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圓珠筆扎學生臉,後續曝光令人憤怒。老師在人們的眼中一直是善良的,孩子的第一任老師,但是近日,針對網友所發的“佳縣一小學校長用藍色圓珠筆扎7歲學生左臉17個眼”的微博,佳縣公安局上高寨派出所已介入調查,稍後會進行相關處理結果通報。中金網2月15日2月14日上午,佳縣縣委宣傳部相關負責人稱,2月10日,收到上高寨鄉雲家小學校長鄭成軍用圓珠筆扎7歲學生左臉17個眼的輿情後,上高寨鄉政府和上高寨中心學校第一時間介入調查,同時上高寨派出所也介入調查。目前,當事學生家屬和涉事校長鄭成軍通過協商已達成諒解協議。對於校長的行為,相關部門已給予撤銷鄭成軍校長職務的處分,並調離學校,暫停教師執業。
用圓珠筆扎學生臉 後續曝光令人憤怒
體罰侵犯了學生哪些權利?
體罰,是指通過對人身體的責罰,特別是造成疼痛,來進行懲罰或教育的行為,如毆打、罰站、下蹲、超過身體極限的運動、刮臉、打撕嘴巴等行為。變相體罰,是指採取其它間接手段,對學生肉體和精神實施懲戒並使其受到傷害的行為,如勞動懲罰、抄過量作業、臉上寫字、諷刺挖苦、謾罵、烈日下暴曬等行為。
在我國,《義務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都對體罰的違法性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體罰學生,不管是否產生了嚴重的後果,其行為的屬性肯定是違法的。具體而言,體罰會侵犯學生的以下權力:1、體罰侵犯了學生的身體健康權。健康權是有生命的主體依法享有的保障其自身肌體生理功能健康的權利。青少年正處於身體的發育期,各種身體器官的發育還不成熟,採用暴力的方式體罰學生極易造成學生身體器官的損傷,嚴重者造成終身殘疾。
2、體罰侵犯了學生的身體權。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主體依法享有自己身體的權利。身體權的內容為權利主體依法享有或支配自己的身體,他人不得非法妨礙。體罰中侵犯身體權的情形最為多見,因為身體為生命之載體,侵犯生命權、健康權等都是從侵犯身體權開始的,如該案例中何某被扇耳光,未必危及其生命、但卻損害其生理功能,破壞其身體。
3、體罰或變相體罰侵犯了學生的人格尊嚴。人格尊嚴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憲法》第38條有明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老師的體罰行為,其實質是教師的人格凌駕於學生人格之上的一種表現,每一次體罰都會對學生心靈造成不同程度的傷害,這種心靈傷害是永久的,很難癒合的,有時甚至是無法癒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