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中國青年報】;
今天上午,
楊紫名譽權侵害案引發關注。
被告張某不僅微博上多次發表
有損楊紫名譽的言論,
更令人意外的是,
還因偽造證據,
被罰款10萬元。
據“京法網事”消息,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針對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據,開出2020年該院的首例“罰單”。
2020年5月,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件,楊某稱張某在其實名註冊的微博賬號上多次發表與事實不符、有損楊某名譽的言論,故以名譽權遭受侵害為由,一紙訴狀將張某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
被告稱微博非本人註冊,還拿出“證據”
一個看起來因“微博懟人”引發的並不複雜的名譽權案,當法官進行法庭調查時,張某卻説微博並非其本人註冊。
法官從微博後台調取的賬號信息顯示,“懟人”的微博就是張某註冊的。
然而,張某卻當庭表示,“我的身份證和手機早已丟失了,涉案微博賬號不是我的。”
法官進一步詢問:“被告,有證明身份證丟失後身份信息被冒用的證據嗎?”
“有,我去兩家派出所報案了,派出所都出具了證明材料。”張某當庭出示了證明材料的電子版。
張某提交的數張加蓋公安機關公章、民警簽章的證明材料,均稱張某因丟失手機、身份證報警。
警方打臉:章不符;法院:重罰
為進一步查實證據,法官給兩家公安機關發送協助調查函。不久,兩家公安機關回函,都確認了同樣信息:張某提供的證明材料非本公安機關出具,其加蓋的印章也非本公安機關加蓋。
為了慎重起見,法院組成合議庭審理此案,並再次開庭。合議庭三位法官結合回函的説明,一致認定:張某提供的證據材料系偽造。
合議庭認為:
張某偽造公安機關的多份證明材料,且在庭審中堅稱其證據真實,該證據材料對查明張某是否為涉案微博註冊人有重大影響,張某的行為嚴重妨礙法院對案件的審理,情節極其嚴重,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偽造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情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對張某作出罰款10萬元的決定。
得知被判罰款10萬,被告當庭大哭:
視頻來源:新京報《我們視頻》
網友:鍵盤俠栽了!幹得漂亮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每個人都要知法懂法守法,
為自己的言行負責!
對於張某的行為,
你最想説……
來源:中國青年報(ID:zqbcyol 整理:張小松)綜合:微信公眾號“京法網事”、北京互聯網法院、新京報《我們》視頻、微博評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