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爆雷,像汪涵一樣的廣告代言人們要擔責嗎?

“愛錢進”爆雷的消息不脛而走。你投資了麼?資金還安全麼?

投資者在關心資金安全的同時,很多人將目光轉向廣告代言人,如果沒有明星代言,也不會吸引人更多人投資。

7月2日,汪涵的一份道歉聲明衝上熱搜,明星代言該不該擔責的話題引發關注。

根據汪涵團隊回應,其曾於2016年-2018年期間代言“愛錢進”APP。汪涵本人及團隊一直在聯合相關部門、督促平台解決問題,希望能幫助大家減少損失。

作為一個P2P借貸和理財、互聯網金融服務網站,“愛錢進”的投資理財廣告頻現於網絡和電視屏幕。據瞭解,2020年6月,該平台出現兑付困難,眾多投資者資金無法正常提現。7月1日傳出消息“愛錢進APP被立案偵查”,一下子佔據熱搜。

廣告代言人的法律風險,其實不是新鮮事,它是個老問題。對此,我們專門採訪了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解讀。

“往往,有的代言人也許根本就沒有買過這種產品,或接受過此種服務,輕易就誇下海口,為產品作秀背書。”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表示,廣告代言人不能信口開河。

按照廣告法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廣告代言,不是説毫無責任。市場有眼睛,法律有牙齒。

劉俊海説,我國廣告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發佈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而且,廣告代言人的這種失信行為還有可能記入失信黑名單。”劉俊海説,希望廣告代言人能夠心懷感恩,擇善而從,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多多愛惜自己的羽毛,主動與失信企業切割,敢於割袍斷“義”,千萬不能與不良商家沆瀣一氣,坑蒙拐騙消費者。

此外,廣告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代言人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的,或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可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廣告代言人代言不慎,還有可能構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明知他人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集資犯罪活動,為其提供廣告等宣傳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

專家指出,具體情況還要具體分析。根據規定,廣告代言人明知理財平台從事的是犯罪行為,還為其提供宣傳,才會被作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共同犯罪處理。(經濟日報記者 李萬祥)

來源:經濟日報新聞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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