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歲的退休老人陳東強(文中均為化名)在搭乘公交車時,因冠心病暈倒。司機王貴以“不能移動病人”為由沒采取積極措施。近日,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開庭審理了此案,決定維持此前江華瑤族自治縣法院所作出的一審判決,即由某公交公司對陳東強的死亡後果承擔20%的責任,賠償原告老人親屬各項損失共 計6.8萬餘元。
老人乘車暈倒司機施救不力死亡 司機被告賠償
去年10月24日上午10點左右,陳東強上了王貴的公交車。車開動幾分鐘後,陳東強冠心病突然發作,暈倒在地。其他乘客馬上告知了王貴。在多名乘客的催促下,王貴連續撥打了幾次120急救電話未接通,他又撥打了110報警。
過程中,為了救人,還有乘客提出建議,讓王貴直接將公交車開到附近的醫院,但王貴稱“不能移動病人”,便一直未採取積極的救治措施。隨後,有乘 客撥打了江華縣中醫院的急救電話求助。約20分鐘過後,急救車趕到。醫務人員在公交上採取急救措施,但最終老人還是醫治無效當場死亡。
隨後,陳東強的家屬認為老人的死亡與司機王貴存在直接關係,並將他所屬的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索賠。
此次開庭,陳東強家屬提出,當時老人暈倒後,距離事發地點一公里之內就有兩所醫院,途中也都沒有紅綠燈,完全可以在3分鐘內開車到達。但王貴並沒有這樣做,他們認為作為公交車司機,王貴並沒有對突發重病的乘客採取積極救治措施。
經過庭審,法院認為,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對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盡力採取措施救助,而公交司機王貴在乘客突發冠心病時沒有采取積極救治,導致乘客送醫不及時死亡。因此,決定維持江華瑤族自治縣法院一審判決。
類似案例
乘客猝死司機未理會,公交公司被判賠57萬
2014年6月10日,上海市民徐先生坐公交突然歪倒在座位上,司機三次拉扯昏迷不醒的他又三次棄人而去,徐先生最終被診斷為猝死——心源性。
法院審理認為,徐先生的死亡原因為心源性猝死,其自身身體因素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被告司售人員未能盡到適當的注意義務及必要的救助義務,致使 錯過最佳救治時機是造成徐先生死亡的次要原因。綜合各種因素,法院確認被告對徐先生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承擔40%的責任。原告主張各項損失共計106萬餘 元於法有據,遂一審判決公交公司賠償原告方57.5萬元。
司機有義務對乘客盡力救助
湖南天地人律師事務所律師熊麒表示,本案中,乘客與公交公司之間屬於客運合同法律關係。
根據合同法規定,公交司機作為具體承運人,在遇到乘客突發心臟病時應當盡到盡力救助的義務,包括有效通知附近的醫療機構、提供有效救援條件等。
他指出,該案中,公交司機沒有將患有急病的乘客移送至附近的醫療機構,或存在延誤最佳救助時機的情形。作為公交司機,雖然盡到了相關通知義務,但從結果上看,並未有效進行積極救助,因此存在相應過錯。同時,公交公司作為責任一方也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法律責任。
熊麒還建議,作為公交司機、的士司機等具有承運責任的承運主體,在提供運輸服務過程中,應提高服務及安全管理意識。只有做到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積極有效地解決乘客需求,才能根本上杜絕雙方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