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法務助殘』車禍後保險公司定損延期 車輛停用的損失保險公司須賠償

由 時愛蘭 發佈於 綜合

機動車駕駛員投保保險,出了事故之後,駕駛員會在第一時間給保險公司報險,然後在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的指引下,將車輛送到指定維修廠或者4S店進行拆解,定損。然後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投保人支付保險金。假如,保險公司沒有及時定損造成車輛沒有及時得到維修,車輛的營運損失和代步損失該不該承擔呢?長春市就發生過這樣一起保險合同糾紛。

某物流公司一位駕駛員開着一輛重型半掛車在京哈高速公路上出了事故,車翻了。出事之後,交警的事故認定書確認該駕駛員承擔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後,物流公司第一時間通知保險公司出險,保險公司要求駕駛員將車輛送至指定修配廠修理。

結果,保險公司出險後因認為部分車損不是事故造成的,遲遲不核損、不理賠、也不發拒賠通知書,修配廠因保險公司不支付理賠金,也不予維修,致使車輛一直停運。沒有辦法,在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的一個半月後,物流公司委託鑑定中心對車輛進行鑑定,並自行對車輛進行了維修。直到事故發生6個月後,物流公司才與保險公司達成了協議,由保險公司理賠了維修費用。

此後,物流公司就保險公司不維修車輛造成的車輛停運損失問題起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停運損失。

法院認為,物流公司的保險車輛是營運車輛,停駛必然產生停運損失,保險公司的簽訂保險合同的時候應當能夠預見,因此,即使營運車輛未投保車輛停駛損失險,保險公司對其因延遲定損的違約行為造成的停運損失,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於物流公司來説,物流公司做為被保險人對保險人定損結果不滿時,有權拒絕而致協商定損不成,物流公司得到定損結果而拒絕接受時,應及時申請鑑定,並根據鑑定結果及時維修,履行減損義務以減少包括停運在內的各項損失。本案中,物流公司對保險公司的定損結果不滿之後一個半月之後,才申請簽訂,因此這一個半月之間的停運損失屬於擴大損失,法院不予以保護。

這件事告訴廣大駕駛員, 交通事故發生後,要第一時間聯繫保險公司前來定損,如果保險公司定損不及時沒有支付保險費,造成車輛無法維修產生停運,車輛的停運損失保險公司須賠償。如果車主對保險公司的定損結果不滿意,要及時申請鑑定,否則不及時鑑定造成的停運損失,屬於擴大損失,保險公司無須理賠。

本人個人認為,對於保險公司不及時定損造成的車輛無法維修而停用,營運車輛停運造成的損失,由保險公司來承擔,非營運車輛採取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也應該由保險公司來承擔。

本文改編自吉林劉繼業律師事務所辦理的真實案件。

來源:吉林省殘疾人福利基金會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