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道歉的汪涵、劉國樑,還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本文轉自【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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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歉成為近期網絡熱搜詞。

因代言的借貸平台“愛錢進”被警方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偵查,知名主持人汪涵、中國乒乓球協會主席劉國樑相繼公開道歉;新冠肺炎無症狀感染者王女士(化名)在居家隔離期間多次破壞門磁報警器外出,致使200餘名密切接觸者被醫學隔離觀察,該女子對媒體説“對不起大家,沒想到會感染”;某劇組發佈“致歉聲明”,稱場務與“代拍”人員發生衝突並動手打人,已開除這名場務,並向當事人、粉絲朋友、演員及工作人員道歉。

然而對於這些道歉,不少網友並不買賬,更在留言區用一句話回覆:道歉有用的話要法律幹什麼?

涉嫌違法者的道歉究竟有沒有用,首先需要釐清道歉的含義。江蘇省人大代表、三法律師事務所主任孫勇6日接受中新社記者採訪時指出,通俗來説,民眾理解的道歉是行為人認錯、悔過的一種表現形式,主要體現在道德層面。而從法律意義解讀,在民事法律上,道歉是侵權責任承擔方式之一;在刑事處罰上,道歉也被視作被告人認罪悔罪的態度,繼而成為量刑的一個考慮因素。

如其所言,從1986年頒佈實施的民法通則將賠禮道歉正式納入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到民法典中“要求侵害人賠禮道歉也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賠禮道歉在中國的法律化已具有歷史和現實的雙重立法實踐。而被寫入刑事訴訟法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其中“認罰”考察的重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態度和悔罪表現,一般結合退贓退賠、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因素來考量。

具體來看上述道歉事件,孫勇認為要根據行為性質和法律後果具體分析。其中,汪涵、劉國樑的道歉行為意欲減輕其代言行為的後果,在適用行政處罰時或會被酌情考慮。

談及汪涵、劉國樑將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援引廣告法指出,當代言人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的,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除面臨行政處罰,代言人還有可能面臨民事責任。

也有律師援引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稱,如果代言人明知網絡借貸平台存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集資詐騙的情況,仍為其廣告宣傳,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可能構成虛假廣告罪。依據刑法,可能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不過,多位法律人士對於“汪涵、劉國樑退還代言費以及承擔法律責任”不抱樂觀看法。原因在於,這些名人大多擁有自己的法律團隊,會幫助其承接廣告時規避法律風險。這也是以往理財平台出現類似問題後,相關代言人並未受到責任追究的原因。

再看前述的新冠肺炎無症狀感染者未履行居家觀察義務一案。孫勇認為,王女士違反規定,在居家隔離期間破壞報警器外出,屬未依法履行公民防疫責任,造成潛在的危害公共衞生安全的風險。如果考慮到該女子因患先兆性流產,其外出目的是就醫,並已認識到行為錯誤向公眾公開道歉等因素,有關部門可依法對其進行教育、處理。

也有評論認為,王女士有孕在身,要到醫院看病情有可原,但這不是其可以隨便破壞門磁報警器的理由,更不能成為對其網開一面不加阻攔的藉口。

對於某劇組內發生的當事人雙方互有侵害行為,孫勇建議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大小,按照過錯大小承擔各自責任。

孫勇同時強調,要避免場外的道歉行為影響司法公正,關鍵是要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對道歉行為進行客觀法律評價。而讓違法者真正“悔罪”,重點在於通過發揮法律的教育作用和指引作用,讓違法者真正認識到“可為”與“不可為”的界限,在其心中劃出司法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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