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障男子放火5起 活活燒死一孕婦
智障男子放火5起燒死兩人 稱放火是因為好玩
江蘇智障男子李某,趁父親不注意,獨自坐火車來到北京。隨後,他在3天之內連續在豐台區的居民小區內放火5次,其中一次放火導致兩人死亡。據瞭解,李某在老家也曾多次放火,先後3次被江蘇警方抓獲又釋放。昨天上午,李某因涉嫌放火罪在市二中院受審,他稱放火就是因為“覺得好玩”。
智障男子李某在法庭上擦眼淚。
現場
回答問題很費勁兒
昨天上午10點,31歲的智障人士李某被法警帶進法庭,他今年31歲,是江蘇蘇州市人,文盲,無業。李某身穿灰色衣服,走進法庭時,他咧着嘴微笑着看了看在場的所有人。
法庭上,李某的一些行為表現,與智力正常的被告人存在很明顯的區別。在庭審中,李某在回答法官和公訴人的提問時,始終都是嘿嘿笑着。對於大部分問題,他雖然能夠聽明白,但是不能流利的回答,經常是一個字、兩個字蹦着説。每當心裏有話嘴上説不出來時,李某就會很着急,臉上的肌肉抽搐,整個臉憋得通紅。由於李某無法聽懂或順利回答一些複雜問題,公訴人和法官在向他發問時語速都刻意放緩,庭審議程進行得很慢。
案情
丈夫痛失新婚妻子
據檢方指控,2014年5月13日晚8點,李某在豐台區馬家堡西里51號樓3單元1層樓道內,使用打火機點燃樓道內停放的三輪車引發火災,致使36歲的黃先生和29歲的楊女士被燒身亡。
昨天,兩名受害者的家屬都沒有來到法庭,也沒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據事發時的報道,29歲的楊女士在遭遇不幸時,其剛剛結婚不久。據當時的報道,當時消防人員在起火樓的二層過道和二層半過道,分別發現兩名暈厥的人,兩人被抬出後,全身已被燒焦。一名男子哭着説:“我媳婦沒了啊,我們去年11月才結的婚。”居民張女士稱,女死者已經懷孕約有5個月,當晚發現着火後,有居民用滅火器滅火,但是“火太大了,滅火器根本不起作用”。
在小區內連續放火
據檢方指控,在進行第一次放火後,李某繼續遊蕩,之後連續放火4次。
5月14日凌晨1點,李某在馬家堡西里小區26號樓5單元1層過道內,用打火機點燃過道內停放的自行車引發火災,致使兩輛電動自行車和兩輛自行車被燒燬。
5月15日凌晨零點,李某在右安門外開陽裏二區5號樓北側自行車棚內,使用打火機點燃車棚內停放的自行車引發火災,致使兩輛三輪車和一輛自行車被燒燬。
5月15日凌晨3點,李某在開陽裏八區6號樓2單元1層樓道內,使用打火機點燃樓道內停放的自行車引發火災,致使兩輛電動自行車和兩輛自行車被燒燬。
5月15日晚上9點,李某在開陽裏三區16號樓5單元門口東側,使用打火機點燃存放在此的自行車引發火災,致使該樓101室廚房窗户、抽油煙機等物品被燒燬。
李某作案後,在案發地被警方抓獲歸案。檢方認為,李某已構成放火罪。
庭審
李某看到着火就很高興
在宣讀完起訴書後,公訴人訊問李某是否認罪。李某邊點頭邊使勁擠出兩個字,“認罪”。
李某稱,他在案發前5天,瞞着父親,獨自一人從江蘇老家坐火車來到北京。公訴人提問,“你有沒有身份證,怎麼坐的火車?”李某慢吞吞回答,他沒有身份證,也沒有買票,翻牆進入火車站,乘
坐了一輛從蘇州到北京南站的火車,因為知道自己的目的地是北京,所以沒有在中途站下車。
到達北京後,李某每夜在網吧內睡覺,並偷了一輛自行車,無聊了就騎車出去,在網吧附近的小區溜達。按照李某的説法,打火機是他在超市內購買的,他每次放火都是騎着自行車去的,他很喜
歡用打火機點火燒自行車,火着起來之後,他就會蹲在一旁看着。
法官訊問李某:“為什麼來北京,為什麼要放火?”李某回答稱,來北京是因為好玩,可以在網吧上網玩,放火也是因為好玩,“看到火着起來後,很高興”。在被問是否清楚放火的危害時,李某回答,“燒死人,不希望燒死人”。
檢方:屬限制刑責能力人
根據公訴人宣讀的李某到案經過及庭審訊問,記者瞭解到,李某第5次放火時,民警接到羣眾報警前來,看到李某就坐在離着火自行車不遠的樓道內,形跡可疑。民警上前詢問李某是否放火,李某當即承認,並跟民警説起自己還放了另外4次火,並帶着民警一一指認了4個案發地點。
公訴人在法庭上出具了司法鑑定意見書,意見書顯示李某屬於中度智能障礙,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
公訴人指出,李某多次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導致兩人死亡,雖然在實施行為時評估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但是應當負刑事責任。根據刑法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
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在量刑情節方面,公訴人建議法庭對李某從輕處罰而非減輕處罰,理由在於,李某多次放火,放火是一種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的罪行,在本案中導致了兩人死亡的嚴重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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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李某的父母都沒有出現,律師鄒鑫受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為李某進行了辯護。
鄒鑫在法庭上介紹,李某的母親存在智力問題,李某受其母親遺傳,出生時就是智障兒。李某4歲時,父母離異,其由祖母照看,從未上過學。隨着李某慢慢長大,年邁的祖母沒有能力繼續對智力存在問題的他進行看管,李某多次離家出走並實施了盜竊和放火等行為,後改由其父親看管。“他盜竊的目的是為了生存,而放火的目的是出於好玩”,鄒鑫稱,李某的父親為了不讓李某再出去惹事,曾將李某用鐵鏈鎖在家裏近3年時間。
除了檢方已經提到的李某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外,鄒鑫為李某辯護稱,李某曾在江蘇的公共車庫、停車場以及北京小區內實施放火行為,先後3次被江蘇警方抓獲又釋放,但他的犯罪動機僅僅是出於好玩,並不想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因此主觀惡意不深。李某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在主觀上不能認識並預見其所實施的行為將會造成的危害後果,其主觀惡性較小。鄒鑫表示,李某的智力存在不夠健全的狀況,這種情況本應在家庭和社會中受到更多的關愛,而本案中的實際情況卻恰不如意。
專家説法
智障者應獲更多關注
在本案中,李某智障且父母離異,未在家庭中受到關愛。對於智障人士的保護,北京青少年法律與諮詢中心主任宗春山表示,對於一個家庭來説,有智障的孩子是一件值得同情的一件事,尤其是對農村的家庭更是一件雪上加霜的事,增加了家庭的負擔,給父母帶來壓力。作為孩子的父母,有監護能力,不能因為家境困難將孩子遺棄,需要有足夠的善心將其撫養長大。
宗春山表示,對於這類人羣、這類家庭,更多的需要社會的關注。宗春山認為,國家應該承擔監護保護的責任,智障人士往往是喪失勞動能力的人,需要有法律制度和民政福利來幫助他們。但目前,國家統一監護智障人士的民政機構比較少,因此,智障人士的保護是個棘手的問題。需要民間團體的愛心人士更多的關注智障人羣,為他們提供幫助。
被害人或面臨獲賠難
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尹富強表示,放火罪中若致人死亡的,將面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及死刑。因李某屬於限制刑事責任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按照法律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對行為人適用較輕種類或者較小幅度的處罰;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的最輕處罰種類和最小處罰幅度以下給予處罰。
尹富強稱,檢方提出建議法庭對李某從輕處罰而非減輕處罰,如果法院最終以從輕處罰進行量刑,僅從這一因素來看李某還是要面臨10年以上的量刑。但若是減輕處罰,則可以在10年以下量刑。
至於案件受害人家屬的賠償問題,尹富強稱,被害人家屬可向李某及其法定監護人主張賠償。但如果李某及家屬不具有賠付能力,最終獲得賠付的概率較低。而在這方面的社會救助又是缺失的,被害人及家屬的賠償很難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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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障男子放火5起燒死兩人 稱放火是因為好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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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障男子李某在法庭上擦眼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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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李某的一些行為表現,與智力正常的被告人存在很明顯的區別。在庭審中,李某在回答法官和公訴人的提問時,始終都是嘿嘿笑着。對於大部分問題,他雖然能夠聽明白,但是不能流利的回答,經常是一個字、兩個字蹦着説。每當心裏有話嘴上説不出來時,李某就會很着急,臉上的肌肉抽搐,整個臉憋得通紅。由於李某無法聽懂或順利回答一些複雜問題,公訴人和法官在向他發問時語速都刻意放緩,庭審議程進行得很慢。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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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檢方指控,2014年5月13日晚8點,李某在豐台區馬家堡西里51號樓3單元1層樓道內,使用打火機點燃樓道內停放的三輪車引發火災,致使36歲的黃先生和29歲的楊女士被燒身亡。
昨天,兩名受害者的家屬都沒有來到法庭,也沒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據事發時的報道,29歲的楊女士在遭遇不幸時,其剛剛結婚不久。據當時的報道,當時消防人員在起火樓的二層過道和二層半過道,分別發現兩名暈厥的人,兩人被抬出後,全身已被燒焦。一名男子哭着説:“我媳婦沒了啊,我們去年11月才結的婚。”居民張女士稱,女死者已經懷孕約有5個月,當晚發現着火後,有居民用滅火器滅火,但是“火太大了,滅火器根本不起作用”。
在小區內連續放火
據檢方指控,在進行第一次放火後,李某繼續遊蕩,之後連續放火4次。
5月14日凌晨1點,李某在馬家堡西里小區26號樓5單元1層過道內,用打火機點燃過道內停放的自行車引發火災,致使兩輛電動自行車和兩輛自行車被燒燬。
5月15日凌晨零點,李某在右安門外開陽裏二區5號樓北側自行車棚內,使用打火機點燃車棚內停放的自行車引發火災,致使兩輛三輪車和一輛自行車被燒燬。
5月15日凌晨3點,李某在開陽裏八區6號樓2單元1層樓道內,使用打火機點燃樓道內停放的自行車引發火災,致使兩輛電動自行車和兩輛自行車被燒燬。
5月15日晚上9點,李某在開陽裏三區16號樓5單元門口東側,使用打火機點燃存放在此的自行車引發火災,致使該樓101室廚房窗户、抽油煙機等物品被燒燬。
李某作案後,在案發地被警方抓獲歸案。檢方認為,李某已構成放火罪。
庭審
李某看到着火就很高興
在宣讀完起訴書後,公訴人訊問李某是否認罪。李某邊點頭邊使勁擠出兩個字,“認罪”。
李某稱,他在案發前5天,瞞着父親,獨自一人從江蘇老家坐火車來到北京。公訴人提問,“你有沒有身份證,怎麼坐的火車?”李某慢吞吞回答,他沒有身份證,也沒有買票,翻牆進入火車站,乘
坐了一輛從蘇州到北京南站的火車,因為知道自己的目的地是北京,所以沒有在中途站下車。
到達北京後,李某每夜在網吧內睡覺,並偷了一輛自行車,無聊了就騎車出去,在網吧附近的小區溜達。按照李某的説法,打火機是他在超市內購買的,他每次放火都是騎着自行車去的,他很喜
歡用打火機點火燒自行車,火着起來之後,他就會蹲在一旁看着。
法官訊問李某:“為什麼來北京,為什麼要放火?”李某回答稱,來北京是因為好玩,可以在網吧上網玩,放火也是因為好玩,“看到火着起來後,很高興”。在被問是否清楚放火的危害時,李某回答,“燒死人,不希望燒死人”。
檢方:屬限制刑責能力人
根據公訴人宣讀的李某到案經過及庭審訊問,記者瞭解到,李某第5次放火時,民警接到羣眾報警前來,看到李某就坐在離着火自行車不遠的樓道內,形跡可疑。民警上前詢問李某是否放火,李某當即承認,並跟民警説起自己還放了另外4次火,並帶着民警一一指認了4個案發地點。
公訴人在法庭上出具了司法鑑定意見書,意見書顯示李某屬於中度智能障礙,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
公訴人指出,李某多次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導致兩人死亡,雖然在實施行為時評估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但是應當負刑事責任。根據刑法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
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在量刑情節方面,公訴人建議法庭對李某從輕處罰而非減輕處罰,理由在於,李某多次放火,放火是一種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的罪行,在本案中導致了兩人死亡的嚴重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