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人索賠遭毆打,元芳你怎麼看。11月14日下午,張先生在新街口一超市分多次購買同一款雞尾酒,因商品過期10天索賠,不料被幾個大漢圍住拳打腳踢,並搶走商品和小票。昨天,超市總部相關負責人表示,這位消費者所購商品涉嫌調包,但無法提供相關證據。北京晨報記者來到該超市,發現貨架上已沒有趙先生所購酒品。目前,警方介入調查。
講述:打假索賠遭羣毆
昨天,一段視頻在網上被熱議。“再不鬆開把你腿削折了”,一棕色外套男子被逼跪在地上,抱着收銀台附近的欄杆連連承諾“再不來了”。另外兩個大漢在旁拖拽他,其中一人用木棒打向男子,另一人在旁邊踢了該男子一腳,並威脅道:“再來讓你沒命”。
視頻中被打的正是職業打假人張先生,他告訴記者,11月14日他去新街口一超市購物,發現其中一款酒過期10天,然後他分批次購買了多瓶。記者從他提供的視頻中看到,他在茶飲料區的貨架上找到了售價12.5元的一款酒,貨架上擺放着十幾瓶粉色的“魅夜預調酒蜜戀瑪格麗塔”,他特意對焦了酒品上的保質期,記者看到,這款酒在2016年2月4日生產,保質期為9個月,如按事發當天的時間來算,確已過期10天。隨後,張先生購買了一瓶酒和一包口香糖,銷售人員給了他小票。
“貨架上有十幾瓶酒,我分幾次買了11瓶。”張先生説,他拎着這些酒到服務枱投訴,一名酒水經理前來協調。“他先問我買了什麼,要怎麼解決。但還沒等我提出怎麼賠償,他們就來了幾個人把我往邊兒上拽,我不走就對我拳打腳踢。”張先生説,購買的11瓶酒水和購物小票被對方搶走,連手機裏留存證據的照片也被對方刪除,這讓他根本無法向食藥監部門反映情況。“我現在身上有好幾處淤青,也不太舒服。”
昨日,北京晨報記者來到該超市,在地下二層的茶飲料區貨架上找到了那款“魅夜預調酒蜜戀瑪格麗塔”的商品標籤,張貼時間為9月26日,但貨架上已不見粉色酒品,而換上了其他顏色。記者發現,新更換的酒保質期為12個月,在保質期內。
隨後,記者在一名工作人員帶領下來到了超市管理處,而店長正是視頻中腳踢張先生的那個人。雖拒絕了採訪,但他透露,張先生並非第一次來這家店“找事兒”。該超市總部質量安全部負責人孫文波表示,動手打人確實不對,但事出有因。據他介紹,張先生曾因購買產品不合格而起訴該超市,公司賠償了他1萬多元。而像張先生這樣的職業打假人經常使用“調包術”惡意維權。“經常買了我們的合格商品後,拿外邊同款過期的不合格的商品來索賠。”
孫文波説,雖然上次沒有張先生“調包”的證據,“但這次他買的商品和我們賣的不一樣,是被調包的。同款商品我們賣的都是保質期12個月的”。但對於“調包”一説,對方未提供證據。記者詢問為何“合格”的同款商品也遭到下架時,對方表示不知情。
對於孫文波的回應,張先生直呼荒謬,“整個過程我都拍下來了,我就是從貨架上拿的東西。而且那麼多瓶酒,我怎麼能調包?”
這並非職業打假人被毆打的第一起案例。去年10月14日,本報就曾報道過職業打假人張秋雷遭到毆打,致身體多處骨折。
資深職業打假人王海表示,消費者維權也要講技巧。“不建議消費者購買後馬上維權。最好先保全證據,音頻、視頻、物證等,應保存副本後再舉報或投訴。”他同時提醒消費者,如直接和商場、超市等協商,最好有親友陪同,溝通時避免語言衝突。
職業打假人馬壯也説,“維權,如果對方態度很惡劣那就趕快撤離避免發生衝突,讓第三方介入調查,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訴”。
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律師餘超認為,超市人員打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餘律師強調稱,除已購買的酒水屬個人財物,手機照片也屬於個人財物。“超市工作人員沒收消費者已購買的酒水,還刪除了他手機裏的照片,這是故意損害他人財物。”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此外,餘律師也提示,如消費者的票據和照片等證據滅失不利於後期維權,可以直接報警要求警方固定證據,還可以要求工商部門介入調查。昨日,張先生已向新街口派出所報警,目前警方介入調查。
其實,職業打假人一直是個飽受爭議的羣體。此前,打假人一直遊走在法律邊緣,但在2013年底,最高法出台規定:“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是法律層面首次對“知假買假”進行肯定。
2014年3月15日,新《消法》實施,將“欺詐行為”的賠償額度從“退一賠一”提高到“退一賠三”,並規定了最低500元額度。2015年10月1日,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實施,又明確“退一賠十”,還規定“千元保底”。這些法律法規的實施,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打假者的熱情。
不過昨天,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送審稿)》,公開徵求意見,其中規定“金融消費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不適用本條例”,這意味着,該條例實施後,知假買假並從中獲利的職業打假人行為或將不再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