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歲女孩遭母親男友強姦 被霸佔9年還做過人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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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説女人就像花兒一樣嬌美
未成年的女孩們,就像花蕾
從某種角度上來説,她們更需要得到保護
就怕她們在綻放前,就已經凋零
在遼寧大連,就有這樣一個男子,
對一個可憐的未成年女孩
做出了可怕的事
喪心病狂、令人髮指
男子孫某和女友以夫妻名義同居其家,趁女友不在家,強姦女友年僅11歲的女兒。之後,孫某長期強姦、霸佔這個小女孩,大約9年的時間......期間,還導致女孩懷孕,做了流產手術。
近日,法院發佈案件判決結果,孫某因強姦犯罪,獲刑十三年。
男子趁女友不在家強姦其女兒 長期強姦霸佔達9年
男子孫某與女子張某2007年相識,之後便以夫妻名義同居。
2007年11月份左右,孫某與張某將張某的女兒小張從老家接到大連的出租屋共同生活,當時,小張剛剛11週歲。
2008年的一天早晨,孫某在出租屋內,趁張某不在家之機,將小張強姦。
之後,孫某分別在多處出租屋內,趁小張單獨在家之機,長期強姦小張,霸佔小張,直到2016年7月。
期間,孫某因越獄潛逃被抓獲後,自2012年10月至2016年6月16日在監獄服刑。刑滿釋放後,繼續強姦小張,並於2014年7月致小張懷孕,同年9月做人工流產手術。
男子被認定強姦犯罪 一審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
今年4月,檢察機關將此案公訴到法院。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孫某明知小張在2008年是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對其實施姦淫,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
在小張年滿十四周歲後直至2014年10月9日未成年之前,孫某是與未成年的小張有共同家庭生活關係、對小張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孫某長期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小張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的小張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行為,也應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孫某強姦次數眾多且造成未成年小張懷孕的後果,屬於情節惡劣。
孫某曾因犯搶劫罪於1990年被判處有期徒刑,1993年越獄潛逃後於2012年被抓獲,於2014年6月16日刑滿釋放,其刑罰執行完畢後,仍不思悔改,在2014年7月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強姦罪,為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近日,法院發佈案件判決結果,一審認定孫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相關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第21條
對幼女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幼女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論處。對已滿14週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第25條
針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從嚴懲處:
(1)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係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輕傷、懷孕、感染性病等後果的;
提醒各位家長
一定要保護好孩子
千萬別給歹人可趁之機!
同時也要教會孩子保護自己
快快收下這本女童防狼手冊
女童防狼手冊
1.告訴孩子,凡穿游泳衣會覆蓋到部位,任何人絕對不得觸碰。
2.任何人的任何行為,只要讓你感到痛或不舒服,就立刻表示反抗,即使他是老師或其他有權威的人,並儘快告訴媽媽或其他信賴的成年人。
3.讓孩子儘早明白到底什麼是性侵和受到性侵怎麼辦,受到侵犯應向信賴的成年人或警察求助,切不可害羞、膽怯而拖延了時間。
4.孩子外出,應瞭解環境,儘量在安全路線行走,避開荒僻和陌生的地方。
5.晚上女孩子外出時,應結伴而行,尤其是年幼女孩外出,家長一定要接送。
6.女孩外出要注意周圍動靜,不要和陌生人搭腔,如遇有人盯梢或糾纏,儘快向人多處靠近,必要時呼叫。
7.女孩外出,隨時與家長聯繫,未得到家長許可,不可在別人家夜宿。
8.應該避免單獨和男子在家裏或是寧靜、封閉的環境中會面,尤其是到男子的家裏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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