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根達來被判刑!違法違紀細節披露……

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發佈《孟根達來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判決書)。

孟根達來被判刑!違法違紀細節披露……

△中國裁判文書網截圖

判決書顯示,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孟根達來利用其父親孟建偉擔任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公安局局長、政法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副廳長等職務形成的影響力,為請託人孫悦、曹守軍、王利羣等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託人財物,並非法持有槍支、彈藥。

孟根達來被判刑!違法違紀細節披露……

△孟建偉 來源:@內蒙古法制報官博

(一)利用影響力受賄105萬元人民幣、14萬美元

1、接受孫悦請託,幫助包頭市大宇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實際負責人孫悦協商其公司越界到內蒙古包頭鑫達黃金礦業有限公司礦區採礦事宜,事後收受請託人孫悦100萬元人民幣。

2008年9月,包頭市大宇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大宇礦業)在開採鐵礦石過程中,因開採越界進入內蒙古包頭鑫達黃金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鑫達黃金礦業)礦權開採區域。鑫達黃金礦業發現後製止並要求大宇礦業停工,不允許其繼續開採。為解決大宇礦業與鑫達黃金礦業越界開採糾紛事宜,大宇礦業負責人孫悦找到孟根達來幫忙協調此事,希望通過孟根達來出面幫忙溝通,鑫達黃金礦業能允許大宇礦業在其礦區範圍內繼續開採鐵礦,並承諾事成後給予孟根達來以財物回報。孟根達來答應孫悦的請託後通過其母親劉麗萍找到包頭鑫達黃金礦業董事長張歷聲協調,張歷聲考慮到孟根達來父親孟建偉時任包頭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兼公安局局長的職務影響力,默許了大宇礦業可以在鑫達黃金礦業礦區範圍內繼續開展鐵礦。

2009年5月下旬,為表示對孟根達來的感謝,孫悦送給孟根達來100萬元人民幣,並將該100萬元人民幣直接投資入股到包頭市元泰隆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孫悦為該公司大股東),由孫悦負責管理代持孟根達來所佔有的股份。至2016年底前孫悦陸續通過現金和銀行轉賬的方式,將上述100萬元人民幣本金及入股經營期間所產生的營利收入轉給了孟根達來。孟根達來將此款用於日常生活支出。

2、接受曹守軍請託,幫助包頭市紅巖機械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守軍辦理三軸全掛車註冊登記,收受曹守軍14萬美元(2011年6月20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匯率摺合人民幣90.5744萬元)

2010年6月份,包頭市公安局交管支隊車管所停辦了三軸全掛車登記落户業務。包頭市紅巖機械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人曹守軍為了能順利給其公司生產的三軸全掛車辦理註冊登記,請託孟根達來幫忙找公安交警方面的關係為其公司生產的三軸全掛車辦理登記落户。孟根達來接受曹守軍的請託後,利用其父親孟建偉時任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副廳長的職務影響力,通過與時任包頭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支隊長安鋭、包頭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所長沈成利協調打招呼,在2011年6月份為包頭市紅巖機械有限責任公司旗下的包頭市豐馳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順利辦理了三軸全掛車登記落户手續。當時包頭市其他運輸公司銷售的三軸全掛車必須掛靠豐馳汽車運輸公司並交納管理費落户,因此曹守軍壟斷了當時包頭市三軸全掛車登記落户市場。事成後曹守軍為感謝孟根達來的幫忙,於2011年6月20日左右送給孟根達來14萬美元人情費,孟根達來轉送沈成利未果後將此款據為己有。

3、接受王立羣請託,與包頭市公安局昆都侖區分局協調王立羣非法購買槍支涉案事宜,收受王立羣5萬元人民幣。

2016年1月4日,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刑偵總隊接到重慶市公安局刑偵總隊《關於協查重慶市兩起網絡販槍案線索函》,通報涉及內蒙古包頭市居民朱彬購買槍支線索。包頭市公安局昆區分局調查發現朱彬的丈夫王立羣有重大嫌疑,王立羣因害怕被公安機關打擊處理,通過朋友侯玉瀚找到孟根達來幫忙,並通過侯玉瀚送給孟根達來人民幣5萬元作為好處費。孟根達來利用其父親孟建偉的影響力,出面找到時任包頭市公安局昆都侖區分局副局長張一言、主管刑偵的副局長朱潤生協調,為王立羣涉槍案件説情。2016年5月26日王立羣到案後如實交代了其通過互聯網向重慶市石柱縣居民譚某購買禿鷹牌氣槍零部件後私下組裝槍支(經鑑定該槍為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的事實。在朱潤生的關照下,昆都侖區公安分局對此案以行政案件立卷,但對王立羣未做任何處理,也未就此案向重慶警方反饋協查結果。

(二)非法持有槍支、彈藥

呼倫貝爾市監察委辦案人員於2018年10月30日、11月27日、12月8日,通過孟根達來在包頭市的住所及車庫進行搜查,搜查出疑似槍支5支、疑似氣槍鉛彈3盒共1096發,疑似小口徑子彈256發。經呼倫貝爾市公安局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送檢的長短5支疑似槍支中黑色禿鷹牌氣槍及黑色手槍各一支,符合槍支認定標準,屬於槍支,另外三支不能確定為槍支。送檢的3盒鉛彈共1096發能夠配合槍支使用。經內蒙古大興安嶺森林公安局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送檢涉案的256發疑似口徑子彈系小口徑步槍彈,均能正常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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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根達來利用影響力受賄案庭審現場 來源:鄂倫春自治旗紀委監委網站

經內蒙古自治區鄂倫春自治旗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孟根達來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並處罰金三十萬元。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三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30日起2022年10月29日止。罰金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二、對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孟根達來非法所得195.5744萬元予以收繳,上交國庫;

三、對扣押在案的黑色手槍和禿鷹手槍各一支、5.5毫米1096發鉛彈、256發小口徑運動步槍彈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收繳後按照規定處理。

【來源:北方新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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