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叫李楠,家住彭州丹景山鎮新春村4組,今年102歲。歷來由兩個兒子輪流照顧,一家一個月。大兒子今年83歲,小兒子黃衫今年62歲。去年5月,因為搬遷安置房子時,老人應得的那一部分劃到了小兒子一起,這件事讓兩兄弟鬧了不愉快。去年5月底,見大兒子遲遲沒來接她。她突然告訴陽玉,“你們兩兄弟我誰也不跟了,我要把你們都告了。”説完,她就獨自往丹景山法庭走。“那天下着雨,路又滑,她又非要去,出了事咋得了,我就只有送她去。”陽玉説,就這樣,她騎着三輪車,送母親去告自己,“當時真的很沒面子,我們甚至成了當地的名人。”到了法院,祝增巧所在的家事審判接待了李楠。“這種贍養糾紛,我們都很重視,不是一敲法槌就能解決的。”祝增巧説,他們對此事做了詳細瞭解,又叫來當地村委會進行調解。沒幾天,老人氣消了,主動撤訴了,小兒子黃衫一家也承諾,願意一直贍養老人。26日下午,李楠告訴記者,“兒子媳婦對我好啊。洗衣服、洗頭、帶我轉街、都是她做,洗臉帕都遞到我手頭。都弄規矩了的,也沒抱怨過。”
當上過門媳婦之後,婆婆就一直不怎麼待見我們一家,包括我老公。雖然説婆婆的任務就是生兒育女,並且養大成人,這是她應盡的義務,而且她已經完成了。我給你家生的孫子,你也不懂得疼愛。所以,對老人的贍養義務我們是要做的,但是,做到對老人疼愛的地步。我們是做不到的。種下的什麼因,就會得到什麼樣的果實。
我老公家裏有2個弟妹。老公是老大,在很小的時候就很能吃苦。為了分擔一點家裏的單子,老公在那時候就做起了小生意。走街串巷的賣菜。公公就在家裏種蔬菜,然後交給我老公去賣掉。人們都稱我老公為“蔬菜王子”。但我婆婆不待見我老公的原因也很奇葩。因為我婆婆喜歡聽好聽的,但我老公是一個急性子,有什麼説什麼。很不得婆婆的寵,以至於到現在我婆婆也不怎麼關心我老公。
由於我也是事業心比較強的人,婚後,為了給小孩子過上更安逸的生活。我決定出去去工作,而且,我也比較心疼老公一個人去外面工作辛苦。在婆婆比較閒暇時間,我把孩子給孃家人照顧就顯得不太懂事了。而且,我婆婆不是也幫着小姑子帶孩子嗎。我去要求她給我也帶着孩子,她也不會拒絕吧。誰知道,婆婆一口就否決了我的請求。説“自己的孩子自己帶,我哪有時間管你們的孩子”。我聽完後,心裏也是火冒三丈“你不給我們帶孩子,將來我們也不會盡心的為你養老”。
婆婆回敬到“如果你們敢不給我養老,我就去法院告你們去”最後,我無奈的吧孩子交還給了自己的父母來代養。你們説,這麼奇葩的婆婆,誰受得了。
(2017-10-08)
小姑子遠嫁到了900公里的省外一個農村家庭,距離遠,再加上家庭條件有限,所以兩年才會一次孃家,每次來我們都是特別的親。
但是今年小姑子回來了兩趟,而且每次來都要大吵一架。
事情是這樣的,公公因車禍去世,肇事方賠付了60萬,料理後事的時候發現公公他個人偷偷存了一個存摺,上面有15萬塊錢,全是他這麼多年私自存的,連婆婆都不知道。
小姑子來奔喪的時候知道這些事,公公還沒下葬就要鬧着分錢,還説她也有繼承權,要分一半,把婆婆氣的破口大罵:你爸屍骨未寒,你就着急要錢,你嫁那麼遠,兩年才回一次,我能指望你養活我嗎?你良心讓狗吃了嗎?你給我滾,我沒你這個女兒!
小姑子老公聽到婆婆這麼罵他老婆,自然不願意,嚷嚷着要上法院起訴我們,要回自己該得的。
老公氣的
不行,拿起一把掃把把他兩口趕出了家門,直到公公下葬都沒讓他倆進家門一步。他兩口也識趣,回了自己老家。
沒想到的是,公公三七他倆又來了,這次還帶了個律師,沒直接去墳地,而是找上了村支書和村長在家門口等我們。
最後在村支書和村長的調解下給小姑子10萬塊錢,不過婆婆説以後老死不相往來以後沒有這個女兒。
我和老公雖然沒説什麼,但我覺得婆婆做的對,當然將來我肯定會對婆婆好的。
(2017-09-27)
9月20日,田園婆婆(838127)補發股權司法凍結公告。
公告顯示,該公司股東楊淑琴被司法凍結300萬股,佔公司總股本30%。司法凍結期限為2017年8月8日起至2020年8月7日止。公司股東張楊被司法凍結300萬股,佔公司總股本30%。司法凍結期限為2017年8月8日起至2020年8月7日止。
凍結主要是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請凍結股東楊淑琴持有公司的300萬股股份;同時申請凍結股東張楊持有公司的300萬股股份。
值得注意的是,田園婆婆表示,本次股權司法凍結尚未對公司生產經營等產生重大影響。但請投資者注意,若上述凍結的股份被依法處置,公司實際控制人將存在發生變更的風險。
新三板在線獲悉,田園婆婆於2016年8月22日在新三板掛牌,以協議方式轉讓。公司主營水晶紅果、雞系列產品。
(2017-09-21)
圖文無關
武晚傳媒·武漢晚報9月12日訊(記者夏晶 通訊員熊斌 熊愷)為了逃避失信懲戒,一些“老賴企業”竟然將法定代表人(又稱法人代表)變更成老弱病殘的爹爹婆婆,對企業“一問三不知”,搞得法院執行時沒辦法採取實質性措施。昨悉,武漢市中級法院首次向工商部門發送法律文書,禁止兩家被執行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
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隨着近年來法院執行力度加強和社會誠信體系建設逐步完善,致使被執行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舉步維艱。有些人就動起了歪腦筋,搶在執行法院在對法定代表人採取罰款、拘留和移送拒執犯罪之前,變更法定代表人,混淆責任主體,使得信用懲戒和執行制裁對更換後的“傀儡法人”難以產生效果。
近日,武漢經濟開發區法院在執行某集貿市場退還菜販租金系列案和某裝飾公司賠償僱員損害案中,為了防止兩家企業變更法人逃避制裁,法院經審查作出裁定,禁止兩公司進行法定代表人工商變更登記。隨後,法院還通過執行聯動機制,及時由轄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鎖定兩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換流程。
法院解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規定,在權利義務關係尚不明確的訴訟保全階段即可禁止債務人從事特定行為並予以保全執行,根據“舉輕以明重”的解釋方法,在案件已經審結生效後,對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當然可以適用該規定,禁止其進行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
據此,開發區法院推出了上述禁止令執行措施。據工商部門反映,此舉措是我市工商部門首次協助限制“老賴企業”變更法人。目前,市中級法院為防止作為法人單位的被執行人在訴訟審判和執行期間更換法定代表人,正在與工商部門積極磋商,工商部門在收到法院限制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文書後,將不予變更,形成制度化。
(編輯:張穎惠)
(2017-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