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助殘』車禍後保險公司定損延期 車輛停用的損失保險公司須賠償
機動車駕駛員投保保險,出了事故之後,駕駛員會在第一時間給保險公司報險,然後在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的指引下,將車輛送到指定維修廠或者4S店進行拆解,定損。然後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投保人支付保險金。假如,保險公司沒有及時定損造成車輛沒有及時得到維修,車輛的營運損失和代步損失該不該承擔呢?長春市就發生過這樣一起保險合同糾紛。
結果,保險公司出險後因認為部分車損不是事故造成的,遲遲不核損、不理賠、也不發拒賠通知書,修配廠因保險公司不支付理賠金,也不予維修,致使車輛一直停運。沒有辦法,在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的一個半月後,物流公司委託鑑定中心對車輛進行鑑定,並自行對車輛進行了維修。直到事故發生6個月後,物流公司才與保險公司達成了協議,由保險公司理賠了維修費用。
此後,物流公司就保險公司不維修車輛造成的車輛停運損失問題起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停運損失。
本人個人認為,對於保險公司不及時定損造成的車輛無法維修而停用,營運車輛停運造成的損失,由保險公司來承擔,非營運車輛採取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也應該由保險公司來承擔。
本文改編自吉林劉繼業律師事務所辦理的真實案件。
來源:吉林省殘疾人福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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