捅死同學被判無期 背後真相是這樣太恐怖了

  捅死同學被判無期,背後真相是這樣太恐怖了。2013年12月1日清晨6點20分,東營市東營區派出所的接警電話急促地響了起來。電話稱,離此不遠的警察學院有人持刀傷人。接警後,民警迅速出動,與此同時,120急救車從另一條街呼嘯而過,兩輛車幾乎同時到達事故現場。

  這裏是學生公寓樓一樓大廳,現場的血腥讓人慘不忍睹。地上、牆上、窗户上……大片的血跡無聲地記錄着當時的慘狀。

  時間就是生命,120急救人員迅速對傷者進行搶救,民警在學校食堂見到了被師生控制的兇手。“這是從扈強身上搜出來的刀,就是他捅的人。”一個帶着眼鏡的中年男子向警察遞過一個沾有血跡的塑料袋,並介紹説,“我是他的教導員。”

  此人口中的扈強,就站在他的旁邊。他個子不高,沉默不語,看上去並未成年,臉上還浮現着一絲稚嫩。難道,他是行兇者?很快,鑑定報告確定了這一答案。傷者宗磊身中10餘刀,刀傷造成宗磊心臟破裂、右頸外靜脈破裂,最終,其經搶救無效死亡。

  僅一個多小時的時間,兩個年輕人的人生就被徹底改變。宗磊失去了自己年輕的生命,而扈強,從一個特警班的學生淪為了故意殺人罪的犯罪嫌疑人,時年14歲。

  此時,校園裏大部分學生又回到了課堂上課。只是他們還不知道,班裏空出的兩個座位,再也不會有人回來了。

  扈強被警方控制。他對捅傷宗磊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敍述起作案經過,令人咋舌。據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處檢察官王飛回憶,扈強當時是這樣供述的: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處檢察官王飛:早上出早操的時候,在學生公寓樓一樓大廳的地方,他就趁着宗磊不注意,上來先是一刀捅在他脖子上,捅進去之後又橫着劃了一下,屍檢鑑定證實被害人脖子上有一個長達9cm的創口,這個創口已經很大了。這一刀之後又衝着被害人胸部、腹部等要害部位捅了10多刀。

  10餘刀,多大的仇怨才能激起這樣深刻的恨呢?此外,扈強捅人後的反應也給辦案檢察官留下了深刻印象: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處檢察官王飛:因為學生公寓都是有監控錄像的,殺人動作我們從錄像上都能看到,就看見他上來就摟着被害人脖子,連續的捅刺,之後就看到他非常從容和冷靜的從現場走了。據他自己交代,他先是到廁所裏躲了一陣,然後出來若無其事的去跑早操。

  一個年僅14歲的孩子,究竟為何要以如此殘忍的方式,對自己朝夕相處的夥伴痛下殺手?殺人後的平靜表現,到底是冷漠還是另有隱情?根據辦案人員的多方調查,這起未成年人實施的校園殺人案起因脈絡逐漸浮現出來: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處檢察官王飛:平時扈強在學校裏也是比較囂張跋扈的,在上學期間,和同學宗磊之間積怨越來越深。經過同學反映,比較大的事就是兩個。一個是扈強把他們一個同學張某的訓練鞋藏起來了,宗磊知道後就把這個事告訴了張某。扈強做的惡作劇被宗磊告發,這是第一個事。第二個事是他們是司法警察學院,宗磊把扈強訓練的武裝帶給藏起來了,這件事又被扈強知道了,就因為這兩個事。

  不論是清晨校園殘殺同舍夥伴,還是殺人後淡定離開,扈強犯案的一系列表現突破了常人的認知。而殘忍行兇的背後,僅僅是因為一點生活瑣事,讓人更是不禁捏了一把冷汗。除此以外,在訊問中,扈強説出了一段更加令人震驚的話: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處檢察官王飛:在他自己的供述中是這樣説的,我當時就想割了他脖子動脈,就想讓他死。這樣我就會進去,進去後家裏也不用管我,這樣家裏就沒有我上學、就業、買房的經濟負擔,我在裏面有吃有喝的,我家裏最多給宗磊出個棺材費。這樣一種思想是非常可怕的。

  小小年紀,暴戾之氣從何而來?震驚之餘,檢察官決定不惜一切代價,弄清案件的原委。而就在人們議論紛紛、一切還未成定局的時候,經調查,檢察官發現扈強持刀傷人,已經不是第一次了。

  2013年7月21日晚,東營市河口區西湖廣場上,發生一起捅人事件,傷者被緊急送往醫院,後被鑑定為重傷。

  被害人叫陳斌,時年15歲,據其後來回憶説,這是因為一個月前,自己與朋友在電話裏和行兇者發生過口角,導致今天被其報復捅傷。他説的這個人,就是扈強。

  扈強第一次捅人是在2013年7月,僅僅不足5個月,再次捅人,致其死亡。為什麼扈強能夠在第一次作案後繼續犯案?在這裏需要和大家説明一下,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對法定八種性質的“行為”負刑事責任,其中一項就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而在這起案件中,公安機關等的就是陳斌的傷情鑑定報告,如果鑑定為重傷,則可對犯罪嫌疑人移送審查起訴,如果非重傷,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而就在等待鑑定結果期間,悲劇再次發生了。

  同年12月30日,兩起案件被移送至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區分局,進行併案處理。

  未成年人案件的辦理有別於成年人案件,對其進行社會調查就是其中一項。為了全面瞭解事發原因,辦案人員來到扈強生活的學校進行調查。調查發現,大家對死者宗磊評價不錯,而對扈強,言語間頗有微詞,認為其平日裏囂張跋扈、霸道、很愛欺負人。可檢察官在看守所裏見到的,卻是另一副面孔: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處檢察官王飛:他給人的第一印象非常文靜。聽他的談吐比較清楚有條理,看起來也比較成熟。在我們會見他的時候,他一個勁兒的説非常後悔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向死者家裏懺悔,包括説自己每天吃素食、禱告之類的,説得非常的好。

  剛剛接連犯下大罪,他真的這麼快就悔過了嗎?在檢察官的訊問中,扈強虛偽的淚水暴露無遺。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處檢察官王飛:真到了訊問時候,問到關鍵問題、關鍵情節,他都有翻供和辯解。比如,具體到殺人的情節上,無論是根據現場監控還是(訊問)錄像,他都説的是“趁宗磊不備,拿刀捅了他”,但是提審的時候他又説是“被害人先罵他,他才動手”;犯案後,明明是裝作若無其事離開,卻説成是去找老師投案自首。所以看他一系列的表現,我們認為他認罪悔罪態度是一般的,並不像他表現出來或者嘴裏説的那樣,更多的還是體現了一種狡辯。

  檢察官王飛説,在獄中,扈強聽説多賠償就可以減刑,就一直讓他的父親拿出更多的錢賠償被害人。但由於前期故意傷人罪,其父已經賠了12萬餘元,本就不太富裕的家庭實在拿不出更多的錢。但為了兒子,他的父親還是應下了。案發以來,扈強的父母除了陪孩子,便是四處借錢。

  一邊,審訊工作焦灼推進;另一邊,則是兩個家庭的艱難生活。在他們身上,檢察官看到的是流乾了眼淚的母親,愁白了頭的父親,這一刻,只有受害者。

  比起獨子被殺,扈強及其一家人的態度幾乎成為壓倒宗磊父母的最後一根稻草。他們發現,沒人在乎他兒子就這樣被殘忍的奪去了生命,他們只關心自己的命運。因為兇手是未成年人,似乎有了更多從輕發落的理由。死者的母親中年喪子,已無法來到現場,父親連夜從青州趕到了東營。由於經濟並不寬裕,他租住在一間每天40元的小旅館,屋裏透不進一絲光亮。他整夜整夜睡不着覺,怔怔地望着封死的窗户發呆,他覺得,那就像他現在的生活,壓抑,又沒有出路。

  2014年12月30日,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宣判:被告人扈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

  宣判後,扈強提出上訴,而東營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教育、感化、挽救”似乎是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一個工作準則,換句話説,人們總是把它和“從輕判罰”畫上等號。但在這起案件中,或許會讓你產生不一樣的看法。

  此案兩罪並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17年,檢察院認為,這個判決結果有失公正,堅決抗訴,問及理由,檢察官王飛沉思片刻,給出了這樣的答案: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處檢察官王飛:他其實是利用了國家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和“教育、感化、挽救”的特殊政策來給自己做個護身符。如果是成年人犯下本案這樣的罪行,依法應該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但是他是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最高只能判處無期徒刑。我們根據他主觀惡性、罪行的大小決定如何對他進行教育和挽救。從寬是為了教育挽救,從嚴懲處也是為了教育和挽救他。他的罪行可以説極其嚴重,連犯了兩個重罪。前罪,故意傷害致人重傷,剛剛犯了不到5個月的時間,又故意殺人,時間這麼短的情況下,這些都反映他主觀惡性非常深,可改造性非常差。這兩次犯罪都是因為一些小事,針對的對象都是未成年人,傷害方式都是用刀捅,捅刺部位也都是要害部位,反映出這個人人身危險性比較大,再加之其作案手段非常殘忍,犯案前精心預謀、進行法律規定(諮詢)。這些情況一綜合我們就認為,兩個罪判其17年,量刑明顯不當。

  最終,考慮到扈強人身危險性大、可改造性差、主觀惡性極深,且死者親屬強烈要求對其從重處罰,法院決定改判扈強無期徒刑。

  每一個“問題”孩子的背後都有着問題形成的複雜原因,在幼年時期,成長環境對孩子的心理健康的形成至關重要,其中涉及父母的教育,也包含社會環境的影響。在對扈強進行調查時,檢察官發現,比起母親的溺愛,其父扈一文對孩子非常嚴厲,做得稍有不好便非打即罵,每每犯錯時,都以粗暴、專制的態度強行制止。現在看來,這樣做非但不會使孩子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反而會導致其心理壓抑和憤怒。

  扈一文不明白,自己從小就是這樣被教育的,為什麼自己一直相安無事,可兒子卻變成了這個樣子?在和扈一文的交流過程中,檢察官王飛發現了一個特殊的轉折點:據扈強的父親説,扈強初中時,其實是一個學習很好也很乖巧的孩子,但後來一度被同學欺負,甚至想不開吞過安眠藥自殺。也就是從那個時候以後,他開始打架、破壞規矩,牴觸一切和從前一樣的性格。從犯罪心理學角度來講,這是他從小心理上的缺陷。犯罪者心理上的漏洞,當一旦遇到特定刺激的時候,就有可能突如其來地爆發,造成一個讓人無法承受的結果。扈強就是這樣。

  此案的嚴辦,既是給扈強重新樹立了法律的威嚴,更是對其破壞的學校和社會秩序的一種修復。

  “寬容,而不縱容”,這是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秉承的原則,法律所庇護的,絕不會是想鑽法律空子的暴戾之徒。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處成立以來,共辦理了48起案件,其中抗訴案件8起,佔總案件量的17%。而扈強案件,是山東省人民檢察院辦理的第一起未檢案件、同時也是第一起成功的抗訴案件,它的成功辦理為日後未檢工作的開展積累了寶貴的經驗,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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