制定的《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意見的通知》,政府部門也應當給予精神嘉獎和經濟幫扶。
但萬事皆有聯繫。當盜竊和救人發生在同樣的人身上,還幾乎是同一時期發生時,無論從道德還是從法律層面上,都有將兩個行為整合在一起進行評價、處理的必要和空間。
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理論上的爭議之處在於,刑法中的立功一般應當在犯罪分子歸案以後,而本案中3名小夥的救人行為發生在被公安機關查獲之前。
也就是説,3名小夥的行為符合立功的實質要件,但是否符合刑法中立功的形式要件,尚存在爭議。
儘管如此,在法定量刑幅度內對3名小夥酌情從輕處罰,仍然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3名小夥雖然已經涉嫌犯罪,但數額不大,很可能是一時衝動、僥倖使然,也有可能是一時經濟困頓所迫。
而從事後積極救人來看,他們具有較強的社會公益心,社會危險性不大,根據最高法《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依然可以對其從輕處罰。3名小夥的盜竊行為並未掩蓋其身上的人性光芒,司法機關也可以來一次“救助落水”行動。
每個人的心中都存在陰暗的一面和光輝的“人性”一面。這幾名小夥盜竊就是沂南的一面,要譴責,要處罰。但他們主動營救落水者,就是人性中光輝的一面的爆發,值得讚揚和鼓勵。應該治病救人,對於盜竊行為要處罰,但一定要對見義勇為行為進行獎勵。賞罰分明,更能彰顯法律的光輝。
刑法的本質功能並不在於懲罰,而在於教育、挽救和預防。對3名小夥依法從寬處理,促其更好地融入社會,或許更能實現刑法的意旨。
一念天堂,一念地獄。但願法律處罰人性化一些,讓三名小夥消除惡念,徹底走向人性的一面!
(2017-10-15)
據杭州日報12日報道,8日凌晨3點,三個小夥子在杭州市餘杭南苑街道東湖小區偷了一輛奧迪車裏的3000元錢;到了凌晨4點,他們卻在上塘河附近救了一個落水的姑娘。10日凌晨,民警成功抓獲這3名盜竊嫌疑人。
很多網友表示,你們的行為,讓警察同志很為難啊……
事情的經過,首先是10月8日凌晨3點左右,有三名男子經過一輛已經停靠但車門未鎖的奧迪車,隨後這三個小夥,拉開車門,將車內翻了一遍,拿走了錢包裏的3000元現金。
沒過多久,凌晨4點鐘左右的時候,附近的派出所接到了一個小姑娘報警,她的閨蜜跳到河裏去了。十分鐘後,民警趕到現場,看到四個人黑乎乎的人影坐在河邊的土堆上,三個小夥在安慰一個女孩。
後來警方發現,偷東西和救人的就是同一撥人,目前,該三人已被餘杭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那麼,關於這起先盜竊,後救人的事件,在法律範圍內,究竟要如何評判呢?
這裏想分享知乎用户@鄧學平律師的一些見解:
據報道,3名小夥在凌晨3點時趁人不備,竊取了杭州周先生汽車裏的3000塊錢,但卻在凌晨4點時主動救援不慎落水的姑娘。根據警方和姑娘閨蜜的説法,三名小夥在營救姑娘時非常積極,發揮了很大作用。
根據“新浪湖北”官方微博發起的投票,81.6%的網友認為“功過分明,偷東西該抓,救人該獎”,另有10.5%的網友認為“小夥們還不錯,希望酌情從輕處罰”。這個投票結果跟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是大體相符的,説明社會在這個事情上的看法趨於理性和一致。
嚴格意義上講,3名小夥先後實施了盜竊和救人兩個獨立的行為,且行為針對的是兩個不同的自然人主體,引發的法律後果也應當是各自獨立的。
對於盜竊行為,由於3000元錢已經達到了刑法入罪門檻,毫無疑問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對於救人行為,由於已經構成了見義勇為,根據民政部、公安部等聯合制定的《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意見的通知》,政府部門也應當給予精神嘉獎和經濟幫扶。這也就是絕大多數網友所主張的“偷東西該抓,救人該獎”。
但萬事皆有聯繫。當盜竊和救人發生在同一個人身上時,無論從道德還是從法律層面上,都有將兩個行為整合在一起進行評價、處理的必要和空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犯罪分子“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主動救人,幫助挽救一條生命,當然屬於“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符合立功的實質要件。
而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理論上的爭議之處在於,刑法中的立功一般應當在犯罪分子歸案以後,而本案中3名小夥的救人行為發生在被公安機關查獲之前。也即,3名小夥的行為符合立功的實質要件,但是否符合刑法中立功的形式要件尚存在一定的爭議。
儘管如此,在法定量刑幅度內對3名小夥酌情從輕處罰仍然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3名小夥雖然已經涉嫌犯罪,但數額不大,很可能是一時衝動、僥倖使然,也有可能是一時經濟困頓所迫。
從事後積極救人來看,他們具有較強的社會公益心,社會危險性不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依然可以對其從輕處罰。
人都難免會有犯錯的時候,人性也不是隻有簡單的一面。3名小夥的盜竊行為並未掩蓋其身上的人性光芒,司法機關完全可以也來一次“救助落水”行動。刑法的本質功能並不在於懲罰,而在於教育、挽救和預防。對3名小夥依法從寬處理,促其更好的融入社會或許更能實現刑法的意旨。
最後想提一句,傳播新聞的時候,不要為了博人眼球,而去做昧着良心的事情,比如起一個這樣的標題:
以上。
(2017-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