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解釋:微信內容作證據,八個深坑要當心
可以作為證據
2019 年 12 月 27 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新《證據規則》)發佈。其中第十四條明確,即時通信、通訊羣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以及用户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等信息屬於電子證據。
在此之前,微信數據也可以用作證據。但是任何文件中均未明確微信數據的"證據身份"。此次頒佈的新《證據規則》,終於為其正名。
微信作為證據的
裁判規則
新《證據規則》第十五條規定,用微信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結合最高法發佈微信作為證據的典型案例,律師總結出下列裁判規則:
1. 確保微信聊天的相對人是本案被告。
在庭審過程中,通過原告手機提取被告微信暱稱的詳細資料及電話號碼,點擊該號碼撥打後,為被告的手機號碼的,可以確認該暱稱的真實身份即為被告。
2. 確保微信中提及的證據的真實性。
例如,甲手寫借條一份,拍照後微信發給乙。乙沒有向甲索要欠條原件。庭審中,法院因乙不能證明借條真實存在,且無其他證據證明借款關係,因此認定借貸關係不成立。
3. 確保聊天數據來源的合法性及內容關聯性、完整性。
微信聊天記錄的來源必須合法;聊天的內容不能含糊不清,且需要具有相對完整性,能夠反映當事人想要證明的事實。
4. 微信語音不能單獨作為定案證據,需其他證據佐證。
微信語音作為證據必須保存原始記錄,且內容必須清晰、準確。因語音較其他證據相比,存在難識別等特性,以其單獨作為定案證據並不充分。故除微信語音外,還應充分提供其他證據佐證。
律師建議
針對微信數據作為證據的問題,槐城律師結合實務經驗,提供如下建議供大家參考:
1. 保存微信聊天記錄,建議採取錄屏的方式,而非截圖的方式。錄屏比截圖更能確保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
2. 錄屏內容,建議從登陸微信賬號開始。以證明自己是該微信號的合法持有人。
3. 對於聊天數據內容需要進行完整錄屏,不要只對一個頁面進行錄屏。
4. 對於聊天相對人的身份信息也需要錄屏。因微信號不可修改,因此要想證明被告即聊天相對人,微信號是重要信息。
5. 在錄屏之後,可以攜帶手機前往公證處進行數據公證。
6. 錄屏或公證之後,不能刪除微信的原始記錄。庭審中,原始記錄作為原件需要出示,如果不能提供原始記錄,則錄屏證據及公證證據均不能被採信。
7. 微信聊天過程中,儘量使用文字進行聊天,避免發送語音信息。以確保聊天內容的清晰、可視。
8. 聊天內容需明確、具體。不能含糊不清、指代不明。以確保該內容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
【來源:半島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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