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該規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規定》中細化了電子數據的種類,包括5大類各種形式,如微信等網絡平台的聊天信息等。這意味着,電子數據正式成為打官司的證據。
近年來,隨着信息化的推進,人們的行為方式逐步從“線下”向“線上”轉變,訴訟中的證據越來越多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呈現。尤其是因個人民間借貸、網絡借貸、網絡購物等引發的糾紛中,電子數據的應用較為頻繁,且多數情況下,當事人能夠提供的證據僅限於微信聊天記錄、網絡轉賬等電子數據。這無疑為人們維權帶來了便利,更為法律走近人們的生活帶來了新的契機。
對於公眾來説,維權成本的降低,意味着有更多糾紛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得到解決。隨着人們更多地參與法律,人們就可以更加了解法律,培養出更好的法律意識。可以想見,隨着越來越多的相關訴訟增加,微信數據成為呈堂證供,取證更加清晰明白,相關的判決也會引起輿論的重視。這樣,對於取證的方式、法院採信證據的理由,人們也就有了進一步的認知。更不用説親身參與到整個訴訟的過程中,一定能幫助人們瞭解法律運作的細節,從而讓法律走近生活。
對於專業法律工作者提出了新要求。律師將有更多的機會參與到公眾維權的案件中,也將會有更重要的地位。舉例來説,此前就有一位女士僅拿一張微信轉賬截圖去打官司索要欠款,卻被法院以證據不充分為由駁回。這説明人們對於法律專業知識的相對欠缺,但也從另一個角度表明,在新的規定下,律師在此類案件裏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而對於司法機構工作人員來説,在新的規定實施之後,他們的判決以及對證據的採納,將成為法律的指引。如何對法律做出更好的闡釋,避免出現同案不同判等爭議,對於法治十分重要。
整體來説,隨着新規定的實施,相關的案件將會增多,許多爭議都將走上法庭。公眾、律師、司法機構都將經歷更多的司法實踐,這無疑有助於提升法治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