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徵意見 年底前擬正式發佈

  10月20日電 據中國保監會網站消息,近日,保監會就擬修訂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計劃在年底前正式發佈。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徵意見 年底前擬正式發佈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資料圖)中新社發 王子瑞 攝 圖片來源:CNSPHOTO

  修訂規定是保監會貫徹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和保監會“1+4”系列文件精神的一項重要舉措,是償二代二期工程的重要內容。徵求意見稿在償二代17項具體監管規則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償付能力監管的框架和原則,完善了監管措施的全面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對於強化償付能力監管剛性約束、防控保險市場風險、促進國際保險監管合作都具有重要意義。

  現行《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發佈於2008年,是我國償付能力監管的綱領性文件,在加強和完善償付能力監管、防範和化解風險、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着我國保險業的快速發展、保險市場風險的複雜多變和償二代監管制度的建設實施,現行規定已不能滿足行業防範風險和償二代監管實踐的需求,亟待完善和修訂。2016年償二代正式實施之後,保監會就着手啓動了現行《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的修訂工作。經過廣泛調研和充分論證,形成了徵求意見稿。

  徵求意見稿共7章49條,規範了保監會、保監局、保險公司以及中介機構、投資者等市場相關方在償付能力監管體系中的職責定位,構建起監管機構內部上下聯動、監管與市場內外結合、保險公司與監管機構各負其責的償付能力監管機制和監管體系。與現行《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相比,徵求意見稿主要有6個特點:

  一是進一步明確了償二代監管框架,以風險為導向,建立定量資本要求、定性監管要求和市場約束機制相結合的三支柱償付能力監管體系。

  二是對保監局在償付能力監管中的職責進行了再定位,明確其“三個參與、一個負責、一個監督”的職責,即參與償二代風險綜合評級、風險管理能力評估、非現場核查和現場檢查工作,負責對轄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進行風險綜合評級,監督轄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落實中國保監會採取的償付能力監管措施的情況。明確保監局的償付能力監管職責有利於整合集中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率,防範行業風險。

  三是明確了償二代的監管指標標準。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達標標準為50%、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達標標準為100%、風險綜合評級達標標準為B類以上,三個指標同時達標的為償付能力達標公司;任意一項指標不達標的,為償付能力不達標公司。

  四是建立了多維度、分層次的監管措施。從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實際資本、風險綜合評級等多個維度對公司進行分類,根據公司風險成因和嚴重程度規定相應的監管措施,提升監管措施的風險針對性和有效性。

  五是建立了償付能力數據非現場核查機制和現場檢查機制。每季度對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60%或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20%等償付能力風險較大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數據進行重點非現場核查,建立常態化的現場檢查機制,並加強對審計機構、精算諮詢機構、信用評級機構等中介機構的監督,對於服務質量存在問題的,將採取不接受其報告、移送有關部門進行處罰等措施,確保償付能力數據真實可靠。

  六是強化了監管合作和協調。規定保監會將按照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的要求,加強與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外匯管理局的監管協作,包括加強金融審慎監管制度的協調;加強對保險集團和保險公司跨行業、跨領域業務的監管,對風險較大的保險、銀行和證券等業務板塊協同採取相應監管措施;強化對跨市場、交叉性金融風險的監測和防控等。同時,保監會將加強與相關國家和地區的保險監管機構、國際保險監管組織的償付能力監管合作。

  下一步,保監會將根據各方面反饋意見修訂完善,計劃在年底前正式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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