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除嫖宿幼女罪此舉引發爭議

  廢除嫖宿幼女罪此舉引發爭議

  全國人大下週或審議廢除“嫖宿幼女罪”

  “政事兒”(微信ID:gcxxjgzh)從多方瞭解到,爭議已久的“嫖宿幼女罪”有望廢除。

  下週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將三審刑法修正案(九)。“政事兒”自消息人士處獲悉,這次審議有可能涉及“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或將被廢除

  這次刑法修改,一審稿和二審稿都沒有涉及到嫖宿幼女罪。在審議過程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法學界人士紛紛發聲:要求取消嫖宿幼女罪。

  今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刑法修正案(九)時,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全國婦聯主席沈躍躍和現任全國人大內司委主任委員的前監察部部長馬馼在內的多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廢除“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一律按強姦罪論處。

  知情人士人士對“政事兒”(微信ID:gcxxjgzh)表示,幾年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已立項調研“嫖宿幼女罪”的存廢問題。8月10日,法工委還開了《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評估會,邀請了幾位刑事法學者。“這次的常委會或將有個結論,有可能廢除嫖宿幼女罪。”

  哪些人士曾建議廢除“嫖宿幼女罪”?

  “政事兒”注意到,“嫖宿幼女罪”的存廢之爭,已經持續近10年。

  2008年以來,每年的全國兩會上,“嫖宿幼女罪”都是一個焦點議題,中國社科院劉白駒、全國婦聯原副主席甄硯、中華女子學院教授孫曉梅等代表、委員,都曾提交相關建議。

  孫曉梅曾公開表態:“嫖宿幼女罪不廢,我就沒完”。

  全國婦聯權益部部長蔣月娥接受採訪時也表示,全國婦聯多次通過提案、報告等不同渠道,提出了關於廢除嫖宿幼女罪、修改《刑法》的對策建議。

  地方婦聯也接連發聲。8月3日,上海市婦聯就召開了刑法修正案(九)的專題研討會,建議取消“嫖宿幼女罪”。

  “政事兒”(微信ID:gcxxjgzh)發現,貴州習水、浙江麗水、福建安溪等嫖宿幼女案發生時,司法界人士和維權機構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呼聲更會高漲。北京眾澤婦女法律諮詢服務中心就多次向全國人大提交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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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爭議焦點:嫖幼與強姦哪個量刑更重?

  呼籲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呼聲高漲,各界對受害幼女保護的出發點也完全一致,可歷次嫖宿幼女罪為什麼一直沒有被廢呢?

  知情人士對“政事兒”説,從司法實務角度考慮,廢除嫖宿幼女罪並沒有多大意義,“最近幾年,法院宣判中適用嫖宿幼女罪的很少,一般都是定為強姦罪”。

  這位人士稱,嫖宿幼女罪久一直沒有取消的另一個原因是,嫖宿幼女罪和強姦罪哪一個量刑更重存有爭議。

  孫曉梅等“主廢派”人士認為,近年發生的多起公職人員性侵幼女案,涉案的公職人員多按嫖宿幼女罪定罪。以貴州習水案為例,涉案的5名公職人員都是按嫖宿幼女罪量刑。

  強姦罪的最高刑可判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最高刑只是有期徒刑15年。所以,“主廢派”認為,嫖宿幼女罪導致了對侵害人的輕判,成為權錢階層的“保護傘”和“免死牌”。

  一些司法機關人員不贊成上述觀點,認為嫖宿幼女罪重於強姦罪。

  廣西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桂晨博今年3月就撰文提出,嫖宿幼女罪重於強姦罪:前者是5年到15年有期徒刑,後者在一般情況下是3到10年有期徒刑,只有在強姦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等嚴重後果、輪姦、公共場所強姦等情節惡劣情形下才可能判處死刑。在司法實踐中,有加重情節的案子畢竟是少數,絕大部分嫖宿幼女罪都比相似的強姦罪處罰要重。

  嫖幼罪給受害幼兒打上“賣淫女”標籤?

  除了“保護傘”和“免死牌”,“主廢派”呼籲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另一個理由就是這項罪名已經背離了立法初衷,對受害女童造成二次傷害甚至是終身傷害。

  “政事兒”(微信ID:gcxxjgzh)查閲資料發現,嫖宿幼女罪最初的立法初衷是保護幼女的權益。

  在1997年之前,嫖宿幼女一律歸入強姦罪,按強姦論處。可1997年的刑法修改,將嫖宿幼女罪從強姦罪中分離出來,嫖宿幼女罪成為一個單獨的罪名。

  為什麼要做這樣的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當年編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解釋稱:“嫖宿幼女的行為,極大地損害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發育……為了嚴厲打擊嫖宿幼女的行為……”

  北京大學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陳興良在其主編的《罪名指南》中稱,將嫖宿幼女以強姦論處,固然體現出了立法機關打擊嫖宿幼女行為,保護兒童身心健康的決心。但從立法技術上講,不太科學。“因為嫖娼畢竟不同於強姦。”

  對於上述立法初衷,孫曉梅就提出,嫖宿幼女罪存廢,不能光爭論法律問題,更要關注嫖宿幼女罪背後的社會問題。不少留守兒童不但身體受辱,頭上還頂着“賣淫”的帽子。

  劉仁文也認為,嫖宿幼女罪其實是將幼女進行了“賣淫幼女”與“普通幼女”的分類,並對二者採取了不同的保護態度。

  他表示,對犯罪人適用嫖宿幼女罪,與之相對的幼女就被認為是娼妓。幼女被貼上“妓女”的標籤後,在日常生活中常常被鄰居指指點點,在學校裏則往往遭到同學恥笑,既無法正常生活,也無法正常學習。受此影響,有的幼女在成人之後也難以找到合適的工作,結果自暴自棄,反而真正走上了賣淫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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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消息人士對“政事兒”(微信ID:gcxxjgzh)表示,上述觀點司法機關都能接受,“這方面基本沒有爭議。如果這次常委會廢除了嫖宿幼女罪,應該就是從這方面考量,怎樣更好地維護幼女的權益”。

  7月6日至8月5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審議稿)面向社會徵求公眾意見,“取消嫖宿幼女罪提議未被採納”的消息在網絡上獲得廣泛熱議。此罪存廢涉及保護女童的價值理念,影響當前預防女童性侵和加大女童保護的工作,也關係民心向背。建議廢除“嫖宿幼女罪”罪名,相關行為以強姦罪定罪從重處罰。理由如下:

  一、“嫖宿幼女罪”違背保護女童的刑事立法理念。嚴懲對幼女的性犯罪是中國法律的傳統,元、明、清代雖然女子結婚年齡只有十四、五歲,但姦淫10歲乃至12歲以下幼女都是死罪。我國1979年刑法第139條第2款規定“姦淫不滿14週歲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1991年,為嚴厲打擊賣淫嫖娼行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出台《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規定“嫖宿不滿十四歲的幼女的,依照刑法關於強姦罪的規定處罰”,以有力回應當時社會有人認為嫖宿幼女不算犯罪的惡劣思想,體現國家對幼女的特殊保護。但1997年刑法修改,在權衡嫖宿幼女行為涉及的幼女身心健康和社會風化兩個需要刑法予以保護的利益時,在理念上凸顯優先打擊有傷社會風化,而不是優先保護幼女身心健康,錯誤地將此罪列入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而非按照立法傳統作為侵犯人身權利的嚴重犯罪,以強姦罪從重處罰,是立法價值理念的重大缺陷。

  二、“嫖宿幼女罪”司法實踐效果較差。據全國人大法工委刑法室調查,2010-2013年間,全國以嫖宿幼女罪被判刑的被告人中僅有67%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北京市的案件中僅有52%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這一數字反映出以嫖宿幼女罪被判刑的被告人中竟有33%-48%低於法定刑量刑,説明本罪在司法實踐中並未得到有效適用,對侵害幼女的犯罪打擊不力。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聯合發佈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規定“以金錢財物等方式引誘幼女與自己發生性關係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幼女被他人強迫賣淫而仍與其發生性關係的,均以強姦罪論處”,明確了不能以是否給付幼女金錢財物作為區分“嫖宿幼女罪”與“強姦罪”的界限。這一條規定體現出司法機關加大打擊“嫖宿幼女”行為的力度,最大限度地壓縮了嫖宿幼女罪的適用空間。

  三、“嫖宿幼女罪”不利於對幼女保護。涉及嫖宿幼女罪的幼女本來和其他幼女一樣沒有性自主權,卻因自己“賣淫幼女”的身份,使得侵害幼女身心健康的同一種罪行獲得了不同的罪名,不僅造成刑法罪名適用的衝突,更為惡劣的是,使本來也是受害人的幼女受到社會負面評價,難以獲得平等救濟權利,受到更多歧視,難以迴歸正常生活。有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文章指出:“每一次偵查、起訴、一審、二審、再審的過程,無不在她們幼小的心靈上再度撒鹽添傷。一些幼女重返學校時,會被同學們罵為‘小騷’,她們只好含淚退學,從此失學在家;更有不堪忍受被標籤為‘準妓女’的幼女選擇了自殺;還有不少幼女因為既無法就學、也無法就業,成人後也只好‘以濫為爛’。”

  四、“嫖宿幼女罪”存在不得民心。面對不斷髮生的性侵幼女案,每當司法機關將罪名掛上“嫖宿幼女罪”的時候,總會引來一片質疑。早在2012年,網友張向東在網上發起有關“嫖宿幼女”的投票顯示,50多萬人參與投票,97%以上的人贊成“廢除嫖宿幼女”。2013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3939號建議的答覆》中表示,完全贊成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議,認為“無論從法理上,還是從未成年人保護層面,廢除嫖宿幼女罪都有充分理由”,獲得媒體的廣泛轉載和網民的高度評價。在網上搜索有關評論,幾乎所有聲音都在呼籲廢除這一罪名。

  五、“嫖宿幼女罪”不符合國際社會普遍認同的兒童優先保護原則。根據《兒童權利公約》“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幼女在性行為方面的所謂“自願”是無效的,未成年人是否同意發生性關係、是否收受了財物都不應當影響成年人觸犯強姦罪的定性,世界各國都將與幼女發生性行為的情況認定為強姦罪。如,德國法律規定,與年齡在14歲以下未成年發生性行為一概視為強姦;即便是與雛妓發生性行為,也屬強姦,量刑一般在10年以上。韓國將針對兒童的性犯罪最高刑期由15年調至50年,2011年韓國通過首部針對嚴重性犯罪進行化學閹割的法案,以利於最大限度地打擊性侵幼女犯罪、保護兒童權利。

  原編者後記:

  無論是作為全國政協委員,還是全國婦聯原副主席,甄硯一直在不同場合不遺餘力地呼籲廢除“嫖宿幼女罪”。因此,在看到這篇建議後,編者再一次撥通了甄硯委員的電話。

  “‘嫖宿幼女罪’這個罪名,是對於幼女的‘污名化’,也就是不顧幼女受到的侵害,反而先賦予她一個罪名。”在電話中,甄硯委員首先提到的,就是“嫖宿幼女罪”這個罪名中令她最不能容忍,也是最痛心的部分。“這不僅違反了國際中通行的兒童優先原則,也難以體現我們國家對兒童,特別是女童的優先保護原則。”

  作為一名長期從事婦女兒童事業的工作者,甄硯委員一直致力於兒童權益的保護。在她看來,法律對於涉及侵害兒童的犯罪,應該從嚴、從重處罰,而“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卻間接地放縱了相關犯罪行為發生。“比如一些案件中,因為這一罪名的存在,而導致量刑過輕。不僅引起了社會民眾的不滿,也難以達到懲戒的作用。”甄硯委員認為,如果能夠廢除“嫖宿幼女罪”,而一律按強姦罪論處,那麼無論是對於倡導法律對兒童的保護,還是對於國家良好法律秩序的建立,以及促進社會的安全,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説起對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呼籲,甄硯委員説自己已經堅持了多年。而這些年裏,呼籲的隊伍也在逐漸壯大。“據我瞭解,現在對於廢除‘嫖宿幼女罪’,很多社團組織、法律專家以及社會大眾,都是持贊同態度的,可謂民心所向,而這也就是為什麼包括我在內的政協委員、人大代表會一直呼籲的原因。”甄硯委員説,雖然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審議稿)中,取消“嫖宿幼女罪”的提議未被採納,但草案目前正在面向社會徵求公眾意見和進一步廣泛聽取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也將對收集到的意見再次進行研究,因此,作為全國政協委員,作為政協婦聯界別中的一員,她現在要做的,就是繼續發出聲音,為“嫖宿幼女罪”的廢除再加把力。

  “無論《刑法修正案(九)》中能否廢除‘嫖宿幼女罪’,女童的權益保護問題都將越來越受到社會的關注。這些年來,我們每呼籲一次,得到的支持就更多一些。所以,對於這個問題,我還會堅持不懈地繼續呼籲和推進。我相信,廢除‘嫖宿幼女罪’,只是一個時間早晚的問題。”甄硯委員最後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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