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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據中國之聲《全國新聞聯播》報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日前發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擬明確除國務院批准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等。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2日在其官網發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稱,除國務院批准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中央”、“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行政區劃名稱不得作字號,但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另有含義的除外。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用語不得用作字號,但該用語另有含義或者具備顯著性、社會公眾可以明確識別的除外。職業、職位、學位、職稱、軍銜、警銜等及其簡稱、特定稱謂不得用作字號,但另有含義的除外。企業名稱不得含有與成立企業目的不符的字樣,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經營範圍的業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明確,企業不得惡意申報與已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近似的名稱。不得擅自將他人姓名、名稱、字號、簡稱以及特定稱謂等用作字號,有投資關係或者經過授權等情形的除外。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其他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名稱,有投資關係或者經過授權等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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