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全媒體記者 曹立峯)買車本來是一件開心的事情,但買車的過程中可能有非常多的意外發生。7月29日,市消費者協會發布消費警示,提醒消費者在購買汽車時,面對售車商家要求交納“意向金”時一定要慎重,避免產生意想不到的麻煩。
買車時被要求交“意向金”
“我當時看車時交了500元的‘意向金’,後來不想買了,商家也答應退還,可就是一拖再拖不給退!”7月28日,市消費者協會舉行了一場調解會,購車的王先生、售車商家和協會律師團律師參加了調解。王先生表示,6月底他到一家汽車銷售店想買一輛新車。在看中一款新車後,銷售店裏的銷售顧問告訴他需要先交“意向金”,然後向上級公司給王先生申請一個賣價。後來,王先生用微信給銷售店轉了500元的“意向金”,但他沒有向銷售店索要收據。
放棄購車時遭遇退款難
“我放棄購車,汽車店退還‘意向金’,不是合情合理嗎?”後來,王先生因種種原因不想購買這款車,當他來到汽車銷售店要求退還交納的500元“意向金”時,銷售顧問表示5天后退還給他。但5天后,銷售店並沒有退還。隨後,王先生又去了5次要求退還這筆“意向金”,但銷售店一直拖着沒有退。無奈之下,王先生只好到市消費者協會投訴,要求解決。
“意向金”既非定金也非訂金
最終經過市消費者協會及其律師團律師的耐心調解,該汽車銷售店相關負責人當場同意在新約定的時間內退還給王先生500元“意向金”,王先生表示滿意。
“‘意向金’它不是定金也非訂金,嚴格説也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意向金’的支付只是買方購買車子的意願表示。”市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律師馮墨竹在調解時表示,在“意向金”沒有轉為訂金或定金前,購買的人隨時可以拿回“意向金”。與定金、違約金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不同,在我們國家相關法律中並沒有規定“意向金”,對“意向金”的收取和處分規則均沒有。根據民法的“契約自由,意思自治”原則,只要協議雙方平等協商,對“意向金”的處理明確約定,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應該説該約定是有效的,“但對於約定消費者要儘量留下書面字據,否則在出現糾紛時往往面臨取證困難的情況”。③8
來源:南陽晚報