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最高法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衞制度的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堅持問題導向,從總體要求、具體適用和工作要求三大方面,用22個條文,對依法準確適用正當防衞制度作出了較為全面系統的規定。
“涉正當防衞案件千差萬別,具體案件可能由於一個細節因素就會導致性質認定發生變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啓波説,《指導意見》不可能對每個具體案件都給出可資“對號入座”的答案,而只能就普遍性、原則性問題提出相對明確的規則指引。
他説,《指導意見》專門對正當防衞制度適用的總體要求作出規定。
要準確理解和把握正當防衞的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對於符合正當防衞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切實矯正“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堅決捍衞“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他表示,立足具體案情,依法準確認定。
要立足防衞人防衞時的具體情境,綜合考慮案件發生的整體經過,結合一般人在類似情境下的可能反應,依法準確把握防衞的時間、限度等條件。要充分考慮防衞人面臨不法侵害時的緊迫狀態和緊張心理,防止在事後以正常情況下冷靜理性、客觀精確的標準去評判防衞人。
要注重查明前因後果,分清是非曲直,確保案件處理於法有據、於理應當、於情相容,符合人民羣眾的公平正義觀念,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對於以防衞為名行不法侵害之實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堅決避免認定為正當防衞或者防衞過當。對於雖具有防衞性質,但防衞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依法認定為防衞過當。
文/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孟亞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