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被父親拴墳場,細節揭露太殘忍。正月初一,兩歲小女孩被拴墳場。1月28日,正月初一,渠縣李馥鎮,一名兩歲的小女孩被人拴在墳場旁的竹子上,小女孩背後還放有一張紙板:這是王某的外孫女點點,也就是王某某的女兒,電話110。
女孩被父親拴墳場 細節揭露太殘忍
墳場附近上墳的羣眾發現了這名女孩,並報了警,民警及時將女孩帶走,並找到女孩的母親。對於該行為,女孩母親王某某介紹,可能是前夫為讓自己出面復婚,而將小女孩拴在墳前,目的是逼孩子的母親“復婚”。
據當地村民介紹,當天清晨有村民上墳,他們突然聽到荒郊墳場傳來陣陣傷心的哭泣聲,循聲上前才發現,小女孩被人遺棄在荒郊墳場。發現這一情況後,村民立即報警。而紙牌上所寫的王某,正是距離墳場不遠的村民。小女孩是何時、被誰拴在墳場的竹子上的,當地村民都不甚瞭解,但推測可能在天未亮時,這名女孩已被拴在墳場。
通過民警調查,小女孩點點被遺棄的地方是其外婆的墳頭。其父親羅某家住渠北鄉,其母親王某某家住李馥鄉。在點點幾個月大時,父母離婚,王某某帶走了大女兒,點點則跟着父親生活。
渠縣公安局民警介紹,後經多方查找,警方聯繫上點點母親王某某。1月29日,王某某聽聞女兒被遺棄的消息,匆匆忙忙趕到李馥派出所,接回了小女兒。
女孩被父親拴墳場 細節揭露太殘忍
遺棄子女或涉嫌犯罪
小女孩父親的行為或涉嫌遺棄罪,我國刑法第261條規定,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的,才構成犯罪。也就是説,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遺棄行為情節惡劣是指:由於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着,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難境地的;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為的)等等。
女孩被父親拴墳場 細節揭露太殘忍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