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絕食288天 究竟是怎麼回事?
老人絕食288天,究竟是怎麼回事?一位老人因為一個攝像頭走上維權的道路,在法院絕食288天,實在令人驚歎。
懷疑被人實施監控,山東青島老人張翠雲砸掉了攝像頭,隨後警方將其刑拘,檢方對她進行公訴,法院一審判她無罪後,引起各方爭執。張翠云為了維權,索性搭帳篷住在了法院辦公樓前……
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辦公樓前的台階上,一頂草綠色的户外帳篷格外顯眼,張翠雲在這裏已住了8個多月。她今年66歲,去年因涉嫌一起刑事案件被關進看守所,羈押的288天裏,她一直絕食,最後靠營養液活了下來。
老人絕食288天 究竟是怎麼回事?
其實,法院幾次要對張翠雲取保候審,但她不想出來,“我是被冤枉的,是不是該給個説法?”今年1月份,她還是被法院強制取保候審。可這沒換來她的感激。
不顧官方勸阻,她回家收拾了一下行李,從3月1日起,全天候住在了城陽區人民法院辦公樓階梯上。6月初,張翠雲的獨生女兒李克梅花幾百元買了一頂帳篷,兩人在法院大院內的生活正式開始。
從法院到張翠雲的家,只有不到兩公里。8個多月來,她沒回一次家,女兒除回去拿些換洗的衣物外,幾乎也不踏足曾經温暖的家。
張翠雲的家位於城陽區城陽街道辦事處的小寨子社區(此前為小寨子村)。她的父輩就生活在這裏,自己也沒外嫁。本來與村子有着多年感情,現在,卻成為村子的“仇人”。
去年被刑拘前,張翠雲的身體狀況還不錯,住進帳篷後,身體基本垮了。採訪間,她一直橫躺在防潮墊上,幾次想坐起來,後來又不得不放棄。
每隔幾分鐘,她就會全身發抖,並不時捂住腹部掩蓋疼痛,間接性吐血導致她氣色極差。而且,她在無法直起腰的帳篷裏,想出來走走都很難。
所以,張翠雲的女兒經常攙扶着母親在法院台階上散步。由於法院大門正臨城陽區中心最繁華的正陽路,這一幕常被路人看到。紛至沓來的質疑,讓法院甚是煩惱。
兩個多月前,法院判決張翠雲無罪,但母女倆仍不搬離。緊接着,城陽區人民檢察院就此案提出刑事抗訴,認為法院無罪判決明顯錯誤,但法院覺得判決並沒問題。
至此,青島張翠雲“毀壞財物案”,再次陷入“暗戰”。
懷疑被監控後砸毀攝像頭
張翠雲涉及的刑事案件源於6個攝像頭。
此前因村裏一些遺留問題,張翠雲多次到城陽區人民政府舉報小寨子村幾個村幹部。
在法庭上,張翠雲供述説,2015年1月8日,她和部分村民到區政府反映問題時,遭遇了村幹部安排的人攔截、威脅;3月17日,她再次到區政府時,又遭遇不明身份人員跟蹤,並有人用雜物堵了她家的鎖眼。
“當天,村幹部在我家窗下等位置安裝了攝像頭。”張翠雲説,“他們是想對我進行監控,害怕我再去政府舉報。”
記者注意到,攝像頭有三個,分別位於小寨子村民居住的華城路二小區34號樓、36號樓,以及這兩棟中間平台上。
34號樓1單元301是張翠雲的家,攝像頭安裝的位置,一台在她家東側窗户下面,一台位於自家單元門口,還有一台安裝在她出入家門的必經路上。
這三台攝像頭只有一台能拍攝到張翠雲家,其餘兩台監控不到室內場景。
但張翠雲覺得三台攝像頭全在監控她。
小寨子社區委員張維波證詞稱,他第一次安裝攝像頭是在2015年1月份,理由是,那段時間小區被盜案件時有發生,“村民反映強烈,為了減少發案率,經過社區黨委研究安裝了攝像頭。”
城陽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上述三個攝像頭第一次安裝時間為2015年3月份。
張翠雲覺得,這些攝像頭的存在,侵犯了她的人權和隱私權等。
2015年3月20日,張翠雲將該情況反映給城陽街道辦事處信訪辦的袁永波主任,袁告訴她,“已通知村裏拆除”。但村裏並不理會。
袁永波主任目前已經不在信訪辦工作,對於這個細節,對方拒絕回應。
當天回家後,她就想砸掉攝像頭,思來想去,她又選擇報警,讓警察為其作證。
“沒一會兒警察就來了,在他們見證下,我拿着斧頭把三個攝像頭砸了。”張翠雲説,整個過程警察沒有制止,事後,警方離開現場。
4月8日,小寨子村幹部又讓人在上述三個位置,重新安裝了攝像頭。
4月9日,張翠雲又將該情況反映給城陽街道辦事處,無果後,她又把警察叫到現場,當着警察的面,再次將3個攝像頭砸毀,“警察依然沒制止。”張翠雲稱。
這一次,她被口頭傳喚到城陽派出所。
但前後兩次的處警民警均稱,他們勸説了張翠雲,張不聽勸告。
那麼,到底是警察到達現場後張翠雲開始砸攝像頭,還是到達現場後已經開始?青島市公安局城陽分局(簡稱城陽公安分局)表示:“我們執法沒問題,其他不接受採訪。”
對此,張翠雲説:“警察有執法記錄儀,只要對外公開就一目瞭然。”
一審被判無罪
砸完攝像頭後,2015年4月17日,張翠雲又到區政府反映問題,同日,她被城陽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案由是,涉嫌毀壞財物罪。隨即,被關進青島市第三看守所。
但從進入看守所第一天起,張翠雲就選擇絕食,管教想了很多辦法,張翠雲仍不進食,無奈,看守所方面只能為其輸營養液。
為了保證她的安全,看守所採取24小時看護,這讓張翠雲很是感激,“如果不是他們,我早死了。”後來,她讓女兒給看守所送了一面錦旗。
張翠雲説,在看守所期間,法院想對她進行取保候審都被拒絕,“我要的是無罪判決,如果有罪,寧願坐牢。”
4月30日,城陽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了張翠雲。
案件偵查了6天后,城陽公安分局就將該案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5月11日,城陽區人民檢察院針對張翠雲案,僅用5天時間審查完卷宗,向城陽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在檢方起訴書中,張翠雲除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外,還多了一條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該部分以獨立段落,出現在起訴書第二部分的案件由來中。
法庭上,公訴人稱該部分系筆誤。對於此辯解,法院稱不予評判。
需要指出,“張翠雲案”在審理時遭遇多次波折。據悉,法院接到起訴書14天后開庭,該案第一次開庭為2015年5月25日。訴訟期間,檢方因需補充證據,兩次建議法院延期審理。
後來,經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批准,案件先延期審理了3個月,後經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案件再次延期審理3個月。
截至張翠雲接到一審判決書,該案審判時間共用16個月零2天。當地一資深檢察官説:“相比較於審判時間,警方的偵查和檢方的審查起訴太短了,來不及審核相關證據。”
2016年1月15日,法院第二次開庭審理了張翠雲案。這一天,李克梅才第一次見到被拘留後的母親。除她讀大學期間,母女倆從未分開過這麼久。
在判決書還沒下達時,1月29日,城陽區人民法院對她採取了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張翠雲當天被釋放。因張翠雲堅決不離開看守所,最後被抬出看守所。
這時,她在看守所已經住了288天,也絕食了288天。
回到家後,李克梅發現母親的體重只有70多斤,“進看守所時有120多斤”。最麻煩的是,張翠雲因長期絕食,已完全無法食用正常的食物了。
在朋友幫助下,李克梅只能購買營養液,每天讓母親服用。
張翠雲身體稍微好轉後,開始去城陽區人民法院討説法,“我就想知道,他們為什麼取保候審我?”該院人士告訴記者,“是看在她年齡偏大、身體虛弱的份兒上。”
可張翠雲並不買賬。
於是,從今年3月初,她就住在法院大門口的台階上至今。法院方面覺得,該案在審判程序上不存在任何問題,張翠雲不該住在他們辦公樓前。
2016年9月12日,城陽區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判決:被告人張翠雲無罪。
法院認為:“張翠雲故意損毀公共財物的事實清楚,但現有證據認定被損毀的物品價值事實不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翠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接到判決後,張翠雲沒將帳篷撤離法院,“既然無罪了,我要知道是誰在背後害我。”
另外,她對檢方指控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是筆誤的説法也不認可,“那是法律文書,怎麼可以如此不規範?”
關鍵證人作偽證被判刑
從法院判決結果來看,張翠雲之所以被判無罪,是因為她損毀的攝像頭價值無法認定。記者獲悉,這個問題之所以在後期出現事實不清,是因為前期有人作了偽證。
需要指出,故意毀壞財物罪,構成犯罪的財物要達到一定價值,該案中,攝像頭的價值,決定着法院對張翠雲的判決和量刑。
民主與法制社記者調查發現,作偽證的人名叫於某海,其身份系城陽區潤海盛電氣自動化安裝工程部(簡稱潤海盛安裝工程部)的經營者,也系小寨子村村民。
張翠雲涉案的6個攝像頭,均由於某海承接工程並進行安裝。於本人在該案判決書中也以關鍵證人的身份出現。
城陽區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供的證人證言中,於某海的證言交叉在大部分案情中。
蹊蹺的是,2015年8月25日,於某海因涉嫌在張翠雲案中作偽證,被城陽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今年1月5日,檢方對其提起公訴,稱於某海作為證人對案件中涉及財物價值的重要情節,作虛假證明、提供虛假髮票,導致張翠雲案中的被損財物價值發生重大變化,嚴重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
2016年9月9日,於某海因犯偽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而他作偽證的動機,目前無據可查。
記者從張翠雲案的判決書中看到,於某海所稱的第一次被砸毀的攝像頭安裝時間有兩種説法,開始稱2015年1月份,後期又説是2015年3月份。
在判決書中,於某海説攝像頭有3台從市北區購買,但這3台機器的具體情況,判決中沒有顯示。
另外幾台攝像頭生產廠家為杭州擎安公司,於某海説張翠雲砸毀的攝像頭型號為,一台長型GNC5215(-E),價值570元,兩台球型GNP610-1R(200萬像素),共價值7300元。
可該公司銷售經理楊瀟瀟的證言顯示,他們從沒賣給於某海GNC5215(-E)、GNP610-1R(200萬像素)的攝像頭。
杭州擎安公司僅賣給於某海一台型號為GNP610-1R(130萬像素)的攝像頭,該機器包括税金在內價格為1500元;他們還賣給於某海另一台機器的型號是GNC5115(130萬像素),包括税金在內,價格只有235元。
這兩台攝像頭的銷售時間為2014年12月1日。
楊瀟瀟説,2015年4月13日,他接到於某海電話,要求公司給小寨子村開具一份發票,貨物名稱為200萬像素的紅外筒型網絡攝像機1台,價格478元,200萬像素紅外網絡高速智能球機2台,價格11452.99元,價税合計13960元。
於某海告訴楊瀟瀟,他購買該公司的攝像機被砸壞了,可報的價格,物價機構不信。“為了維護於某海這個客户,就按照於某海要求的貨物、名稱、型號把發票開好郵寄給他。”楊瀟瀟稱。
而這個按照於某海要求的貨物、名稱、型號出具的發票,被檢方採納為證據。
2015年6月8日,於某海又發給楊瀟瀟一個高端攝像機及參數,並讓其按照該參數製作發票,“之前估價太低,現在要高端的,讓物價機構估價高點。”
判決書中楊瀟瀟證實,為了收回貨款,他按照於某海要求開具了發票。於當場付了12420元貨款。隨後,於又讓楊找了產品清單、保修卡、送貨單和合格證等。
此時,距離張翠雲最後一次砸毀攝像頭,時間已經過去整整2個月。
司法“暗戰”
值得一提的是,青島市城陽區價格認證中心,還依據於某海提供的一些虛假證據,在2015年4月13日、16日就上述涉案攝像頭,分別出具了“山東省涉案物品價格鑑定(認證)書”,兩份鑑定書的鑑定總價合計為16870元。
這兩份鑑定報告,成為城陽檢察院批捕和公訴張翠雲的重要證據。
城陽區人民法院則證實,這兩份鑑定中的檢材規格型號與實際不符,鑑定意見不具有客觀關聯性,他們對鑑定出的物品價值不予認定。
2015年8月18日,張翠雲被關押4個月後,青島市城陽區價格認證中心第三次對涉案物品進行鑑定,此次鑑定的總價值為5522元。
這次鑑定的檢材型號,不僅與前兩次有所不同,城陽區價格認證中心還把被砸毀攝像頭的運費、安裝調試費、純利潤、税金全部加了進去。
張翠雲又對該鑑定提出異議。
城陽區法院認為,“需委託並由青島市價格認證中心做出複核認定”。另外,該案在審理期間,法院已對公訴機關發出補充偵查建議書,“建議補充認定涉案物品價值的鑑定意見等證據”。但直至判決書下達,公訴機關也沒將這些證據移送至法院。
而本案的審判時限,已不允許法院繼續延期審理。因為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青島中院和最高法已經分別批准延期審理各三個月,審限已經用盡。
城陽區人民檢察院認為,青島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關於張翠雲故意損毀公私財物案中相關委託事項的函”,可以認同為鑑定依據,並指控其涉案物品價值為6558.84元。
城陽區人民法院則認為,這個函件不符合《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意見的證據形式要件,不具有鑑定意見的法定效力。
檢方卻堅稱,這份函件具有法律效力。
為此,張翠雲一審被判無罪後,9月21日,城陽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被告人張翠雲的行為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記者欲就此採訪該案公訴檢察官,城陽區人民檢察院以該檢察官被抽調到其他專案組為由,未對相關質疑進行回應。
雖然張翠雲一審被判無罪,但她仍是城陽區司法界的難題。在當地多個官方人士口中,張翠雲是難纏的上訪户,尤其這次她極端地選擇了住在法院門口8個多月。
記者採訪發現,張翠雲目前給當地司法帶來的尷尬,根源並不複雜。
據張翠雲講,早年間,她先後當過小寨子村大隊會計、村辦企業副廠長,1994年時,還接手了瀕臨破產的村辦集體企業“嶗山四針”(後改名青島城陽盛源針織廠),並擔任法人代表。
按照她的説法,這個企業當時賬面資金為零,“房屋破損漏雨,機器老化,一大批工人很久未開工資。”
經過一系列改革和調整,這個即將破產的企業起死回生,還創造了可觀效益,“最多時,我手下有兩百多名工人。”張翠雲説,“老伴兒去世的早,我一個女人帶着孩子很不容易,還要把企業搞起來。”
經過幾年發展,2000年時,她和村委會簽訂了買斷廠房30年的合同。2003年,小寨子村開始進行舊村改造拆遷,“村委會卻開始與我的廠房歸屬權打起官司。”張翠雲説。
“2004年12月我與村委關於廠房歸屬權的官司,還未迎來最終判決之際,有關部門將此廠房拍賣了。”張翠雲告訴記者。
為此,她走上了漫長的上訪路,並最終攤上刑事官司,家庭和她的命運也就此改變。
女兒李克梅雖取得了大學學歷,但今年33歲的她還沒成家,除了料理着自己的麪粉批發生意外,其餘時間全用在了母親的事情上。
“我們的家已經毀了,也難以回頭。”李克梅説,自己也不敢找男朋友,“我這樣的人找對象,是給人家添麻煩。”
每次談到女兒,張翠雲會緊閉眼睛不停抽噎,但眼角已經看不到淚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